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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92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廖慧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92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852號、99年度執更字第3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施用毒品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毒品等二罪(附表編號1之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98年10月13日22時30分往前回溯4日內某時」),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中簡字第479號、99年度中簡字第1502號(嗣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非字第247號撤銷改判)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廖慧如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928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