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6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64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本件受刑人甲○○因詐欺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編號2部分,係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上訴,故本院仍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六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一年),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以原判決中對本件受刑人最有利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為準,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