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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7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許金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87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八年度執字第一○四○六號、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一七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侵占等案件共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侵占等案,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二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金樹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75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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