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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98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蔡美華蔡美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易字第298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3196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8 日下午5 時在本院刑事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8年11月4 日執行完畢釋放。又於98年間因槍砲彈藥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99年2 月11日入監服刑,而於99年3 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戒絕,復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6 月26、27日間之某時許,在臺中縣豐原市○○路之某加油站旁,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在玻璃管內,點火燃燒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9年6 月30日16時05分許,為警持搜索票搜索臺中縣后里鄉○里村鎮○○路2-12號時,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981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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