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8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5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肆罪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壹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肆罪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壹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