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93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217號、99年度執字第4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應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