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智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智訴字第2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雨霖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被 告 張興泰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 被 告 陳秀宜 宋俊廷 宋騏宏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賈俊益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777、90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雨霖共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張興泰共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陳秀宜共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宋俊廷、宋騏宏共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蔡雨霖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834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經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民國97年1 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張興泰前因偽造文書、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739號、94年度易字第325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確定,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50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業於95年2 月17日執行完畢。蔡雨霖、張興泰均為址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台灣數位頻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數位頻道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陳秀宜則自96年間起,以月薪新臺幣(下同)4 萬3000元受僱於台灣數位頻道公司,擔任財務副總經理兼任會計,宋騏宏、宋俊廷分別自97年4 月間起、97年7 月間起,均以月薪2 萬5000元受僱於台灣數位頻道公司,擔任硬體維護工程師。嗣於97年9 月30日,蔡雨霖、張興泰復以台灣數位頻道公司原有之設備、器材,在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號13樓,另行設立「慧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慧百通公司,機房設備則仍設於台灣數位頻道公司原址即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蔡雨霖並擔任慧百通公司之登記負責人;陳秀宜、宋騏宏及宋俊廷則轉而在慧百通公司從事相同之業務。蔡雨霖、張興泰、陳秀宜、宋騏宏及宋俊廷於經營、任職台灣數位頻道公司、慧百通公司期間,共同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由張興泰委由年籍不詳之電腦工程師撰寫具轉換有線電視類比訊號為數位訊號之電腦程式,自97年4 月間起,應用有線電視選台器接收如附表一所示著作財產權人所自製、委製而享有著作權之如附表一所示視聽著作之類比訊號,並應用上開電腦程式轉換為數位訊號後暫存於伺服器,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復利用如附表三所示之設備及網際網路,以渠等架設之網址:http://www.myt v999.net ,以單點傳播或多點傳播方式傳送至客戶端,供不特定會員上網連結至上開網址並輸入帳號、密碼後,得以線上觀看附表一所示各著作財產權人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而公開傳輸;並由陳秀宜負責網站推廣業務,及指示宋騏宏、宋俊廷負責線上視訊播放機台運作、流量管制、故障排除、訊號修復、節目表編排及客服等工作。渠等並以單月月費500 元、3 個月月費 1200元之收費方式,向會員收取費用,會員需繳之費用則依渠等指示匯入不知情之沈靜設於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下稱遠東商銀)台中公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之帳戶。台灣數位頻道公司、慧百通公司收訖會員會費後,再以簡訊方式將會員之帳號、密碼發送至會員所留之行動電話,會員即得以該會員帳號、密碼登入網址:http前開網址收看附表一所示之視聽著作(電視節目)。渠等並提供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為客服專線供會員使用。嗣於98年8 月26日上午7 時許,為警持搜索票在慧百通公司惠中路上址執行搜索,扣得附表三所示之物,並當場查獲宋騏宏、宋俊廷,再循線查獲陳秀宜、蔡雨霖、張興泰。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關於證人蔡雨霖、張興泰、陳秀宜、宋騏宏、宋俊廷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 ㈠按刑事訴訟法採行直接審理原則及言詞審理原則,並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於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然為兼顧現實需要及真實之發現,乃本於例外從嚴之立場,容許於具備必要性及可信性之特別情況下,例外地承認其有證據能力。而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基於實體發現真實之訴訟目的,依第159 條之2 規定,如與審判中之陳述不符時,經比較結果,其先前之陳述,相對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或於審判中有第159 條之3 各款情形之一,經證明其調查中所為陳述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則例外地賦與證據能力。 ㈡證人蔡雨霖、張興泰、陳秀宜、宋騏宏、宋俊廷於警詢中所為陳述,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而被告蔡雨霖、張興泰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上開證人於警詢中供述之證據能力提出爭執,本院審酌上開證人就被告蔡雨霖、張興泰是否涉及本案之情節,於警詢、審理時所為證述內容,顯有出入,並非完全一致,參以上開證人警詢時陳述內容,係經由詢問人以一問一答方式予以詢問,並將證人回答內容記載於筆錄,於筆錄製作完畢後復經證人閱覽後再行簽名,且證人於本院審理時亦未提及上揭警詢證述內容係遭受員警施以強暴脅迫或詐欺等不正方法取供而為陳述,衡情其等警詢證述內容應係出於自由意志所為陳述,再衡諸上開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較接近案發時點,並其陳述當時未直接面對被告蔡雨霖、張興泰,心情較為穩定,壓力較小,較有可能為任意陳述,憑信性甚高,應認其等先前於警詢之陳述均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之關聯性及必要性,均應認有證據能力;至該警詢證述內容是否全然可採,則屬證明力層次問題,合予敘明。 ㈢告訴代理人黃鈺婷、葉曉芳、呂國華、李佳紛、廖淑慧、張明滄、范立達等人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其性質屬傳聞證據,且與其於本院審理時之陳述並無不符,另告訴代理人林尚甫因未於本院審理時到庭陳述,無從比較是否具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依上開說明,無傳聞法則例外之適用,故上開告訴代理人於警詢時陳述,無證據能力。 二、又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1 款定有明文。此所謂「紀錄文書」,係指就一定事實加以記載之文書(例如戶籍謄本、不動產登記簿、前科資料紀錄表、收發文件紀錄簿等是);而所謂「證明文書」,則指就一定事實之存否而為證明之文書(例如印鑑證明、繳稅證明書等均屬之)。上述「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並不限於針對特定事件所製作。祇要公務員基於職務上就一定事實之記載,或就一定事實之證明而製作之文書,若其內容不涉及主觀之判斷或意見之記載,即屬於上述條款所稱文書之範疇。查卷內臺中市警察局員警曾子源99年2 月24日製作之職務報告及所附之網路電視架構圖(詳99偵1777卷第186-189 、232 頁),係員警曾子源就本案特定事件所製作之主觀判斷或意見,並非公務員職務上對於一定事實所為之客觀記錄,依上開說明,此項職務報告,自不具證據能力。 三、又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本案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除前揭項之外,業經被告蔡雨霖、張興泰、陳秀宜、宋騏宏、宋俊廷及其等之辯護人表示無意見,且於調查證據時,已知其內容及性質,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客觀環境及條件,並無違法不當取證或其他顯不可信之情形,作為證據皆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四、其餘憑以認定本案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蔡雨霖固坦承係慧百通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惟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於97年3 月間,張興泰因信用問題,拜託我擔任名義上之負責人,但公司業務我均未參與,係由張興泰負責等語;被告張興泰坦承為台灣數位頻道公司、慧百通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惟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mytv999 之訊號係自網路擷取,我們開發IE瀏覽器,搜尋網路的節目源,抓的是數位訊號,我們的網站是會員點了就會透過超連結,連到告訴人的網路訊號,公司祇是作平台;(又稱)公司有雲端搜尋技術,沒有重製,且依公司之頻寬,僅能供應40至50位會員同時上網觀看等語;被告陳秀宜坦認擔任慧百通公司、台灣數位頻道公司之會計,惟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我祇是擔任會計,沒有參與工程等語;被告宋騏宏坦認自97年4 月間起受僱於台灣數位頻道公司、慧百通公司擔任硬體維護工程師,負責電腦節目伺服器維護,及客戶反應訊號不佳時,需至機房查看伺服器有無問題或網路有無中斷,惟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我祇是負責硬體維修,如果電腦當機就維修,至於有無代理權我不知道等語;被告宋俊廷坦認自97年7 月間起受僱於台灣數位頻道公司、慧百通公司擔任客服工程師,負責維持衛星電視線上視訊播放機台運作、流量管制及故障排除、機台訊號修復業務,惟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我的工作是單純維持硬體運作,至於內容是否合法授權我不知道等語。被告蔡雨霖之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被告蔡雨霖僅慧百通公司之名義登記負責人,對於公司實際經營情況及運作均不知,純因朋友即同案被告張興泰債信有問題,基於朋友之情而擔任該公司名義上負責人等語。被告張興泰之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本件消費者雖證述可看到電視節目,惟其間過程是否如智慧財產局函復要有載體,檢察官至今仍未盡舉證義務提出證明;又公開播送客戶端需輸入密碼繳費,屬封閉式網站,並非任何人均可進入之網站,故非公開播送,被告係經由透過P2P 方式,讓消費者可看到電視節目,故係以網際網路搜尋提供連結,則播送者為何人應詳為認定等語。被告陳秀宜之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被告陳秀宜自全球公司起就擔任會計,公司相關技術部分非其所負責,亦無證據顯示其有參與系統及程式架構等,重製與否,被告完全沒有參與等語。被告宋俊廷、宋騏宏之辯護人則為其等辯護稱:被告二人僅負責將節目表放到網站,而流量管制僅在監控電腦有無正常運作而開機,與系統架構等無關,被告二人亦無從知悉訊號源來自何處,並無共犯之犯意聯絡,亦無重製行為之分擔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均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為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分別製播(自製或委製)如附表一所示電視頻道之節目,對之享有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向不特定人公開傳輸附表一所示之視聽著作;慧百通公司未曾獲前揭告訴人之授權,不得將附表一所示之視聽著作,以網際網路方式,將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向不特定人輸送。為被告等所不爭執,復有告訴人之變更登記表、著作權證明附卷可稽(詳警卷第94、100-102 、106-110 、113-117 、12 1- 122 、127-130 頁、本院卷二第95-96 、103-203 、205- 210、211-238 、240-242 、244-258 、260-275 頁)。 ㈡被告蔡雨霖為原設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台灣數位頻道公司之出資人,並為實際負責人,嗣於97年9 月30日在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號13樓設立慧百通公司,初由黃守德任負責人,其後變更負責人為蔡雨霖,慧百通公司之財產及設備均自台灣數位頻道公司承受而來,原有設備及財產,被告蔡雨霖、張興泰均會至慧百通公司巡視等情,業據同案被告陳秀宜證述在卷,並有慧百通公司基本資料、蔡雨霖名片(記載為台灣數位頻道公司董事)在卷可佐(詳警卷第241-243 頁,99偵1777卷第115-117 、129 頁),又同案被告宋騏宏、宋俊廷亦均證稱:陳秀宜告訴我蔡雨霖為慧百通公司之負責人等語(詳99偵1777卷第117 -118頁),則被告蔡雨霖為慧百通公司之負責人,並實際參與該公司之業務之情,顯堪以認定。 ㈢被告張興泰亦為慧百通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公司之營運、決策均由其負責,慧百通公司之設備係自台灣數位頻道公司承接而來,亦經被告張興泰自承在卷(詳99偵1777卷第257 頁);此外陳秀宜係自96年間起,以月薪新臺幣4 萬3000元受僱於台灣數位頻道公司,擔任財務副總經理兼任會計,及負責網站推廣業務,宋騏宏係自97年4 月間起、宋俊廷係自97年7 月間起,均經陳秀宜面試後,均以月薪2 萬5000元受僱於台灣數位頻道公司,擔任硬體維護工程師,由擔任主管之陳秀宜指示其等之工作內容,而負責線上視訊播放機台運作、流量管制、故障排除、訊號修復、節目表編排及客服等工作,亦據被告陳秀宜、宋騏宏、宋俊廷自承及宋騏宏、宋俊廷證述在卷(詳警卷第29、16-18 、7-9 、14,99偵1777卷第81頁)。 ㈣台灣數位頻道公司、慧百通公司營業期間,究以何種方式將其自有線電視擷取之類比訊號轉換為數位訊號後傳送至客戶端,供會員觀看,說明如下: ⑴證人宋俊廷於警詢證稱:警方在慧百通公司查扣之物均為慧百通公司所有,其中電腦主機之功能為由電腦接收衛星、數位訊號有線電視後,再做整合影像處理後經公司電腦伺服器輸出至客戶端供客戶下載觀看,公司網址http://www.mytv999.net ,我在97年7 月進公司時,就已開放登錄會員下載收視軟體連結至該網頁,觀看台灣頻道電視,共有48個頻道,且係以營利為目的等語(詳警卷第12-13 頁);證人宋騏宏於警詢證稱:警方在慧百通公司查扣之電腦主機,其功能在接收第四台及衛星訊號後,由電腦擷取至公司架設之網路伺服器,再經由網路提供給會員上網觀看,公司網址為http://www.mytv999.net ,在我進公司時,即已架設好,該網址提供下載程式供客戶下載觀看之電視內容包括TVBS、台視、東風衛視等共48個頻道,是由電腦程式自動擷取電視訊號,而電腦程式是公司請電腦工程師編寫等語(詳警卷第16-17 、24頁)。 ⑵證人即案發時在場之員警曾子源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本案是第五分局在惠中路3 段20號4 樓查獲後,因為有網路犯罪專長,故通知我去支援,我到場時,電腦在操作中,扣押之物包括有線電視的Cable 連接在26台選台器上,選台器用來接收有線電視的類比訊號,選台器是連接在大電視上面來監控接收的頻道是否清晰,選台器另一條線接到電腦主機,現場線路不是我拔起,有幾台選台器與幾台電腦連接我不清楚,但選台器與電腦主機連接表示把類比訊號送到電腦主機裡面,另有多頻道選台器2 台是用來監控接收的類比訊號,宋騏宏、宋俊廷到警局後將網頁及電視節目表顯示出來,我們再列印下來;依我在現場所見架設方式,因有Cable 線,有經過伺服器,故不是P2P 的方式,另外因顧客要求品質,如用超連結方式連結網站,要經過好幾層的網際網路,顧客會抱怨,被告不會拿這樣的品質給顧客看,且現場扣到的東西也不是用超連結去做,因為有實體的IP等語(詳本院卷一第 193-196 頁)。核與前揭證人宋騏宏、宋俊廷所述,互核相符。 ⑶復經本院會同證人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中區監理處人員王錫奎勘驗附表三所示扣案物,情形如附表三說明欄所示;鑑定證人王錫奎亦證稱:勘驗所見之選台器與衛星接收器,都可接到live的即時電視節目,選台器接收的電視訊號源,是類比訊號,且與衛星接收器的輸出介面都是AV端子,也看到電腦主機後方排線都是AV端子,主機如去擷取這些節目訊號,是可能透過網路提供給客戶收看節目,本案看到的衛星接收器接收數位的電視訊號,機上盒的輸出介面是AV端子,AV端子就是類比訊號的東西,表示數位訊號接收後出去時已轉換為類比訊號,選台器有解碼功能,衛星接收器也有解碼功能,故不管是接收數位或類比訊號,選台器或衛星接收器輸出時都已經解開為AV端子而以類比訊號輸出;而AV端子輸出的訊號源,如要在網路上傳輸的話,要透過電腦應用影像擷取卡擷取編碼後再經由網路傳輸到客戶端,本件http://www.mytv999 .net 網址提供的是網路的電視數位訊號,就要透過影像擷取卡去擷取再編碼,而編碼的過程就是把類比訊號變成數位訊號,至於編碼的方法有可能要透過主機軟體程式去編碼,影像擷取卡擷取編碼後,要透過伺服器來傳送;扣案之分享器,HUB 3 台,HUB switch1 台,可在主機出來訊號分享給客戶端使用,但本案是否這樣使用我不確定等語(詳本院卷五第30-54 頁)。被告宋騏宏、宋俊廷於本院均陳稱:選台器及分享器當時的燈都是亮的,平常使用鍵盤螢幕切換器來切換主機,電腦裡面會有一個程式,只要使用這個程式就可以看到節目,因為我們必須觀看不同的節目,就利用切換器來更換不同的主機,才能看不同的節目等語(詳本院卷四第237 頁)。足認台灣數位頻道公司、慧百通公司係以扣案之選台器接收告訴人之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之類比訊號,透過電腦主機之影像擷取卡擷取,再經由主機之軟體程式編碼,將類比訊號轉換成數位訊號,透過伺服器傳送。⑷按著作權法第3 條第1 項第5 款前段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又有線電視接收端接收類比訊號後將其轉換為數位訊號,如未進一步將訊號固著於載體上,僅轉換其訊號形式,非屬著作法所稱之重製;惟利用人於轉換類比訊號之過程中,因技術之必須,將數位訊號暫存(固著)於捕捉、轉製訊號伺服器或其他伺服器(即載體)上,如該訊號中載有著作內容,即成著作權法所稱之重製,亦經經濟部智財產局99年3 月15日、99年4 月2 日智著字第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號函復在卷(詳99偵1777卷第237-238 、268-269 頁)。準此,本件被告蔡雨霖等以扣案之選台器接收告訴人之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之類比訊號,經由主機之軟體程式編碼,於編碼之後,透過伺服器傳送,則於編碼、傳送之過程中,顯已將數位訊號暫存於電腦之伺服器中,而後方能傳送,雖其時間為短暫,仍屬著作權法第3 條第1 項第5 款前段所稱之「重製」無誤。 ㈤又台灣數位頻道公司、慧百通公司於營業期間,以單月月費500 元、3 個月月費1200元之收費方式,對外招募會員及收取費用,並提供遠東商銀台中公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沈靜之帳戶予會員匯入款項,前揭公司收到會員所匯款項後,即以簡訊方式將會員之帳號、密碼發送至會員所留之行動電話,會員以該帳號、密碼登入前揭mytv999.網址收看附表一所示告訴人享有著作權之即時性之電視節目。前揭公司且提供0000000000、000000 0000 門號之行動電話客服專線供會員撥打等情,而足認係以意圖意圖銷售為目的,亦有下列證據可佐: ⑴證人宋俊廷於警詢證稱:程式出租費用一個月是500 元,三個月1200元,由會員匯到遠東商銀台中公益分行,戶名沈靜之帳戶,入會後,我們會用線上簡訊方式把密碼發給會員,另提供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之電話予客服人員攜帶,會員如遇視訊問題可以撥打,其中0000000000門號即網頁所載之電話等語(詳警卷第25-26 頁);證人陳秀宜於警詢證稱:客戶透過我們網站將程式直接下載至個人電腦可以免費觀賞48小時,如客戶需要購買,我會以電話簡訊告知客戶帳號(遠東商銀、代號:805 、帳號:000-000-000-0000 0、戶名:沈靜),客戶匯錢無誤後,我再將程式帳號以簡訊回復客戶自行開通,以月租方式收費,月租500 元,三個月優惠價1200元等語(詳警卷第31頁)。核與證人朱莉倩、吳詩元、李憲忠、溫思瑜、吳阿雀、夏慧鈴、徐敏容、柯冠名、楊松穎、陳怡人、黃健洋、彭式君、胡建勳、鄭家欣、林威名、鐘文堃於警詢均證述:因要收看電視節目所以租用 mytv999.網址之網路頻道,曾匯款至遠東商銀,戶名沈靜之帳戶,每月租用費用500 元,三個月1200元,如有付費,該公司會寄發帳號、密碼之簡訊,只要以該帳號、密碼登入該網址,即可觀看該公司提供之國內各家電視台之頻道及運動頻道等語相符(詳警卷第44-90 頁),此外,證人朱莉倩、徐敏容於本院審理時亦均證稱:租用期間,所觀看之電視節目,與電視台實際撥放之節目相同,故為即時之節目等語(詳本院卷四第13-17 頁);足認台灣數位頻道公司、慧百通公司確有提供告訴人如附表一所示之即時性電視節目予前揭證人朱莉倩等觀看並收取費用。 ⑵此外,復有遠東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沈靜之開戶資料、存摺往來明細分戶帳、mytv999.網頁及節目表在卷可佐(詳警卷第136-144 、199-240 頁),堪認台灣數位頻道公司、慧百通公司確以營利為目的而提供告訴人享有著作權之電視節目予證人朱莉倩等觀看無誤。 ⑶又按著作權法上所稱之「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同法第3 條第1 項第10款定有明文,並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9年3 月15日智著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復在卷(詳99偵1777卷第237-238 頁);而該等行為以具互動性之電腦或網際網路傳輸型態為其特色,與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演出等傳統單向傳達著作內容之方式有別,且該條文中所稱「向公眾提供」之要件,並不以利用人確有實際傳輸或接收之舉為必要,祇要處於可得傳輸或接收之狀態即為已足。準此,被告蔡雨霖等人經由網路將告訴人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提供予加入之會員在會員各自選定之時、地觀覽,即合於著作權法之公開傳輸行為。 ㈥被告蔡雨霖雖以前詞置辯,惟蔡雨霖為台灣數位頻道公司、慧百通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一節,業據同案被告陳秀宜證述綦詳,以陳秀宜擔任前揭公司財務副總經理兼會計,且與被告蔡雨霖無任何仇隙觀之,自無誤認或故為誣陷蔡雨霖為實際負責人之理。又證人林伯呈、陳朝富、趙銑元、許富欽雖均曾受張興泰之託擔任台灣數位頻道公司之名義負責人,惟均未能確認蔡雨霖與台灣數位頻道公司之關係;證人黃守德、蘇金山雖均曾受張興泰之託擔任慧百通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亦無法確認蔡雨霖與慧百通公司之關係,業經其等證述在卷(詳本院卷四第35-42 頁),前揭證人所述自難據為有利被告蔡雨霖之認定。另被告張興泰雖以前詞置辯,惟鑑定證人王錫奎證稱:頻寬是否足夠,應視節目數量、影像解析度、觀看人數及壓縮技術判斷,如頻寬不足,則提供之節目數量會受限;又以本案查獲之設備觀之,被告顯無必要以超連結或雲端科技來運作等語(詳本院卷五第34-36 頁)。及同案被告宋騏宏、宋俊廷就其於慧百通公司擔任客服工程師所見,該公司係以扣案之電腦主機接收衛星數位訊號及有線電視之類比訊號後,整合影像處理再經電腦伺服器輸出至會員端供會員下載觀看等情,本件顯非以超連結或雲端科技操作,即屬明確,顯見被告張興泰所辯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㈦綜上所述,被告蔡雨霖、張興泰身為台灣數位頻道公司、慧百通公司之負責人,被告陳秀宜身為台灣數位頻道公司、慧百通公司之財務副總經理兼會計,被告宋騏宏、宋俊廷受僱於台灣數位頻道公司、慧百通公司擔任客服工程師,明知非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任意重製、公開傳輸著作內容,亦知悉台灣數位頻道公司、慧百通公司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竟逕為重製,並公開傳輸予加入租用觀看之會員,顯係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業已明確,被告蔡雨霖等人所辯均不足採信。此外,尚有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可資佐證,是以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蔡雨霖等5 人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再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即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有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 號、73年台上字第1886號、第2364號、77年臺上字第2135號、28年上字第3110號、32年上字第1905號足供參考。準此,被告蔡雨霖等5 人就擅自重製及藉由mytv999.網址擅自公開傳輸如附表一所示之著作內容予加入之會員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且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對方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故應對全部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而為共同正犯。 ㈡核被告蔡雨霖等5 人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意圖銷售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公訴意旨認被告等係以公開播送方法侵害告訴人等之著作財產權,尚有誤會。被告蔡雨霖等5 人擅自將告訴人之著作重製後經由mytv999.網址傳輸予會員,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意圖銷售,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銷售,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被告蔡雨霖等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著作財產權人之法益,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亦僅論以一罪。被告蔡雨霖等5 人間,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自應論以共同正犯。又按刑法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查本件被告蔡雨霖等5 人,為牟取利益,自97年4 月間起至98年8 月26日查獲日止(被告宋俊廷則自97年7 月間起),在查獲地點,持續大量非法重製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並銷售而公開傳輸予會員之牟利行為,具反覆實行特徵,是此多次非法重製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重製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論以一罪。 ㈢被告蔡雨霖、張興泰前有事實欄所示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等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各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蔡雨霖、張興泰為台灣數位頻道公司、慧百通公司之負責人,為圖一己私利,竟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違法情節較重,二人中又以被告張興泰負責公司決策及營運為最重;被告陳秀宜擔任財務副總經理兼會計,且指示宋騏宏、宋俊廷工作之內容,亦與被告蔡雨霖、張興泰共同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違法情節次之;被告宋騏宏、宋俊廷均為受雇人,係聽從被告蔡雨霖、張興泰、陳秀宜指示行事,違法情節較輕,並衡酌被告蔡雨霖等5 人均否認犯罪,態度非佳,及違法之期間長短,被告陳秀宜、宋騏宏、宋俊廷等人均無前科,素行尚可,暨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獲得之利益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宋騏宏、宋俊廷所處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㈤沒收: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為台灣數位頻道公司、慧百通公司所有,並供本案被告等用以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用,惟並非本案被告蔡雨霖等人所有,自無依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必要。 四、公訴意旨雖另以:被告蔡雨霖等5 人亦明知附表二所示之電視節目係附表一所示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該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銷售而重製,亦不得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公開播送,詎其等亦於事實欄所載之時、地,以如事實欄所載之方法,侵害該視聽著作之著作權人之著作權,藉資牟利,因認被告等此部分尚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第92條之罪。惟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而所稱「未經告訴」,包括依法不得告訴(如無告訴權人之告訴)及告訴不合法之情形(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529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附表二所示之視聽著作,均非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僅享有播映權),或未經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提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證明,而檢察官認被告等所涉上開部分,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第92條之罪之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附表二所示之視聽著作,告訴人既非財產權人或有管領力之人,而非屬直接被害人,是告訴即屬不合法,揆諸前開說明,原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檢察官認此部分與上揭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雲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附表一: ┌──┬──────┬────────┬────────┐ │編號│遭侵權電視台│著作財產權人 │侵害著作財產權節│ │ │名稱 │(即告訴人) │目名稱 │ ├──┼──────┼────────┼────────┤ │ 1 │衛視中文台 │香港商亞太星空傳│一、委製節目 │ │ │ │媒有限公司臺灣分│①麻辣天后宮 │ │ │ │公司 │「有水實業有限公│ │ │ │ │ 司」製作,有合│ │ │ │ │ 約書。 │ │ │ │ │②歡樂幸運星 │ │ │ │ │「宏泰製作有限公│ │ │ │ │ 司」製作,有合│ │ │ │ │ 約書。 │ │ │ │ │③一袋女皇 │ │ │ │ │「頤合製作有限公│ │ │ │ │ 司」製作,有合│ │ │ │ │ 約書。 │ │ │ │ │④星空不夜城 │ │ │ │ │「頤合製作有限公│ │ │ │ │ 司」製作,有合│ │ │ │ │ 約書。 │ ├──┼──────┼────────┼────────┤ │ 2 │緯來綜合台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一、委製節目 │ │ │ │限公司 │①國人都叫好 │ │ │ │ │「映畫傳播事業股│ │ │ │ │ 份有限公司」製│ │ │ │ │ 作,有合約書。│ │ │ │ │②哈林老師好 │ │ │ │ │「映畫傳播事業股│ │ │ │ │ 份有限公司」製│ │ │ │ │ 作,有合約書。│ │ │ │ │二、自製節目 │ │ │ │ │①不可思議的世界│ │ │ │ │②大膽旅行團 │ │ │ │ │③冰火五重天 │ │ │ │ │④電玩快打 │ ├──┼──────┼────────┼────────┤ │ 3 │緯來體育台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一、自製節目 │ │ │ │限公司 │①2009緯來體育新│ │ │ │ │ 聞 │ │ │ │ │②2009女子職業撞│ │ │ │ │ 球大賽 │ │ │ │ │③2009天天玩運彩│ │ │ │ │④2009IBA世界青 │ │ │ │ │ 少棒錦標賽 │ │ │ │ │⑤2009棒球週報 │ ├──┼──────┼────────┼────────┤ │ 4 │中天娛樂台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一、委製節目 │ │ │ │公司 │①今晚哪裡有問題│ │ │ │ │「金星娛樂事業有│ │ │ │ │ 限公司」製作,│ │ │ │ │ 有合約書。 │ │ │ │ │②冰冰好料理 │ │ │ │ │「多瑞米發娛樂事│ │ │ │ │ 業有限公司」製│ │ │ │ │ 作,有合約書。│ │ │ │ │③頂尖對決 │ │ │ │ │「百是傳播企業有│ │ │ │ │ 限公司」製作,│ │ │ │ │ 有合約書。 │ ├──┼──────┼────────┼────────┤ │ 5 │中天綜合台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一、委製節目 │ │ │ │公司 │①大學生了沒 │ │ │ │ │「金星娛樂事業有│ │ │ │ │ 限公司」製作,│ │ │ │ │ 有合約書。 │ │ │ │ │②康熙來了 │ │ │ │ │「金星娛樂事業有│ │ │ │ │ 限公司」製作,│ │ │ │ │ 有合約書。 │ │ │ │ │③全民最大黨 │ │ │ │ │「金星娛樂事業有│ │ │ │ │ 限公司」製作,│ │ │ │ │ 有合約書。 │ │ │ │ │④沈春華LifeShow│ │ │ │ │「友松傳播事業有│ │ │ │ │ 限公司」製作,│ │ │ │ │ 有合約書。 │ ├──┼──────┼────────┼────────┤ │ 6 │八大綜合台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一、自製節目 │ │ │ │公司 │①娛樂百分百 │ │ │ │ │②大明星運動會 │ │ │ │ │③世界正美麗 │ │ │ │ │④世界第一等 │ ├──┼──────┼────────┼────────┤ │ 7 │東森財經新聞│東森電視事業股份│一、自製節目 │ │ │台 │有限公司 │①世界財經中心 │ │ │ │ │②57金錢爆 │ │ │ │ │③財經早餐 │ │ │ │ │④股動錢潮 │ │ │ │ │⑤股市MBA │ │ │ │ │⑥股動贏家 │ │ │ │ │⑦贏家論壇 │ │ │ │ │⑧富裕之路 │ │ │ │ │⑨台股最錢線 │ │ │ │ │⑩熱錢爆股 │ │ │ │ │⑪東森財經新聞 │ │ │ │ │⑫東森財經晚報 │ ├──┼──────┼────────┼────────┤ │ 8 │三立新聞台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一、自製節目 │ │ │ │公司 │各節新聞暨新聞節│ │ │ │ │目 │ ├──┼──────┼────────┼────────┤ │ 9 │三立臺灣台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一、委製節目 │ │ │ │公司 │①真情滿天下 │ │ │ │ │「創億傳播股份有│ │ │ │ │ 限公司」製作,│ │ │ │ │ 有合約書。 │ │ │ │ │②戲說台灣 │ │ │ │ │「捷曦有限公司」│ │ │ │ │ 製作,有合約書│ │ │ │ │ 。 │ │ │ │ │③我一定要成功 │ │ │ │ │「視覺傳動股份有│ │ │ │ │ 限公司」製作,│ │ │ │ │ 有合約書。 │ │ │ │ │二、自製節目 │ │ │ │ │①幸福白馬里 │ │ │ │ │②在台灣的故事 │ │ │ │ │③三立夜間新聞 │ │ │ │ │④黃金夜總會 │ │ │ │ │⑤三立晚間新聞 │ ├──┼──────┼────────┼────────┤ │ 10 │三立都會台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一、委製節目 │ │ │ │公司 │①型男大主廚 │ │ │ │ │「庫立馬媒體科技│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製作,有合約書│ │ │ │ │ 。 │ │ │ │ │②完全娛樂 │ │ │ │ │「浩達傳播事業有│ │ │ │ │ 限公司」製作,│ │ │ │ │ 有合約書。 │ │ │ │ │③王牌大賤諜 │ │ │ │ │「精彩製作股份有│ │ │ │ │ 限公司」製作,│ │ │ │ │ 有合約書。 │ │ │ │ │④國光幫幫忙 │ │ │ │ │「精彩製作股份有│ │ │ │ │ 限公司」製作,│ │ │ │ │ 有合約書。 │ │ │ │ │⑤魔法生活王 │ │ │ │ │「頤合製作有限公│ │ │ │ │ 司」製作,有合│ │ │ │ │ 約書。 │ │ │ │ │⑥創意過生活 │ │ │ │ │「怡佳娛樂經紀有│ │ │ │ │ 限公司」製作,│ │ │ │ │ 有合約書。 │ │ │ │ │二、自製節目 │ │ │ │ │①無敵珊寶妹 │ │ │ │ │②美食大三通 │ ├──┼──────┼────────┼────────┤ │ 11 │民視無線台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一、自製節目 │ │ │ │有限公司 │①民視六點晨間新│ │ │ │ │ 聞 │ │ │ │ │②台灣好厝邊 │ │ │ │ │③消費高手 │ │ │ │ │④民視午間新聞 │ │ │ │ │⑤MLB看民視 │ │ │ │ │⑥香榭大道 │ │ │ │ │⑦生活最速報 │ │ │ │ │⑧民視晚間七點新│ │ │ │ │ 聞 │ │ │ │ │⑨濟公 │ │ │ │ │⑩元氣加油站 │ ├──┼──────┼────────┼────────┤ │ 12 │TVBS-N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一、自製節目 │ │ │ │公司 │各節新聞暨新聞節│ │ │ │ │目 │ ├──┼──────┼────────┼────────┤ │ 13 │TVBS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一、自製節目 │ │ │ │公司 │①2100全民開講 │ │ │ │ │②新聞夜總會 │ │ │ │ │③國民大會 │ │ │ │ │④健康兩點靈 │ │ │ │ │⑤Money我最大 │ │ │ │ │⑥TVBS午間新聞 │ │ │ │ │⑦TVBS晚間新聞 │ ├──┼──────┼────────┼────────┤ │ 14 │TVBS-G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一、自製節目 │ │ │ │公司 │①女人我最大 │ │ │ │ │②得獎的事 │ │ │ │ │③Money我最大 │ │ │ │ │④勁歌推薦 │ └──┴──────┴────────┴────────┘ 附表二: ┌──┬──────┬────────┬────────┐ │編號│電視台名稱 │播放權人 │節目名稱 │ │ │ │ │ │ ├──┼──────┼────────┼────────┤ │ 1 │衛視電影台 │香港商亞太星空傳│一、電影購片 │ │ │ │媒有限公司臺灣分│①提防老千 │ │ │ │公司 │②魁星踢斗 │ │ │ │ │③笑傲江湖 │ │ │ │ │④獨家試愛 │ │ │ │ │⑤打雀英雄傳 │ │ │ │ │⑥唐伯虎點秋香 │ │ │ │ │⑦賊公子 │ │ │ │ │⑧師弟出馬 │ │ │ │ │⑨好賭英雄 │ │ │ │ │⑩至尊計狀元才 │ │ │ │ │⑪大隻佬 │ │ │ │ │⑫屍家重地 │ ├──┼──────┼────────┼────────┤ │ 2 │衛視中文台 │香港商亞太星空傳│一、委製節目 │ │ │ │媒有限公司臺灣分│①女狼俱樂部之女│ │ │ │公司 │ 之女人要好命 │ │ │ │ │「全富傳播股份有│ │ │ │ │ 限公司」製作,│ │ │ │ │ 無合約書。 │ │ │ │ │②女狼俱樂部之窈│ │ │ │ │ 窕大作戰 │ │ │ │ │「全富傳播股份有│ │ │ │ │ 限公司」製作,│ │ │ │ │ 無合約書。 │ │ │ │ │③Welcome外星人 │ │ │ │ │「金星娛樂事業股│ │ │ │ │ 份有限公司」製│ │ │ │ │ 作,無合約書。│ │ │ │ │二、卡通購片 │ │ │ │ │①烏龍派出所 │ │ │ │ │②航海王 │ │ │ │ │③光速蒙面俠21 │ │ │ │ │三、戲劇購片 │ │ │ │ │①詠春 │ ├──┼──────┼────────┼────────┤ │ 3 │緯來日本台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一、日劇購片 │ │ │ │限公司 │①童顏刑事 │ │ │ │ │②極道鮮師 │ │ │ │ │③天才駭客F │ │ │ │ │④彩雲國物語 │ │ │ │ │⑤日本大國民 │ │ │ │ │⑥完美小姐進化論│ │ │ │ │⑦歡迎光臨櫻蘭高│ │ │ │ │ 校 │ ├──┼──────┼────────┼────────┤ │ 4 │緯來育樂台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一、國外購片 │ │ │ │限公司 │①WWE ECW WWE │ │ │ │ │②SMACK DOWN │ │ │ │ │③WWE RAW ZONE │ │ │ │ │二、大陸購片 │ │ │ │ │①中國神秘檔案 │ │ │ │ │②錢進人民幣 │ │ │ │ │③醜女無敵精華版│ │ │ │ │三、電影購片 │ │ │ │ │①凌凌漆大戰金鎗│ │ │ │ │ 客 │ │ │ │ │②嚇死鬼 │ │ │ │ │四、節目託播 │ │ │ │ │①不可不知的事 │ ├──┼──────┼────────┼────────┤ │ 5 │緯來體育台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一、國外購片 │ │ │ │限公司 │①2008/09世界司 │ │ │ │ │ 諾克巡迴賽 │ │ │ │ │二、委製 │ │ │ │ │①2009中華職棒20│ │ │ │ │ 年 │ ├──┼──────┼────────┼────────┤ │ 6 │八大綜合台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一、卡通購片 │ │ │ │公司 │①蠟筆小新 │ │ │ │ │②死神3 │ │ │ │ │③忍者哈特利 │ │ │ │ │④哆啦A夢 │ │ │ │ │二、韓劇購片 │ │ │ │ │①流星花園 │ │ │ │ │三、臺劇購片 │ │ │ │ │①麻辣鮮師 │ ├──┼──────┼────────┼────────┤ │ 7 │東森戲劇台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一、外購 │ │ │ │有限公司 │①天下第一媒婆 │ │ │ │ │②惡魔在身邊 │ │ │ │ │③我的秘密花園 │ │ │ │ │④康熙傳奇2 │ │ │ │ │⑤傻王闖天下 │ │ │ │ │⑥還珠格格 │ │ │ │ │⑦那女人的選擇 │ ├──┼──────┼────────┼────────┤ │ 8 │東森洋片台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一、外購 │ │ │ │有限公司 │①貓女 │ │ │ │ │②死亡終結站 │ │ │ │ │③異形2 │ │ │ │ │④地獄怪客 │ │ │ │ │⑤明日帝國 │ │ │ │ │⑥星銀島 │ │ │ │ │⑦卡特教頭 │ │ │ │ │⑧麻雀變鳳凰 │ │ │ │ │⑨出竅情人 │ │ │ │ │⑩終極殺陣2:雷 │ │ │ │ │ 霆霹靂 │ ├──┼──────┼────────┼────────┤ │ 9 │東森綜合台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一、委製節目 │ │ │ │有限公司 │①大老婆俱樂部 │ │ │ │ │②消費估估樂 │ │ │ │ │③食全食美 │ │ │ │ │二、外購 │ │ │ │ │①大老婆的反擊 │ │ │ │ │②海綿寶寶連連看│ │ │ │ │③搞笑一家親 │ │ │ │ │三、託播 │ │ │ │ │①健康眾議院 │ │ │ │ │②活力滿百 │ │ │ │ │③快意生活家 │ ├──┼──────┼────────┼────────┤ │ 10 │民視無線台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一、委製節目 │ │ │ │有限公司 │①成名一瞬間 │ │ │ │ │「映畫傳播事業股│ │ │ │ │ 份有限公司」製│ │ │ │ │ 作,無合約書。│ │ │ │ │②美鳳有約 │ │ │ │ │「動能意象製作公│ │ │ │ │ 司」製作,無合│ │ │ │ │ 約書。 │ │ │ │ │③娘家 │ │ │ │ │「威展影視製作股│ │ │ │ │ 份有限公司」製│ │ │ │ │ 作,無合約書。│ │ │ │ │④飛龍在天 │ │ │ │ │「永真電影電視製│ │ │ │ │ 作公司」製作,│ │ │ │ │ 無合約書。 │ │ │ │ │⑤雙囍俱樂部 │ │ │ │ │「和展影視股份有│ │ │ │ │ 限公司」製作,│ │ │ │ │ 無合約書。 │ │ │ │ │二、購片 │ │ │ │ │①美國職棒看民視│ │ │ │ │②花田少年史 │ │ │ │ │③帶著婆婆嫁 │ ├──┼──────┼────────┼────────┤ │ 11 │TVBS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一、委製節目 │ │ │ │公司 │①食尚玩家-來去 │ │ │ │ │ 住一晚 │ ├──┼──────┼────────┼────────┤ │ 12 │TVBS-G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一、委製節目 │ │ │ │公司 │①食尚玩家-來去 │ │ │ │ │ 住一晚 │ │ │ │ │②樂活快易通 │ │ │ │ │③幸福我最大 │ │ │ │ │二、港劇購片 │ │ │ │ │①律政新人王 │ │ │ │ │②與敵同行 │ │ │ │ │③畢打自己人 │ └──┴──────┴────────┴────────┘ 附表三:扣案物 ┌─┬───────────┬──┬───┬──────────────┐ │編│品 名 │數量│照片編│本院102年6月18日勘驗情形 │ │號│ │ │號 │(詳本院卷四第234-258頁) │ ├─┼───────────┼──┼───┼──────────────┤ │1 │電腦主機 │16台│54-63 │其中6 台背面有排線;其中5台 │ │ │ │ │ │外殼貼有(nba3-sb70 )、( │ │ │ │ │ │webTV sb145 or sb71 )、( │ │ │ │ │ │nda5-sb72 )、(nba37-nba4 │ │ │ │ │ │sb144)、(nba4-71 )字樣貼 │ │ │ │ │ │紙 │ │ │ │ │ │ │ ├─┼───────────┼──┼───┼──────────────┤ │2 │防火牆 │1台 │50-51 │ │ ├─┼───────────┼──┼───┼──────────────┤ │3 │鍵盤螢幕切換器 │2台 │41-42 │1台為8個插孔,1台為16個插孔 │ │ │ │ │44-46 │ │ ├─┼───────────┼──┼───┼──────────────┤ │4 │螢幕、鍵盤、滑鼠 │2組 │43、 │其中一組無滑鼠 │ │ │ │ │47-49 │ │ ├─┼───────────┼──┼───┼──────────────┤ │5 │電視 │1台 │52-53 │ │ ├─┼───────────┼──┼───┼──────────────┤ │6 │HUB (分享器) │3台 │8 │ │ ├─┼───────────┼──┼───┼──────────────┤ │7 │HUB switch (分享器)│1台 │9 │ │ ├─┼───────────┼──┼───┼──────────────┤ │8 │多頻道選台器 │2台 │64-72 │部分貼有頻道號碼及頻道名稱貼│ │ │ │ │ │紙;選台器後方有排線 │ ├─┼───────────┼──┼───┼──────────────┤ │9 │UPS不斷電系統 │1台 │ │ │ ├─┼───────────┼──┼───┼──────────────┤ │10│選台器 │26台│10-40 │其上貼有頻道號碼及頻道名稱之│ │ │ │ │ │貼紙 │ ├─┼───────────┼──┼───┼──────────────┤ │11│HUB switch(墨綠色) │1台 │ │ │ ├─┼───────────┼──┼───┼──────────────┤ │12│衛星接收器 │12台│1-7 │其中11台裝有解碼卡 │ │ │ │ │ │ │ ├─┼───────────┼──┼───┼──────────────┤ │13│行動電話(VK) │1支 │ │ │ ├─┼───────────┼──┼───┼──────────────┤ │14│行動電話(NOKIA) │1支 │ │ │ ├─┼───────────┼──┼───┼──────────────┤ │15│隨身碟 │1支 │ │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