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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毒聲字第270號

聲請觀察勒戒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朱光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毒聲字第27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毒偵字第99

0號),聲請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99年度聲觀字第2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下同)99年3月8日22時許,在其位於臺中縣大里市○○街69巷1弄5號住處房間內,以燒烤吸食器內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產生煙霧後,再以口鼻吸食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9日7時10分許,在上開住處為警搜索而查獲,案經臺中縣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且被告尿液經送檢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堪以認定,爰依法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本院經核屬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朱光國

書記官 巫偉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毒聲字第270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觀察勒戒,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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