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智易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智易字第3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黃英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4770 號、第24444 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扣案之標籤壹批及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乙○○係美丹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其明知自行混合調製之下述「丹尼奈威士忌」係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品質,為虛偽標記之商品,竟仍與其友人即址在彰化縣埔鹽鄉○○路○ 段173 號之長宏酒廠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長宏酒廠)實際負責人李景智(另由檢察官偵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販賣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品質,為虛偽標記之商品,與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集合犯意聯絡,由李景智傳授乙○○調製酒類及包裝技術,並自97年(起訴書誤為98年)1 月間起至3 月間,以每瓶新臺幣(下同)100 元之價格,將麗發酒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麗發酒廠)及長宏酒廠所生產之「路易公爵威士忌」、「格蘭士歐得威士忌」等酒類約116 箱(每箱12瓶)出售給乙○○,作為調製「丹尼奈威士忌」之材料,並印製「DANILAI AGED 12 YEARS 」(丹尼奈威士忌酒)之商品標籤及載有製造商、原產地「丹尼奈OLD 年蘇格蘭威士忌、進口酒之原產地:英國(起訴書誤為英格蘭)、製造廠商及地址:Speyside Distillers Co.,Ltd.DuchessRoad.Glasgow G73 1AU Scotland,U.K. 」等足以說明產品來源、性質上屬於準私文書之標籤、封膜約4 、5000份及商品標籤電子檔案光碟1 片給乙○○,足以生損害於「丹尼奈威士忌」之製造商。乙○○再自97年(起訴書誤為98年)2 月間起,將李景智所提供之前開「路易公爵威士忌」、「格蘭士歐得威士忌」酒液,與其另外購得之真品「約翰走路綠牌15年純麥蘇格蘭威士忌」混合調製成「丹尼奈威士忌」約80餘箱,並將前開商品標籤貼在瓶身上使用,冒充原產地為英國(起訴書誤為蘇格蘭)之威士忌酒,以每瓶350 元至400 元不等之價格,出售給300-C1區、臺中廚具聯誼等不知情之不特定成年顧客,致該等顧客因不知有假均陷於錯誤而購買之,乙○○每瓶利潤約100 元,計售出約80餘箱。乙○○另將前述用以調製「丹尼奈威士忌」之「約翰走路綠牌15年純麥蘇格蘭威士忌」酒液及空瓶,混入「丹尼奈威士忌」後,冒充為「約翰走路綠牌15年純麥蘇格蘭威士忌」之真品,自97年2 月間起,以每瓶850 元之價格,售予不知情之林資如等不特定之顧客,致該等顧客均因誤為真品,陷於錯誤而買受,乙○○計售出約2 、3 打(李景智未共犯此部分販賣混充「約翰走路綠牌15年純麥蘇格蘭威士忌」假酒犯行)。嗣於98年5 月6 日,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會同臺中市政府財政處前往臺中市○○區○○路302 號乙○○之住處、臺中市○○區○○路1 段145 巷23弄110 號乙○○之店面執行搜索,扣得乙○○所有供前述使用之標籤1 批及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乙○○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為認罪之陳述。 (二)證人李景智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與前揭犯罪事實相符之陳述。 (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扣押物收據、臺中市政府查獲違法嫌疑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鑑定報告、超微量工業安全實驗室報告、香港商丙○○○○○○○○○○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函、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酒研究所化驗報告書、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埔里酒廠函及所附檢驗結果通知單、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函及所附檢驗報告書、臺北市政府函及所附香港商百加得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寰盛洋酒股份有限公司問題酒回覆公文、彰化縣政府裁處書、台灣保樂力加股份有限公司函、收據、名片、現場照片、買賣合約書、收據、統一發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被告提出之光碟1 片。 (四)扣案之標籤1批,及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附此敍明: (一)被告上開犯行,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55 條第2 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上開各罪係想像競合犯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起訴書誤為應依詐欺取財罪論處,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之。 (二)公訴人雖就被告起訴犯行具體求處有期徒刑10月,但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犯行,尚無從證明(理由詳後述),本院量刑之基礎犯罪事實與公訴人求刑之依據已有出入,無從逕採。爰審酌被告近20年來均無任何犯罪紀錄,素行良好,為圖私利而違犯上開犯行,犯罪之動機、目的尚屬單純,手段亦稱和平,但以劣品酒冒充高級酒,並販售予不知情者,所為可議,幸未造成飲用者身體、健康之實害,販賣之時間不長,數量非鉅,所生損害及因而獲取之利益均不大,暨被告犯後均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認以量處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刑,已足資懲儆。又被告為表悔悟及彌補損害,表示願意支付20萬元給國庫,故公訴檢察官念及被告始終坦認犯行,係以劣品酒混充高級酒,幸未造成任何人員傷害,所生危害尚非重大,若支付國庫20萬元,以示悔意,認亦適宜宣告被告緩刑3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茲因被告業於99年9 月29日支付國庫20萬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憑,爰併予宣告緩刑3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 (三)扣案之標籤1 批及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並供其違犯上開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公訴意旨雖謂:被告乙○○明知「Johnnie Walker約翰走路」之商標圖樣,係荷蘭商迪吉歐標章公司於83年6 月16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就所指定之各種酒、威士忌酒、葡萄酒等商品,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且實際使用於威士忌酒商品,為知名之商標;亦明知未得商標權人之同意,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商標,或販賣此種商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前述用以調製「丹尼奈威士忌」之「約翰走路綠牌15年純麥蘇格蘭威士忌」酒液及空瓶,混入「丹尼奈威士忌」後,冒充為「約翰走路綠牌15年純麥蘇格蘭威士忌」之真品;自97年2 月間起,以每瓶850 元之價格,售予林資如等不特定之顧客,致顧客陷於錯誤,誤為真品而買受,因而受有損害,計售出約2 、3 打。因認被告另涉犯商標法第81條第3 款之使用仿冒商標商品罪及同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且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對於此部分犯行均表示認罪。然依上開公訴意旨,被告之犯行僅為「將前述用以調製『丹尼奈威士忌』之『約翰走路綠牌15年純麥蘇格蘭威士忌』酒液及空瓶,混入『丹尼奈威士忌』後,冒充為『約翰走路綠牌15年純麥蘇格蘭威士忌』之真品;自97年2 月間起,以每瓶850 元之價格,售予林資如等不特定之顧客」,並未具體指明被告使用仿冒商標之時間、地點、手段等犯罪情節;再遍觀偵查全部案卷,亦無任何證據顯示被告除有上開自行調製而混充「約翰走路綠牌15年純麥蘇格蘭威士忌」酒品之行為外,另有何擅自製造、使用「Johnnie Walker約翰走路」商標圖樣,而侵害商標權人荷蘭商迪吉歐標章公司商標權之情事,更無證據證明被告販賣予林資如等不特定之顧客之「約翰走路綠牌15年純麥蘇格蘭威士忌」假酒之包裝、標籤,有仿冒「Johnnie Walker約翰走路」商標圖樣之情狀,公訴人又未能提出其他確切之證據證明被告確有此部分違反商標法之犯行,尚難遽認被告有何違反商標法第81條第3 款、第82條之犯行。惟公訴人認被告此部分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與前揭論罪科刑之各罪間,係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210 條、第216 條、第220 條第1 項、第225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74條第1 項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 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 ┌────────────────────────────────┐ │搜索處所:臺中市○○區○○路302號 │ ├──┬───────────────────┬──┬──┬───┤ │編號│名稱 │單位│數量│備註 │ ├──┼───────────────────┼──┼──┼───┤ │1 │丹尼奈OLD威士忌/0.7公升 │瓶 │10 │ │ ├──┼───────────────────┼──┼──┼───┤ │2 │約翰走路藍牌威士忌/0.75公升 │瓶 │1 │真品 │ ├──┼───────────────────┼──┼──┼───┤ │3 │約翰走路12年黑牌威士忌/0.75公升 │瓶 │2 │真品 │ ├──┼───────────────────┼──┼──┼───┤ │4 │特撰玉山高粱酒/1公升 │瓶 │2 │真品 │ ├──┼───────────────────┼──┼──┼───┤ │5 │金門1公升特級高粱酒/1公升 │瓶 │1 │真品 │ ├──┼───────────────────┼──┼──┼───┤ │6 │DANILAI WHISKY丹尼奈單一麥芽威士忌/0.7│瓶 │5 │ │ │ │公升 │ │ │ │ ├──┼───────────────────┼──┼──┼───┤ │7 │紫羅蘭紅麴葡萄酒/0.75公升 │瓶 │14 │ │ ├──┼───────────────────┼──┼──┼───┤ │8 │紫羅蘭紅麴葡萄酒/1.5公升 │瓶 │2 │ │ ├──┼───────────────────┼──┼──┼───┤ │9 │安東尼葡萄酒莊園/0.75公升 │瓶 │2 │ │ ├──┼───────────────────┼──┼──┼───┤ │10 │格蘭菲迪21年單一純麥蘇格蘭威士忌/0.7公│瓶 │1 │真品 │ │ │升 │ │ │ │ ├──┼───────────────────┼──┼──┼───┤ │11 │百璀XO法國白蘭地/0.7公升 │瓶 │23 │ │ ├──┼───────────────────┼──┼──┼───┤ │12 │約翰走路12年蘇格蘭威士忌空瓶/0.7公升 │瓶 │12 │ │ ├──┼───────────────────┼──┼──┼───┤ │13 │紫羅蘭紅麴標籤 │捆 │3 │ │ ├──┼───────────────────┼──┼──┼───┤ │14 │威雀純麥蘇格蘭威士忌/1.125公升 │瓶 │3 │真品 │ ├──┼───────────────────┼──┼──┼───┤ │15 │威雀純麥蘇格蘭威士忌/1.5公升 │瓶 │1 │真品 │ └──┴───────────────────┴──┴──┴───┘ ┌────────────────────────────────┐ │搜索處所:臺中市○○區○○路1段145巷23弄110號 │ ├──┬───────────────────┬──┬──┬───┤ │1 │約翰走路綠牌15年純麥蘇格蘭威士忌/0.7公│瓶 │42 │仿冒酒│ │ │升 │ │ │品 │ ├──┼───────────────────┼──┼──┼───┤ │2 │約翰走路綠牌15年純麥蘇格蘭威士忌/1公升│瓶 │20 │仿冒酒│ │ │ │ │ │品 │ ├──┼───────────────────┼──┼──┼───┤ │3 │紅葡萄酒(無標籤)/0.75公升 │瓶 │1427│ │ ├──┼───────────────────┼──┼──┼───┤ │4 │格蘭士歐得威士忌/0.7公升 │瓶 │17 │ │ ├──┼───────────────────┼──┼──┼───┤ │5 │路易公爵威士忌/0.7公升 │瓶 │60 │ │ ├──┼───────────────────┼──┼──┼───┤ │6 │百齡罈8年純麥蘇格蘭威士忌/0.7公升 │瓶 │4 │真品 │ ├──┼───────────────────┼──┼──┼───┤ │7 │焦糖(25公斤裝半桶) │桶 │3 │ │ ├──┼───────────────────┼──┼──┼───┤ │8 │包裝紙 │批 │1 │ │ ├──┼───────────────────┼──┼──┼───┤ │9 │封口機 │臺 │1 │ │ ├──┼───────────────────┼──┼──┼───┤ │10 │貼標機 │臺 │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