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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5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張靜琪莊嘉蕙丁智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再字第5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業務侵占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96年度易字第1274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者,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如經上訴二審或第三審確定者,自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最高法院82年度台聲字第5號裁定參照)。

二、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下稱受判決人)甲○○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31日以96年度易字第1274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9月,因其不服該判決而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7年4月30日以96年度上易字第1614號第二審刑事判決駁回上訴,並於同日確定等情,有受判決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614號、本院96年度易字第1274號刑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受判決人上開刑事案件既經第二審法院判決確定,依前開說明,其自應向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聲請再審方屬適法,受判決人誤向本院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5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丁智慧

書記官 林錦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5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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