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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44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楊萬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344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述煙

      李慧如

      陳豐祿

      余文堂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100年1月1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第5 行關於「大陸成年車子間」之記載,應更正為「大陸成年車手等人間」、同欄第7 行關於「大胖姊間」之記載,應更正為「大胖姊及大陸成年車手等人間」、同欄內第9 行關於「被告余文堂曾犯偽造文書案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廖述煙曾犯偽造文書案件」,及同欄內第14行「被告余文堂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廖述煙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有如上之誤載,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萬益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441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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