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智易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智易字第6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續字第3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分別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同年十二月十五日、同年十二月三十日各向告訴人美商福特汽車公司一百年二月一日支付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晴雨窗貳拾陸片、腳踏墊壹拾貳套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一、甲○○明知「MAZDA」、「FIESTA」、「ESCAPE」、「 TIERRA」、「WISH」等商標圖樣,分別係日商馬自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馬自達汽車公司)、美商福特汽車公司(下稱福特汽車公司)、日商豐田自動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田汽車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各種汽車及其零組件等商品,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且均為世界知名商標品牌,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竟於98年9月初某日,分別向可隆國際有限公司買進仿冒上 開商標之腳踏墊,及向振益昌有限公司買進仿冒上開商標之晴雨窗後,竟基於單一反覆實施之集合犯意,未經上開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在臺中市南屯區○○○路○段54號店內,販賣上開腳踏墊及晴雨窗予不特定顧客,其買進、售出之價格及仿冒之商標均詳如附表所示。嗣經警於98年10月6日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仿冒之晴雨窗共計26片 (起訴書誤載為28件)及腳踏墊共計12套。而甲○○迄為警查獲止,已以上開方式販賣出仿冒商品共十餘件,獲利約新臺幣(下同)1萬餘元。 二、案經美商福特汽車公司委由劉騰遠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為該法第273條之1第1項所明定;而簡式審判程序,貴在審 判程序之簡省、便捷,故調查證據程序宜由審判長便宜行事,以適當之方法行之即可。是簡式審判程序中關於調查證據之程序,亦予簡化,關於證據調查之次序、方法之預定、證據調查請求之限制、證據調查之方法、證人、鑑定人之詰問方式等,均不須強制適用一般審判程序之規定。又因被告對犯罪事實不爭執,可認定被告並無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意,因此有關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限制,亦無庸適用。刑事訴訟法乃增訂第273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 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本件經本院依上開規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是下列所採用之證據,均不受傳聞證據證據能力之限制,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有上開侵害他人商標法之犯行,並為認罪之答辯(見本院99年11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 及審判筆錄),核與告訴人代理人劉騰遠律師指訴情節相符,復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影本、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影本、理律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2紙、 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鑑識證明1紙、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仿冒商品清單及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又觀諸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FIESTA」、「ESCAPE」等商標之腳踏墊、晴雨窗上,雖分別印有「APPLY-TO ESCAPE 」、「FOR FIESTA USE」等字樣,但整體觀察結果,該「 APPLY-TO」、「USE FOR」及「FOR USE」等字樣,其字體顯然小於上開商標字體,且不成比例,使人一看即見商標圖樣,而忽略上開「APPLY-TO」、「USE FOR」及「FOR USE」等字樣,易使人混淆誤認其來源為上開商標權人;而被告為一零售商,販賣對象為不特定之消費者,其所為自足使不特定之消費者無從確實辨識上開「APPLY-TO ESCAPE」、「FOR FIESTA USE」等字樣僅係作為標示給某一特定車型使用,尚難認合於商標法第30條規定「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或其他相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自應受他人商標權效力所拘束。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款之明知為未 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罪。又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在構成要件中已預設有多數同種行為反覆實施之要件,如僅實施一次行為固足以成立犯罪,縱然是同一意思下多次反覆實行,亦僅成立一罪,是其性質屬於為集合犯中之販賣犯類型,屬於實質上一罪。而本案被告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之犯行,是基於營利之意圖在同一意思之下多次反覆實施同種之構成要件行為,自屬實質上一罪。至被告販賣多種仿冒商標之商品,固同時侵害多數商標權人之法益,惟核諸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959號判決意旨略以「...多數行為之集合犯,法律上擬制為一罪,學理上可稱之為實質上一罪,其反覆從事之多數行為相互間,並不發生連續犯或想像競合犯之問題」。本件被告販賣他人註冊商標商品之多數行為,係集合犯之實質一罪,則被告以一集合行為侵害多數商標權人之商標權,尚無論以想像競合犯之餘地,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貪圖小利,漠視他人之智慧財產權,嚴重影響商標專用權人之權益,並破壞合法交易秩序,且損及我國致力保護商標權之國際形象,惟念及其素無前科、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福特汽車公司達成和解,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再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而為本件犯行,且被告犯後坦承犯罪,已與告訴人福特汽車公司達成和解,被告願賠償福特汽車公司10萬元,即分別於99 年 11月5日、同年11月25日、同年12月15日、同年12月30日各 支付告訴人福特汽車公司2萬5千元,又被告於99年11月4日 確已匯款2萬5千元予告訴人代理人收受,已獲告訴人公司原諒等情,經告訴人代理人及被告分別陳明在卷,並有和解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在卷可稽,被告經此偵審程序與科刑之教訓,當能知所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被告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諭知緩刑2年,用啟自新。另按緩刑宣告,得斟酌 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定。本院為使被告於緩刑期間,能確實履行其所承諾之賠償金額,以收緩刑之功效,爰依前揭規定,併諭知被告應履行其與告訴人福特汽車公司達成之和解內容,即於99年11月25日、同年12 月15日、同年12月30日各支付告訴人福特汽車公司2萬5千元。此部分依同法條第4項規定,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至被告倘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均被告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 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永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伸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品名/ 種類 │數量│ 進貨價格 │ 販售價格 │商 標 權 人 │ │ │ │ │(新臺幣)│(新臺幣)│ │ ├──┼───────┼──┼─────┼─────┼───────┤ │ 01 │Camry晴雨窗 │4片 │130 元 │150 元 │日商豐田自動車│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02 │Altis晴雨窗 │2片 │130 元 │150 元 │日商豐田自動車│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03 │Vios晴雨窗 │2片 │130 元 │150 元 │日商豐田自動車│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04 │Wish晴雨窗 │2片 │130 元 │150 元 │日商豐田自動車│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05 │Focus晴雨窗 │6片 │130 元 │150 元 │美商福特汽車公│ │ │ │ │ │ │司 │ ├──┼───────┼──┼─────┼─────┼───────┤ │ 06 │Tierra晴雨窗 │2片 │130 元 │150 元 │美商福特汽車公│ │ │ │ │ │ │司 │ ├──┼───────┼──┼─────┼─────┼───────┤ │ 07 │Mazda晴雨窗 │6片 │130 元 │150 元 │日商馬自達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08 │Escape晴雨窗 │2片 │170 元 │200 元 │美商福特汽車公│ │ │ │ │ │ │司 │ ├──┼───────┼──┼─────┼─────┼───────┤ │ 09 │Corolla 腳踏墊│1套 │450 元 │700 元 │日商豐田自動車│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10 │Camry腳踏墊 │1套 │450 元 │700 元 │日商豐田自動車│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11 │Tercel腳踏墊 │1套 │450 元 │700 元 │日商豐田自動車│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12 │Focus腳踏墊 │5套 │180 元 │250 元 │美商福特汽車公│ │ │ │ │ │ │司 │ ├──┼───────┼──┼─────┼─────┼───────┤ │ 13 │Escape腳踏墊 │1套 │180 元 │250 元 │美商福特汽車公│ │ │ │ │ │ │司 │ ├──┼───────┼──┼─────┼─────┼───────┤ │ 14 │Fiesta腳踏墊 │2套 │180 元 │250 元 │美商福特汽車公│ │ │ │ │ │ │司 │ ├──┼───────┼──┼─────┼─────┼───────┤ │ 15 │Tierra腳踏墊 │1套 │180 元 │250 元 │美商福特汽車公│ │ │ │ │ │ │司 │ ├──┴───────┼──┴─────┴─────┴───────┤ │ 總數量 │ 共計晴雨窗26片,腳踏墊12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