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02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0723、21496、26053號)及追加起訴(99年度偵字第10897、11848及1625號),茲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號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緣甲○○(原名邱鳴琳)係址設臺中市○區○○○街8號「 邱鳴琳記帳士事務所」負責人,亦係址設臺中市○○區○○街35號「健誠會計事務所」負責人,受下列公司行號之委託,從事代客記帳、申報稅務及代繳各項稅款等業務。詎其因經濟週轉困難,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為下列犯行:(一)於民國94年3月間,向址設彰化縣彰化市○○○街51號1樓「信霆有限公司」負責人趙梅芳佯稱其認識國稅局內之長官及承辦小姐,如將稅務交其申報,可降低稅額云云,趙梅芳因此信以為真,遂以每年度新臺幣(下同)6萬元的 事務費用,委請甲○○代為辦理「信霆有限公司」92年、93年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並交付12萬元之費用予甲○○。惟甲○○並未代為申報,致「信霆有限公司」遭國稅局追徵鉅額滯納金,趙梅芳更因此遭限制出境。 (二)於97年11月11日,在址設臺中縣太平市○○○○街59號「城 益行」,向「城益行」負責人潘美麗收取「城益行」所委託申報97年度9、10月營業稅之稅款8266元(另有收取3618元之業務費,合計收取1萬1884元)後,竟將業務上所持有之該筆款項侵占入己,並挪為私用,而未代「城益行」向國稅局申報繳納,致潘美麗於97年12月仍遭國稅局催繳稅款,並因此尚須繳納滯納金1738元。 (三)於97年11月11日,經轉帳匯款方式,自址設臺中縣烏日鄉○○路930巷17弄29號「冠億弱電工程有限公司」(負責 人林雅琪)收取該公司所委託申報97年9、10月營業稅之 稅款2萬463元(另有收取業務費3172元)後,竟將業務上所持有之該筆款項侵占入己,並挪為私用,而未代「冠億弱電工程有限公司」向國稅局申報繳納;且為掩飾其侵占稅款之犯行,復於97年11月18日後某日,將其先前於97年11月18日因代其他公司完納營業稅款取得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加以影印後,在其上「所屬年月份」、「營業人名稱」、「營業地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稅籍編號」、「負責人姓名」、「本稅」、「合計」等欄位以手寫方式篡改變造後,再加以影印,製成「冠億弱電工程有限公司」97年9、10月之「財政 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1紙(公訴人誤係偽 造),再將之傳真予林雅琪而行使之(公訴人漏未論述此部分行使犯行),使林雅琪誤認其已於97年11月18日代為繳納營業稅額2萬463元,足生損害於「冠億弱電工程有限公司」及稅捐稽徵機關稅務收取管理之正確性。 (四)於98年6月1日上午9時許,分別撥打電話予址設臺中市○ 區○○路220巷23弄11-1號「太興彩色刷有限公司」之股 東賴美蘭、乙○○,向渠等表示願幫忙「太興彩色刷有限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而3位股東各需繳納8萬911元稅款,並請乙○○轉知另1位股東賴鈺欣。賴美蘭遂委請其妹賴美惠於同日中午12時59分許,匯款8萬911元至甲○○所申設之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郵局帳戶內;而乙○○則連同另1位股東賴鈺欣之部分,一同委請母 親賴趙秀美於翌日(98年6月2日)匯款16萬1822元至甲○○之上開郵局帳戶內;甲○○收受渠等之匯款後,除將10萬2732元向國稅局申報繳納外,竟將業務上所持有之餘款14萬1元侵占入己,並挪為私用。嗣賴美蘭、乙○○屢次 向甲○○索取繳稅收據,甲○○均推拖不給,賴美蘭、乙○○始知上開款項已遭甲○○侵占。 (五)分別於98年9月1日及11月1日,在址設臺中縣大里市○○ 路60巷28之2號「冠誠環保工程行」,向「冠誠環保工程 行」負責人吳晏誠收取「冠誠環保工程行」所委託申報98年度7、8月之營業稅款2308元及98年9、10月之營業稅款 9965元後,竟分別將業務上所持有之該2筆款項侵占入己 ,並挪為私用。(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0897號追加起訴書之犯罪事實) (六)於97年10月7日由址設南投縣南投市○○○街17巷16號1樓「金旺盛工程行」負責人趙育麟委託其父趙旭輝,以郵政匯款方式,將「金旺盛工程行」委託申報97年7、8月營業稅款20萬8345元,匯入甲○○之子單暄文所申設之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郵局帳戶內,詎甲○○取得該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後,竟侵占入己,並挪為私用。又於97年10月底,趙育麟復委請其父趙旭輝前往「健誠會計事務所」,將「金旺盛工程行」委託申報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稅款7萬3154元交付予甲○○,詎甲○○取得該業務 上所持有之款項後,亦侵占入己,並挪為私用。(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1848號追加起訴書之 犯罪事實) (七)緣甲○○自97年間起,即接受址設臺中縣大里市○○里○○街43號1樓「祥州企業社」負責人楊明松,及址設臺中 縣大里市○○路1055號1樓「台灣女王花藝設計有限公司 」負責人李卉蓁之委託,代為購買統一發票及登載帳冊等稅務事宜,係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詎甲○○因其他客戶「川井工業社」、「新匠工程行」(現更名為「偉群工程行」)、「億維企業社」有欠稅情形,無法購買統一發票開立予買受人,竟基於意圖為第三人之不法利益,而違背其任務,為下列足生損害於「祥州企業社」及「台灣女王花藝設計有限公司」之行為: 1、將「祥州企業社」之97年7、8月份空白統一發票1紙,提 供「川井工業社」開立發票金額5萬8500元之不實統一發 票會計憑證,持以交付予買受人收執,資為買受人之進貨憑證,使「祥州企業社」遭核計不實收入,致生損害於「祥州企業社」之利益。 2、將「祥州企業社」之97年9、10月份空白統一發票7紙(統一發票號碼自BU00000000起至BU00000000),提供「新匠工程行」開立發票總金額合計203萬6081元之不實統一發 票憑證,持以交付予買受人收執,資為買受人之進貨憑證,使「祥州企業社」遭核計不實收入,致生損害於「祥州企業社」之利益。 3、將「台灣女王花藝設計有限公司」之97年1、2月份空白統一發票10紙(統一發票號碼自XZ000000000號起至XU00000 000號),提供「億維企業社」開立發票總金額合計511萬2570元之不實統一發票憑證,持以交付予買受人收執,資為買受人之進貨憑證,使「台灣女王花藝設計有限公司」遭核計不實收入,致生損害於「台灣女王花藝設計有限公司」之利益。 4、將「台灣女王花藝設計有限公司」之97年5、6月份空白統一發票3紙,提供「新匠工程行」開立發票金額分別為19 萬9550元(統一發票號碼ZU00000000號)、2600元、4871元之不實統一發票憑證,持以交付予買受人收執,資為買受人之進貨憑證,使「台灣女王花藝設計有限公司」遭核計不實收入,致生損害於「台灣女王花藝設計有限公司」之利益。(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625號追加起訴書之犯罪事實)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認罪陳述。 (二)證人乙○○、賴鈺欣、賴美惠、趙梅芳、潘美麗、林雅琪吳晏誠、林倩羽、趙育麟、趙旭輝、洪惠卿、楊明松、王琨霖、李文村、盧琴華、賴國耀、唐希華、李卓文等人之證述。 (三)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1張(受款人甲○○,金額161,822元,匯款人趙秀美)、太興印刷請款單影本1張、臺中福 平里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帳號:0000000-0000000號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彙總)(營業人太興 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所屬年月份:97年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1張(受款人 :甲○○,金額:80,911元,匯款人賴美惠,98年6月1日)、太興彩色印刷有限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總表、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分配盈餘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及印鑑單(戶名:邱鳴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健誠會計 事務所邱鳴琳名片影本1張、證明書1份(繳清太興彩色印刷有限公司逾期稅款及罰鍰)、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稅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營利事業所得稅97年98期稅額繳款書、和解書(立和解書人:甲○○、賴美惠,日期:98年12月21日)、承諾切結書(立書人:邱鳴琳事務所邱鳴琳)、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分局稽徵所營業人逾期未自動報繳營業稅欠稅催繳通知書(城益行潘美麗)、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城益行負責人潘美麗自行繳納稅款)、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冠億弱電工程有限公司林雅琪所提出被告變造之繳款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分局稽徵所營業人逾期未自動報繳營業稅欠稅催繳通知書(冠億弱電工程有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冠億弱電工程有限公司林雅琪營業人自繳)、活期儲蓄存款簿(97年11月11日匯款23,635元)、稅務代理人基本資料建檔維護(邱鳴琳事務所)、請款單1張(城益行,請款日期:97年11月 1日,合計應收11,884元,簽收者:邱鳴琳)、營業人銷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營業人:城益行,97年10月 )、請款單(冠億弱電工程有限公司,請款日期:97年11月1日,金額23,618元,簽收者:邱鳴琳,郵局0000000-0000000號單暄文)、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單暄文)、信霆有限公司92年度核定情形、9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總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復查理由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95年12月5日中區國稅彰縣一字第0950034677號函、財政部 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6年12月4日中區國稅法一字第0960058429號復查決定書、徵銷明細清單、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 稅局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信霆有限公司93年度核定情形、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財政部訴願決定書、申請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更正核定通知書、徵銷明細清單、信霆有限公司日記帳、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97年3~4月營業人冠誠環保工程行吳晏誠,應納稅額2542元,總計2930元)、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97年1~2月營業人:冠誠環保工程行吳晏誠,應納稅額19918元,總計23064元)、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97年度財營業字第52097102316號裁處書(受處分人:吳晏誠即冠誠 環保工程行,罰鍰9000元)、請款單(冠誠環保工程行,請款日期96年5月1日,合計應收7236元)、請款單(冠誠環保工程行,請款日期97年1月1日,合計應收8566元)、請款單(冠誠環保工程行,請款日期98年9月1日,應納稅額2308元)、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滯納營業稅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冠誠環保工程行,本稅2323元,合計2676元)、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98年9 ~10月冠誠環保工程行,本稅19964元,合計22959元)、請款單(冠誠公司,請款日期98年11月1日,應納稅額19965元,合計應收19965元+2618元《服務費2600元+發票 18元》=22583元)、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受款人單暄文 ,匯款人趙旭輝,金額208,345元,日期97年10月7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開立發票非屬其所申購發票清單─商號名稱新匠工程行、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祥州企業社楊明松、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人新匠工程行)、領用統一發票(商號查詢營業人祥州企業社)、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新匠工程行游惠玲)、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97年營業人新匠工程行)、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川井工業社李文村)、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97年度營業人川井工業社)、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裁處書稿(代審查報告─97年度財營業字第52097103018號受處分人台灣女王花藝設計有限公司李卉蓁97年1-2月)、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營業稅違章案件報告(移送)單(臺灣女王花藝設計有限公司李卉蓁)、進銷項憑證交查異常查詢單(97年1月至12月,億維企業 社)、領用統一發票商號查詢(營業人台灣女王花藝設計有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97年1月至2月,億維企業社)、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億維企業社王琨霖)、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97年度營業人億維企業社)、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排行前20名(97年度億維企業社)、欠稅總歸戶查詢(台灣女王花藝設計有限公司)、違章案件管制查詢(台灣女王花藝設計有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裁處書稿(代審查報告)(97年度財營業字第52097103016號,受處分人台灣女王花藝設計有限 公司李卉蓁97年5-6月)、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進銷 項憑證明細資料表(97年5月至6月新匠工程行,發票號碼ZU00000000號199,550元)、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進 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97年5月至6月,台灣女王花藝設計有限公司,發票號碼ZU00000000號0元)、財政部臺灣省 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開立發票非屬其所申購發票清單(97年5月至6月,商號名稱新匠工程行)、統一發票1張(買受 人見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金額199,550元,發票人新匠 工程行)、甲○○涉嫌盜開客戶發票轉供其他廠商使用金額統計表、領用統一發票商號查詢─台灣女王花藝設計有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97年5月至6月,銷項憑證營業人台灣女王花藝設計有限公司)、領用統一發票商號查詢─祥州企業社、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97年5月至6月,銷項憑證祥州企業社)、領用統一發票─商號查詢川井工業社(97年2月至12月份)、統一發票管制檔建檔─ 川井工業社、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99年4 月16日中區國稅中市三字第0990016396號函(億維企業社97年申購發票查詢資料共4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 局東山稽徵所99年4月16日中區國稅東山三字第0990007760號函(偉群工程行《原新匠工程行》97年無領用發票紀 錄)、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9年5月13日中區國稅監 字第0527號函檢附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統編00000000新匠工程行、統編00000000變更營業人名稱偉群工程行、領用統一發票─商號查詢營業人台灣女王花藝設計有限公司96年10月至97年10月、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97年1月至2月,營業人長生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對象億維企業社)、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長生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億維企業社王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97年5月至6月,營業人偉群工程行、97年7月至8月營業人川井工業社)、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見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川井工業社、領用統一發票─商號查詢祥州企業社(96年2月至97年10月)、 進銷項憑證交查異常查詢單(97年1月至12月,億維企業 社)、領用統一發票─商號查詢和路貿易有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97年1月 至10月,億維企業社)、領用統一發票商號查詢(燿美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97年2月至98年2月)。 三、被告為如犯罪事實欄㈠所示之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業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下稱新刑法,修正前刑法下稱舊刑法),參酌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刑事庭第8次會議決議,新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 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刑法施行後,應適用新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另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茲就新舊法比較結果說明如下:(一)關於罰金刑最低額之問題,被告所犯罪名係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法定刑中有科處罰金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為1元以上,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則將罰金規定係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新舊法之結 果,應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二)又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 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再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百倍折算1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以銀元3百元折 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百元折算為1日。 惟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被告所犯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三)綜上,舊法關於法定罰金刑下限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之規定,均較有利於被告,衡諸整體綜合比較結果及不得割裂適用法律之原則,就被告所為如犯罪事實欄㈠所示之犯行,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處斷。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立法院96年7月4日制定公布,定於96年7月16日施行 ,被告此部分犯行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之前,且無該 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各款所列舉不予減刑之情形,已合於同條例所定之減刑要件,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減其宣告刑2分之1。 四、被告所為如犯罪事實欄㈢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216條 、第211條之行使變造公文書罪;公訴人雖僅就偽造公文書 (實係變造公文書)之犯行提起公訴,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被告既係以傳真方式將其已變造完成之「冠億弱電工程有限公司」97年9、10月之「財 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1紙傳真予「冠億弱 電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林雅琪,已有行使該變造公文書之犯行,是此部分行使之犯行,與前揭論罪科刑之變造犯行,有高、低度行為之吸收關係,本院自應就屬於實質上一罪之行使變造公文書部分一併加以裁判。又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偽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是核被告所為如犯罪事實欄㈦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 證罪;其所犯上開2罪,係1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較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處斷;而關於違 反商業會計法部分,雖未經起訴,但因與已起訴之背信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判。 五、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新法第51條第2款增訂罰金與死刑併予 執行;第5款提高多數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之刑不得逾30年 ,新法施行後,應依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最高法院民國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五、數罪併罰、㈠定應執行刑」可資參照。本件被告係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1罪即詐欺取財罪係於95年7月1 日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 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 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336條第2項、第216條、第211條、第342條第1項、第55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 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0條第1項,判決如主 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 ┌──┬────────┬───────────────┐ │編號│犯 罪 事 實 │所 犯 罪 名 及 科 刑 │ ├──┼────────┼───────────────┤ │ 一 │如犯罪事實欄㈠│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所示 │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二 │如犯罪事實欄㈡│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所示 │陸月。 │ ├──┼────────┼───────────────┤ │ 三 │如犯罪事實欄㈢│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所示 │陸月。又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處│ │ │ │有期徒刑壹年。 │ ├──┼────────┼───────────────┤ │ 四 │如犯罪事實欄㈣│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所示 │陸月。 │ ├──┼────────┼───────────────┤ │ 五 │如犯罪事實欄㈤│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所示 │陸月。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 │ │ │刑陸月。 │ ├──┼────────┼───────────────┤ │ 六 │如犯罪事實欄㈥│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所示 │拾月。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 │ │ │刑陸月。 │ ├──┼────────┼───────────────┤ │ 七 │如犯罪事實欄㈦│甲○○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 │⒈所示 │務之人員,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 │ │ │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八 │如犯罪事實欄㈦│甲○○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 │⒉所示 │務之人員,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 │ │ │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捌月。│ ├──┼────────┼───────────────┤ │ 九 │如犯罪事實欄㈦│甲○○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 │⒊所示 │務之人員,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 │ │ │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拾月。│ ├──┼────────┼───────────────┤ │ 十 │如犯罪事實欄㈦│甲○○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 │⒋所示 │務之人員,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 │ │ │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