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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7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郭德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57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183號、99年度執字第4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罪,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罪,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41號及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630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德進

書記官 陳惠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73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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