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5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56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9年度執聲字第2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拾玖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搶奪等十九罪,經本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各一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