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3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82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劉邦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簡字第82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戊○○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504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戊○○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戊○○於民國99年5月間,見報章刊載之人事徵求廣告後,遂依報載之聯絡方式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王經理」之成年女子聯絡,其明知應徵工作並無須交付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且預見將金融帳戶交付不明人士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且取得他人提款卡、密碼之目的,在於收取贓物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竟不顧他人所可能遭害之危險,仍以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犯罪故意,於99年5月3日晚間7時30分許,在臺中市○○路中友百貨前,將其在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通宵分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在台中商業銀行(下稱台中銀行)內新分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付與該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女子所指派之人收執,而容任上開帳戶供作他人提款、轉帳、匯款之用,以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嗣該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分別:

㈠於99年5月4日下午5時53分許,以電話向乙○○佯稱:係購物商店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誤將乙○○先前購物消費之付款方式變更為分期付款,需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致乙○○陷於錯誤,旋於同日晚間8時30分、9時10分許,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3萬元、1萬元(計4萬元)至上開渣打銀行帳戶。迨乙○○察覺存款匯出,始知受騙。

㈡於99年5月4日晚間某時,以電話向丁○○佯稱:係購物商店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導致丁○○先前購物消費之款項有溢收之情形,需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始得取消云云,致丁○○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9時16分許,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9,990元至上開渣打銀行帳戶。迨丁○○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㈢於99年5月5日下午某時,以電話向蔡玉玲佯稱:係購物商店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導致蔡玉玲先前購物消費之款項有溢收之情形,需至自動櫃員機操作,款項始得退回云云,致蔡玉玲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6時51分許,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1,900元至上開台中銀行帳戶。迨蔡玉玲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㈣於99年5月5日下午5時22分許,以電話向甲○○佯稱:係網路拍賣賣家,因作業疏失,誤將甲○○先前購物消費之付款方式變更為分期付款,需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始得取消云云,致甲○○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7時41分、7時53分許,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分別匯款1萬4,989元、1萬5,989 元(計3萬978元)至上開台中銀行帳戶。迨甲○○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㈤於99年5月5日晚間8時9分許,以電話向丙○○佯稱:係購物商店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導致丙○○先前購物消費之付款方式變更為分期付款,需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始得取消云云,致丙○○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9時4分許,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9,150元至上開台中銀行帳戶。迨丙○○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二、證據:除增列被告戊○○於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

三、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表示所犯之罪願受有期徒刑三月之科刑,並經本院記明在筆錄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1條之1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5條之1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件係依被告所願受科刑之範圍內為科刑判決,依刑事訴訟

刑事第十七 庭 法 官 劉邦繡

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法第455條之1第2項,被告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822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