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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8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李雅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8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三九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即如附表編號一、二之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四一號(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如附表編號三之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四00七號刑事判決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雅俐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86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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