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92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本件受刑人甲○○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士林、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第一項至第四項案件,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九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五八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茲加計如附表第五、六項案件之有期徒刑六月、三月,本件受刑人合計其應執行之刑不得逾有期徒刑二年二月,最低度刑為有期徒刑七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被告犯罪之性質、犯罪時間之接連程度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七九號,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