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87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八年度執字第一○四○六號、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一七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侵占等案件共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侵占等案,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二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