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1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311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內關於受刑人姓名應由「林瑞豐」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內關於受處分人之姓名誤載為「林瑞豐」,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裁定之本旨,揆諸上揭解釋文意旨,予以裁定更正為「甲○○」。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