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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11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黃裕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311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內關於受刑人姓名應由「林瑞豐」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內關於受處分人之姓名誤載為「林瑞豐」,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裁定之本旨,揆諸上揭解釋文意旨,予以裁定更正為「甲○○」。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裕仁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116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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