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39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廖純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39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137號、99年度執更字第3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拾肆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4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2 至3 號、4 至5 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41 號、99年度台非字第275 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1 年確定,又編號7至13號竊盜等罪經本院98年度易字第1578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廖純卿

書記官 柳寶倫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391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