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319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立強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8479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潘立強犯附表所示之業務侵占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潘立強前因侵占及偽造文書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及6 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嗣因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經本院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5 月及3 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民國96年7 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潘立強自98年5 月間起,受僱址設於臺中縣大里市○○路315 號1 樓之宥興興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蔡宗謀,原名泓沛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宥興公司),擔任業務,負責招攬生意向客戶收取貨款及退貨等事宜,每月之貨款及客戶退還之貨品,應於翌月之25日至下月7 日前收齊繳回宥興公司(如98年7 月份之貨款,應於98年8 月25日至9 月7 日間收齊繳回),為從事業務之人。潘立強因缺錢花用,竟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應收帳款月份之翌月至下月7 日間接續向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附表所示金額貨款或退還之貨物後,未繳回宥興公司,反將基於業務關係持有之貨款,予以侵占入己。蔡宗謀之妻張瓅勻於98年11月間發覺有異,經詢問潘立強後,潘立強坦承上開犯行,並承諾從每月薪資中扣款償還。詎料,潘立強竟另行起意,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編號5至8所示應收帳款月份之翌月至下月7 日間接續向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附表所示金額貨款或退還之貨物後,未繳回宥興公司,反將基於業務關係持有之貨款或退還之貨物,予以侵占入己。嗣經宥興公司提出告訴後,查悉上情。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被告潘立強所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理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蔡宗謀、張瓅勻於偵訊中證述明確,並有被告之勞工保險卡、被告侵占貨款明細表、附表所示客戶之出貨單(以泓沛興業有限公司名義出貨)及帳目明細等件附卷可稽。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亦坦承不諱,被告之自白與相關證據均相符合,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堪認定。 叁、論罪科刑之理由: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按刑法上所謂之「接續犯」,則係指行為人以單一之決意,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實施侵害同一法益之數行為,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而言,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7513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被告每月應收之貨款及客戶退還之貨物,係於翌月之25日至下月7 日前將貨款或客戶退還之貨品收齊後一同繳回宥興公司,業據被告供述明確,是附表編號2至7之犯行,被告雖分別收取多筆款項,然被告係因收入不敷使用,基於單一侵占之決意,於密接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即宥興公司之財產法益)之數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被告附表編號2、3、4、5、6、7之各次收取帳款、貨物後侵占之行為,各為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被告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各自獨立,應分論併罰之。 被告前因侵占及偽造文書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及6 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嗣因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經本院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5 月及3 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96年7 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被告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各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臺非字第21號判決要旨足供本案定刑之參考。從而,數罪併罰在定其應執行之刑之際,自應再為應執行之刑的決定,亦屬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其考量結果,並非單純表示一種數罪刑度的總和而已,而是再次對於同一行為人責任的檢視。相較刑法第57條定有科刑時應審酌的事項,此項規定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而言。而合併刑之宣告,則屬一種對犯罪人本身及所犯之各種犯罪的綜合判斷。申言之,定執行之刑的宣告,並非在法定範圍之內自由裁定,應注意行為人從其犯數罪所反映的人格特性,及考量刑法目的相關刑事政策,妥為宣告。而刑法的功能中,除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之外,更重要的是,行為人再社會化及具體的社會保護作用,否則加諸過度之刑罰於被告,徒僅造成責任報應,去實現一個未知、抽象的正義。因此,是否為被告長期性監禁宣告的同時,應一併考量被告犯案情節對社會之衝擊,並注意此舉是否造成被告更生絕望的心理影響,使得被告的人格遭受完全性地抹滅。換言之,必須考量刑罰手段的相當性,儘量選擇能使受刑人復歸社會生活之刑罰方法。法官無法以所謂「治亂世用重典」之理由,加重刑罰以圖遏止歪風,不能過度強調所謂一般預防的刑罰目的。實則,就人性尊嚴及人權的思想而言,任何一個人均非他人的工具,以加重被告的刑罰作為達到阻嚇其他人犯罪的手段,被告已淪為教化社會大眾的工具,喪失了作為一個人主體性,這均與我國刑事政策之立法有違。凡此即構成最高法院所揭示「內部界限」之意義。 本院審酌前揭情狀,並參酌被告前有侵占、偽造文書等前科,素行難認良善,因先前開設之衛浴廚具公司倒閉,每月須償還新臺幣(下同)1 至2 萬元,其於宥興公司每月收入僅2 萬餘元,入不敷出,因而起意侵占,於98年11月犯行遭張瓅勻發現後,復為附表編號5至8之犯行,惡性非輕,惟念及被告侵占金額不高,犯後具有悔意,業與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公司之損失,告訴人公司代表人蔡宗謀具狀表示願意原諒被告,有協議書、支票各1 紙在卷可參,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肆、適用之法律: 依刑事訴訟法273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應收帳款月份│客 戶│侵占貨款或貨物價值 │所犯罪名及應處之刑 │ ├──┬──┼──────┼──────────┼──────────┼──────────┤ │ 1 │ ① │9807 │堃華機械五金有限公司│貨款14,041元 │潘立強犯業務侵占罪,│ │ │ │ │設於新竹縣竹北市中正│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東路506號 │ │。 │ ├──┼──┼──────┼──────────┼──────────┼──────────┤ │ 2 │ ① │9808 │堃華機械五金有限公司│貨款11,025 元 │潘立強犯業務侵占罪,│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② │9808 │榮峰企業社 │貨款3,311元 │。 │ │ │ │ │設於苗栗縣竹南鎮大埔│ │ │ │ │ │ │頂43號 │ │ │ ├──┼──┼──────┼──────────┼──────────┼──────────┤ │ 3 │ ① │9809 │堃華機械五金有限公司│貨款12,281 元 │潘立強犯業務侵占罪,│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② │9809 │榮鎂油漆實業有限公司│貨款23,500元 │。 │ │ │ │ │設於臺中市○○路 161│ │ │ │ │ │ │之4號 │ │ │ │ ├──┼──────┼──────────┼──────────┤ │ │ │ ③ │9809 │金羅東工業部 │貨款11,000元 │ │ │ │ │ │設於宜蘭縣冬山鄉冬山│ │ │ │ │ │ │路3段575號1樓 │ │ │ │ ├──┼──────┼──────────┼──────────┤ │ │ │ ④ │9809 │金華油漆行 │貨款10,341元 │ │ │ │ │ │設於新竹市○○路 397│ │ │ │ │ │ │號 │ │ │ │ ├──┼──────┼──────────┼──────────┤ │ │ │ ⑤ │9809 │永源工具行 │貨款34,495元 │ │ │ │ │ │設於新竹市○○路○段6│ │ │ │ │ │ │37號 │ │ │ │ ├──┼──────┼──────────┼──────────┤ │ │ │ ⑥ │9809 │永勝行 │貨款19,608元 │ │ │ │ │ │設於新竹縣竹北市中華│ │ │ │ │ │ │路103號 │ │ │ │ ├──┼──────┼──────────┼──────────┤ │ │ │ ⑦ │9809 │努美專業汽車美容 │貨款13,970元 │ │ │ │ │ │設於新竹縣竹北市中山│ │ │ │ │ │ │路392號 │ │ │ │ ├──┼──────┼──────────┼──────────┤ │ │ │ ⑧ │9809 │聯昕五金行 │貨款10,800元 │ │ │ │ │ │設於新竹縣湖口鄉仁樂│ │ │ │ │ │ │路112號 │ │ │ │ ├──┼──────┼──────────┼──────────┤ │ │ │ ⑨ │9809 │金祥豐企業社 │貨款10,500元 │ │ │ │ │ │設於新竹縣新豐鄉尚仁│ │ │ │ │ │ │街17號 │ │ │ │ ├──┼──────┼──────────┼──────────┤ │ │ │ ⑩ │9809 │金祥豐企業社 │貨款6,300元 │ │ │ ├──┼──────┼──────────┼──────────┤ │ │ │ ⑪ │9809 │榮峰企業社 │貨款7,875元 │ │ │ ├──┼──────┼──────────┼──────────┤ │ │ │ ⑫ │9809 │東元五金水電行 │貨款19,089元 │ │ │ │ │ │設於苗栗縣頭份鎮民族│ │ │ │ │ │ │路219號 │ │ │ │ ├──┼──────┼──────────┼──────────┤ │ │ │ ⑬ │9809 │清富電動工具行 │貨款10,400元 │ │ │ │ │ │設於臺中縣大雅鄉民生│ │ │ │ │ │ │路3段481號 │ │ │ │ ├──┼──────┼──────────┼──────────┤ │ │ │ ⑭ │9809 │豐隆五金行 │貨款11,954元 │ │ │ │ │ │設於臺中縣豐原市三和│ │ │ │ │ │ │路31號 │ │ │ ├──┼──┼──────┼──────────┼──────────┼──────────┤ │ 4 │ ① │9810 │永源工具行 │貨款15,928 元 │潘立強犯業務侵占罪,│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② │9810 │堃華機械五金有限公司│貨款13,021 元 │。 │ │ ├──┼──────┼──────────┼──────────┤ │ │ │ ③ │9810 │興億五金 │貨款6,521元 │ │ │ │ │ │設於新竹縣竹東市南寧│ │ │ │ │ │ │路1號 │ │ │ ├──┼──┼──────┼──────────┼──────────┼──────────┤ │ 5 │ ① │9902 │超亮有限公司 │貨款3,675元 │潘立強犯業務侵占罪,│ │ │ │ │設於臺中市○區○○街│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2段6之16巷50號1樓 │ │。 │ │ │ │ │ │ │ │ │ ├──┼──────┼──────────┼──────────┤ │ │ │ ② │9902 │豪華油漆行 │貨款2,495元 │ │ │ │ │ │設於臺中市○○路○段1│ │ │ │ │ │ │81號 │ │ │ │ ├──┼──────┼──────────┼──────────┤ │ │ │ ③ │9902 │新合興五金行 │客戶退還貨物價值 │ │ │ │ │ │設於新竹縣湖口鄉仁和│1,800 元 │ │ │ │ │ │路35號 │ │ │ ├──┼──┼──────┼──────────┼──────────┼──────────┤ │ 6 │ ① │9903 ( 起訴│鳴勝五金有限公司 │貨款15,880元 │潘立強犯業務侵占罪,│ │ │ │書誤載為99 │設於苗栗縣三義鄉八股│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02) │路10之6號 │ │。 │ │ ├──┼──────┼──────────┼──────────┤ │ │ │ ② │9903 │東元五金水電行 │貨款6,130元 │ │ │ │ │ │設於苗栗縣頭份鎮民族│ │ │ │ │ │ │路219號 │ │ │ │ ├──┼──────┼──────────┼──────────┤ │ │ │ ③ │9903 │葉發有限公司(起訴書│貨款5,000元 │ │ │ │ │ │誤載為業發) │ │ │ │ │ │ │設於臺中縣東勢鎮第一│ │ │ │ │ │ │橫街198號 │ │ │ │ ├──┼──────┼──────────┼──────────┤ │ │ │ ④ │9903 │超亮有限公司 │貨款7,080元 │ │ │ │ │ │ │ │ │ │ ├──┼──────┼──────────┼──────────┤ │ │ │ ⑤ │9903 │豪華油漆行 │客戶退還貨物價值 │ │ │ │ │ │ │1,000 元 │ │ │ ├──┼──────┼──────────┼──────────┤ │ │ │ ⑥ │9903 │努美專業汽車美容 │客戶退還貨物價值300 │ │ │ │ │ │設於新竹縣竹北市中山│元 │ │ │ │ │ │路392號 │ │ │ │ ├──┼──────┼──────────┼──────────┤ │ │ │ ⑦ │9903 │興億五金 │貨款10,318元 │ │ │ │ │ │設於新竹縣竹東市南寧│ │ │ │ │ │ │路1號 │ │ │ ├──┼──┼──────┼──────────┼──────────┼──────────┤ │ 7 │ ① │9904 │葉發有限公司 │客戶退還貨物價值 │潘立強犯業務侵占罪,│ │ │ │ │ │13,000元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② │9904 │興億五金 │客戶退還貨物價值120 │ │ │ │ │ │ │元 │ │ │ ├──┼──────┼──────────┼──────────┤ │ │ │ ③ │9904 │超亮有限公司 │客戶退還貨物價值420 │ │ │ │ │ │ │元 │ │ │ ├──┼──────┼──────────┼──────────┤ │ │ │ ④ │9904 │永振五金行 │客戶退還貨物價值 │ │ │ │ │ │設臺中市○○區○○路│2,500 元 │ │ │ │ │ │264之11號 │ │ │ │ ├──┼──────┼──────────┼──────────┤ │ │ │ ⑤ │9904 │華盈五金行 │客戶退還貨物價值320 │ │ │ │ │ │設於宜蘭縣羅東鎮中正│元 │ │ │ │ │ │南路38號 │ │ │ │ ├──┼──────┼──────────┼──────────┤ │ │ │ ⑥ │9904 │竹菘企業有限公司 │客戶退還貨物價值 │ │ │ │ │ │設於新竹市○○路 362│5,200 元 │ │ │ │ │ │號 │ │ │ │ ├──┼──────┼──────────┼──────────┤ │ │ │ ⑦ │9904 │德大行 │貨款12,232 元 │ │ │ │ │ │設於新竹市○○路 ○段│ │ │ │ │ │ │661號 │ │ │ │ ├──┼──────┼──────────┼──────────┤ │ │ │ ⑧ │9903 │元鴻五金有限公司 │客戶退還貨物價值 │ │ │ │ │ │設於新竹市○○路 412│2,600 元 │ │ │ ├──┼──────┼──────────┼──────────┤ │ │ │ ⑨ │9904 │努美專業汽車美容 │客戶退還貨物價值 │ │ │ │ │ │ │6,000 元 │ │ ├──┼──┼──────┼──────────┼──────────┼──────────┤ │ 8 │ ① │9905 │竹菘企業有限公司 │客戶退還貨物價值 │潘立強犯業務侵占罪,│ │ │ │ │ │9,500 元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