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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9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鍾堯航黃佩韻郭德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9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甲○○
被告
丙○○
被告
前列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易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十三列中段『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之後補充『因犯罪所得之財物新台幣伍百元,與丙○○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及主文欄第十三列末關於『與甲○○、丙○○連帶沒收之』之記載,應更正為『與乙○○、丙○○連帶沒收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十三列中段『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之後應再補充『因犯罪所得之財物新台幣伍百元,與丙○○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及主文欄第十三列末關於『與甲○○、丙○○連帶沒收之』之記載,應更正為『與乙○○、丙○○連帶沒收之』,茲因原主文之記載,顯係漏載及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本院依前揭規定以此裁定予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郭德進

書記官 陳惠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93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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