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0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07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方童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方童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方童斌(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九十八年度中簡字第二九二七號、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三四一四號、九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一八二號、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二三○號,其中附表編號1(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誤載「98.10.08」應更正為「98.09.21」等語),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