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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56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56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9年度執聲字第2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拾玖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搶奪等十九罪,經本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各一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清洲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565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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