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28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92號、第1648號),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 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計時器貳個、周華偉應徵履歷表及三月份排休表各壹張,暨新臺幣玖佰元,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與理由 一、甲○○係位於臺中縣大里市○○路五一九號「戀男女舒活養生館」之實際負責人,其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反覆、延續性之犯意,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日起,以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三萬元之代價,僱請與其有上開妨害風化犯行犯意聯絡之王進南、周華偉(其二人所涉妨害風化犯罪,業經本院以98年度中簡字第2104號各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均緩刑二年確定)在該養生館內擔任員工,負責店內小姐吳0芳、張0倩、劉0螢等人之人事管理,暨其等與客人從事性交易之接待事宜。迨不特定之男客進入該養生館向甲○○、王進南、周華偉等人表示欲與店內女子為性交易後,甲○○等人即先與該不特定男客談妥性交易價格,再指示店內小姐吳0芳等人陪同該不特定之男客在店內或至臺中縣、市境內之賓館、飯店與汽車旅館內等處從事性交或猥褻行為,甲○○等人即以此方式,媒介、容留成年女子吳0芳等人與不特定男客從事俗稱「全套」(即以嫖客之陰莖性器官插入應召成年女子之陰道性器官內來回抽動,使嫖客達於射精狀態為止)之性交行為及「半套」(即按摩男客生殖器至射精止)之猥褻行為多次以營利。每次為「全套」性交易代價為二千九百元,由實際為性交易之店內小姐俟交易結束後,先向該等不特定男客收取,再從中抽出二千元後,餘額九百元即歸店家即甲○○等人所有;另「半套」性交易之代價則為一千九百元,亦係實際為性交易之店內小姐在交易結束後,向該等不特定男客收取,再從中抽取一千元,餘款九百元即交予店家即甲○○等人收受。嗣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凌晨二時四十五分許,為警於臺中縣大里市○○路一二一八號「寶儷倞汽車旅館」三0六號房查獲甫與男客何金翰從事性交易完畢之吳0芳,並扣得吳0芳性交易所得之二千九百元,旋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揭「戀男女舒活養生館」執行搜索,因而緝獲店內員工王進南、周華偉,且扣得甲○○所有,供經營上開容留為性交易以營利犯行所用之計時器二個、周華偉應徵履歷表及三月份排休表各一張,始進而查悉上情。案經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暨同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辦,並予以提起公訴。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坦認不諱,核與同案被告王進南、周華偉與證人即實際為性交易之成年女子吳0芳分別於警詢時與偵查中之供證,暨證人即男客何金翰、店內女子張0倩、劉0螢先後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證陳之情節均大致相符(見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中縣豐警偵字第0980001835號影卷第7頁至第13頁反面,偵字第8520號影卷 第35頁至第37頁、第42頁至第45頁,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中縣豐警偵字第0980054407號卷第1頁至第6頁),並有員警於查獲時所拍攝之照片、被告在案發後將該養生館頂讓時所簽立之讓渡書、收款證明(見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中縣豐警偵字第0980001835號影卷第24頁反面至第25頁反面,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中縣豐警偵字第0980054407號卷第32頁至第34頁),暨被告所有供經營上開媒介、容留為性交易以營利犯行所用之計時器二個、周華偉應徵履歷表及三月份排休表各一張等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前揭自白,確與客觀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本件事證至臻明確,被告之犯行,應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應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被告容留並媒介店內小姐吳0芳等人與人性交、猥褻,其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就本件犯行,與同案被告王進南、周華偉間,俱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渠等既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另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係基於從事特定事業從中以牟利之目的,而與同案被告王進南、周華偉共同為多次容留性交易之犯罪行為,縱其等客觀之容留行為不只一個,惟該等犯行既具有反覆性及延續性之營業犯罪性質,應屬「集合犯」而僅受「包括一罪」之法律上評價,非以其等容留之次數決定犯罪個數而予以分論併罰,應併予敘明之。 三、爰審酌被告甲○○不思循正途獲取生活所需,竟從事媒介、容留性交之行為以獲取不法利益,敗壞社會風氣,並將人之身體物化,嚴重扭曲社會之價值觀,且助長賣淫之歪風;惟衡酌被告犯罪之手段尚屬平和,並無施用暴力脅迫之情形,且其媒介、容留之人數經查獲者不多、期間歷時亦非久遠,犯罪所得尚非至鉅,犯後復坦認犯行,犯罪後態度堪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另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本件扣案之計時器二個、周華偉應徵履歷表及三月份排休表各一張等物被告甲○○所有,供其與同案被告王進南、周華偉共同為本件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另員警於實際為性交易之吳0芳身上所扣得之現金二千九百元,其中九百元係歸店家所有,為被告與同案被告王進南、周華偉為本件媒介、容留性交易以營利之犯罪所得之物,本院認此查扣之現金不宜發還予被告繼續持有,有沒收之必要,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併為沒收之諭知。至前述扣案二千九百元中之二千元,則為吳0芳進行前開「全套」之性交易所得之代價,難謂係屬被告所有或所得之物,而係應召之吳0芳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得之財物,應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為適法之處理(本院已於98年4月13日 以98年度中秩字第265號裁定宣告沒入),爰不於本件併予 諭知沒收,亦附此敘明之。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敘明上訴理由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思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