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27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8842號、99年度執聲字第2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背信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偽證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背信、偽證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