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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02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洪俊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02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2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拾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肆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3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俊誠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025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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