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3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32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0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5之「最後事實審」暨「確定判決」
有關「案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99年度易緝字第281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