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0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02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 82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重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玻璃球壹個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外,並經被告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自白認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