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4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9年度執字第729號、99年度執聲字第1467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拾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10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