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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687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朱光國朱光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易字第3687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育敏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

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934號),嗣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管

轄錯誤(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749號),移送本院審

理,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

月1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楊靜玫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張育敏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緩刑貳年。並自民國壹佰年壹月起至壹佰零壹年陸月止,每月貳拾伍日向被害人陽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張育敏於民國(下同)95年9月9日起至99年2月5日止,受僱於址設嘉義市○○路57號之陽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拓展市場及與客戶聯繫、收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明知向客戶銷貨後,應於6個月內向客戶收款並將貨款繳回公司,竟各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藉職務之便,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銷貨時間出貨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客戶,收取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金額後,僅於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入款時間繳回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金額,餘款總計新台幣(下同)27萬2742元,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將上開款項侵占入己,嗣於98年11月2日,陽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始發覺有異。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外,不得上訴。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朱光國

  書記官 巫偉凱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法 官 朱光國

書記官 巫偉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客戶名稱│客戶地點│出貨時間│銷貨金額│入款時間│入款金額│被告侵占│所犯罪名  │所處刑度    │
│號│        │        │        │(單位:│        │        │金額(單│          │            │
│  │        │        │        │元)    │        │        │位:元)│          │            │
│  │        │        │        │        │        │        │        │          │            │
├─┼────┼────┼────┼────┼────┼────┼────┼─────┼──────┤
│1 │和信診所│台中縣太│95.04.28│9900    │無(應於│無      │9900    │刑法第336 │張育敏犯業務│
│  │        │平市德芳│        │        │95.10.28│        │        │條第2項之 │侵占罪,處有│
│  │        │路1段63 │        │        │前入款)│        │        │業務侵占罪│期徒刑陸月,│
│  │        │號3樓   │        │        │        │        │        │          │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        │          │叁月。      │
├─┼────┼────┼────┼────┼────┼────┼────┼─────┼──────┤
│2 │盧內科診│南投縣埔│97.10.30│3000    │無(應於│無      │3000    │刑法第336 │張育敏犯業務│
│  │所      │里鎮南盛│        │        │98.04.30│        │        │條第2項之 │侵占罪,處有│
│  │        │街28號  │        │        │前入款)│        │        │業務侵占罪│期徒刑陸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和泰診所│台中縣太│94.11.23│14萬2489│96.04.03│11萬    │3萬2489 │刑法第336 │張育敏犯業務│
│  │        │平市長億│至98.07.│        │        │        │        │條第2項之 │侵占罪,處有│
│  │        │路128號 │,計23次│        │        │        │        │業務侵占罪│期徒刑陸月,│
│  │        │        │        │        │        │        │        │          │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        │          │叁月。      │
├─┼────┼────┼────┼────┼────┼────┼────┼─────┼──────┤
│4 │廖志堅診│南投縣竹│95.08.09│11萬3760│96.03.01│11萬    │3760    │刑法第336 │張育敏犯業務│
│  │所      │山鎮中正│至97.09.│        │        │        │        │條第2項之 │侵占罪,處有│
│  │        │新村28號│,計13次│        │        │        │        │業務侵占罪│期徒刑陸月,│
│  │        │        │        │        │        │        │        │          │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        │          │叁月。      │
├─┼────┼────┼────┼────┼────┼────┼────┼─────┼──────┤
│5 │和豊診所│南投縣竹│95.09.05│18萬5076│96.11.02│16萬6500│1萬8576 │刑法第336 │張育敏犯業務│
│  │        │山鎮集山│至97.06.│        │        │        │        │條第2項之 │侵占罪,處有│
│  │        │路2段81 │,計19次│        │        │        │        │業務侵占罪│期徒刑陸月。│
│  │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6 │威利藥局│台中縣大│98.05.18│22萬7742│無      │2萬2725 │20萬5017│刑法第336 │張育敏犯業務│
│  │        │里市德芳│至98.12.│(已扣除│        │(扣除前│        │條第2項之 │侵占罪,處有│
│  │        │南路300 │,計15次│先前訂貨│        │期餘額)│        │業務侵占罪│期徒刑柒月。│
│  │        │號      │        │之退貨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共計    │27萬2742│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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