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5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50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育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三一八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育如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林育如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八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