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自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自字第5號自 訴 人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自訴代理人 陳佳瑤 律師 林盛煌 律師 被 告 日華金典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李漢中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址設臺中市○區○○路1049號日華金典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華金典)之代表人,被告甲○○明知日華金典旗下所屬之臺中日華金典酒店並未與自訴人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天電視)簽訂電視頻道節目之公開播送授權合約,且被告甲○○更明知日華金典前與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就臺中日華金典酒店部分所簽訂之「視聽著作授權合約書」業已終止,尤有甚者,自訴人中天電視亦委請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11月12日發函要求日華金典旗下所屬之臺中日華金典酒店不得再公開播送自訴人中天電視頻道節目,是以,被告甲○○自應知悉日華金典旗下所屬之臺中日華金典酒店已不得再於飯店房間內公開播送自訴人中天電視所有之中天新聞臺電視頻道節目。孰料,被告甲○○竟不思與自訴人中天電視或相關權利人取得合法之視聽著作授權,仍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個別犯意,先於98年11月15日擅自以公開播送中天新聞臺之方式侵犯自訴人中天電視之著作財產權,期間自訴人中天電視又再委請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11月18日發函予被告日華金典,再次命其立即停止公開播送中天電視頻道節目,但被告甲○○仍不謀正途,依舊故我一再於98年11月18日、同月23日持續公開播送中天新聞臺電視頻道節目。因認被告等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2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規定自訴程序準用同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之規定,撤回自訴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被告等因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經自訴人中天電視提起自訴,該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自訴人中天電視撤回自訴,有撤回自訴狀1 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劉敏芳 法 官 柯志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