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9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92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852號、99年度執更字第3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施用毒品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毒品等二罪(附表編號1之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98年10月13日22時30分往前回溯4日內某時」),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中簡字第479號、99年度中簡字第1502號(嗣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非字第247號撤銷改判)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