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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19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廖慧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19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戴寶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644號、99年度執字第14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戴寶賜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毒品等參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戴寶賜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毒品等三罪(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99年6月26、27日間某時」;附表編號2「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應增列「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3191號」;又如附表編號2所示本院99年度易字第3132號判決正本第1頁案由欄關於檢察官起訴案號誤載為「99年度毒偵字第970、1170號」),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981號、99年度易字第3132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廖慧如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190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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