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1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19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戴寶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644號、99年度執字第14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戴寶賜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毒品等參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戴寶賜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毒品等三罪(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99年6月26、27日間某時」;附表編號2「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應增列「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3191號」;又如附表編號2所示本院99年度易字第3132號判決正本第1頁案由欄關於檢察官起訴案號誤載為「99年度毒偵字第970、1170號」),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981號、99年度易字第3132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