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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3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高文崇胡芷瑜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3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撤銷及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3351號),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5日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10月5日執行羈押,嗣於羈押期限屆滿前,因本院認其受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99年1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被告前犯殺人未遂案件,業經本院於98 年12月1日以其係犯傷害致人重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五年在案,嗣被告不服,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提起上訴(本案卷證及被告尚未移審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故本件聲請,仍應由本院審酌)。另本件聲請狀中已提及「懇請庭上撤銷羈押之理由」等語,顯見被告甲○○應併有聲請撤銷之請,本院自應併予審酌,合先陳明。

二、聲請意旨略稱:其已經改判重傷害罪,已無羈押之必要,且案情亦已明朗化,其對於所犯之罪行坦承不諱,且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更無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串供或逃亡之虞,請撤銷羈押,准予交保候傳。又其於12月份接獲家中來信告知母親在外餐廳打工,不慎發生意外,導致左腳嚴重骨折,無法工作。而因其目前在羈押中,家中一切生計均由母親承擔,其在所中著實擔心母親在外無人照顧其生活起居,其在犯錯後,已知道家人重要性,且年關將近,請給予機會,其業已對於所犯罪行甚感後悔,當下更懂得珍惜眼前所擁有的,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茲查:被告甲○○前犯殺人未遂案件,業經本院於98年12月1日以其係犯傷害致人重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五年在案,足認其涉嫌重大。且被告甲○○原係經公訴人起訴認係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嫌,嗣經本院審理後,始變更起訴法條改論以傷害致人重傷罪,並處前揭罪刑在案,是不論依公訴人原起訴所主張之殺人未遂罪,抑或係本院所論處之罪刑,被告甲○○所遭論處之刑已在有期徒刑五年,業如前述,乃被告甲○○既已受重刑之宣判,併參酌被告甲○○犯罪後,旋即駕車逃逸現場,已有積極逃亡之事實,且在逃亡中,尚且冒名應檢一情,足認被告甲○○有逃亡之虞,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亦即被告甲○○上開羈押之原因,仍繼續存在,無從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尚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甲○○請求撤銷羈押,並無理由,應予以駁回。再被告甲○○所陳述之停止羈押理由,又非法定應停止羈押之事由,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合應予以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林世民

書記官 紀俊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3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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