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9291號),於本院準備程序,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於附表所示之出貨單上偽造之署押(一式二份)共貳拾捌枚,均沒收。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於如附表所示之出貨單上偽造之署押(一式二份)共貳拾捌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自民國98年3月間起至同年6月4日止,擔任周海發經 營之阜康商行(址設臺中市北區○○○○街133號,登記負 責人為周黃金玉)之業務員,負責為周海發即阜康商行(下稱周海發)開拓客源及收取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詎甲○○竟為下列犯行: ㈠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於98年3月5日,在彰化縣鹿港鎮,向客戶夢想家資訊有限公司收取貨款新臺幣(下同)30310元後,未繳回周海發而侵占入己;另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之單一犯意,接續於98年4月8日、4月10日, 在臺中市,向客戶聖欣科技有限公司先後收取2200元、4400元之貨款後,未繳回周海發而侵占入己;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單一犯意,接續於98年4月10日、4月20日,在臺中市,向客戶宏昌電腦企業社先後收取305元、580元之貨款後,未繳回周海發而侵占入己;甲○○共計侵占周海發貨款37795元,並均用以償還地下錢莊之借款。 ㈡甲○○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單一犯意,接續自98年3月30日(起訴書誤載為4月3日)起至同 年5月29日止,持填載如附表所示之阜康商行出貨單(下稱 出貨單)之產品,佯稱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欲向周海發訂貨,使周海發陷於錯誤,而如數交付如附表所示之貨品與甲○○以出售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惟甲○○於詐得如附表所示之貨品後並未轉售與如附表所示之客戶,且甲○○為取信周海發,乃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臺中市某地,於如附表所示之出貨單上客戶簽收欄偽造如附表所示客戶署押(簽名)各1次(1式2份,每次2枚,合計共28枚)後,隨即將偽造如附表所示屬於偽造私文書之出貨單先後持交與周海發收執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周海發及如附表所示之客戶(詳細之時間、金額、客戶、偽造之署押均詳如附表所示)。甲○○於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貨品後,隨即以低價轉售不知情之他人以換取現金花用。 ㈢甲○○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6月5日向周海發佯稱有客戶以現銷方式欲訂貨,致周海發因之陷於錯誤,而交付甲○○光學滑鼠及電源線各1只(單價分別為150元及230 元)。甲○○得手後亦以低價轉售他人換取現金花用。 二、案經周海發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之1條第1項、第284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前揭規定,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審判外陳述排除之限制,故本件卷內所列之各項證據,自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周海發於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復有夢想家資訊有限公司付款簽收單1份、出貨與聖欣科技 有限公司之阜康商行出貨單2份、出貨與如附表所示之客戶 之阜康商行出貨單各1式2份、阜康商行以現銷方式之出貨單1 份、阜康商行應收帳款對帳單7張及被告親書之切結書1份及本票1張等在卷足憑,足徵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足 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係告訴人周海發之業務人員,負責向客戶收取貨款等業務,故被告係從事業務之人。另被告於詐得如附表所示之貨品後,為取信告訴人周海發,乃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臺中市某地,於如附表所示之出貨單上偽造如附表所示客戶署押(簽名)各1枚(合計共14枚)後,隨即將如附表 所示屬於偽造私文書之出貨單先後持交與周海發收執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周海發及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是核被告所為三次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共三罪);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一、 ㈡所示之犯行,核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起訴書贅載同法第217條第1項之罪);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之犯行,核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應不另論罪,又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又按所謂「接續犯」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之犯行中,其先後各2次侵占客戶聖欣科技有限公司、宏昌 電腦企業社之貨款,均各係於一個侵占犯意之決定,利用為周海發代收客戶貨款之機會,接續多次將所持有之貨款予以侵占入己,乃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事實上有不可分離之密接關係,而各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即各侵害周海發與聖欣科技有限公司及周海發與宏昌電腦企業社之負責人之法益),應屬接續犯,而應只論以一罪;又被告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其主觀上均係基於一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意之決定,乃達成其同一詐欺取財犯罪之各個舉動,且時間、空間甚為緊接並有連貫性,而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即侵害周海發之法益部分),為接續犯,應各僅論以一罪(臺灣臺中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上易字第2051號、97上易字第1291、858、111 8、1012、852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0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733號判決 意旨參照),公訴人認上揭論以接續犯部分,應予分論併罰,尚有未洽。又按刑法廢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對於前以牽連犯予以處理之案例,依立法理由之說明,在適用上,得視其具體情形,分別論以想像競合犯或數罪併罰,予以處斷。是原經評價為牽連犯之案件,如其二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改評價為想像競合犯。至於不可認為一行為者,若依實質競合予以併罰,不無刑罰過度評價,依社會通念,並不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當亦難以一行為一罪論處。於此,倘所發生之數個犯罪行為,在犯罪之性質上,或依吾人日常生活經驗之見解上,其前後行為,在形態上雖屬分別獨立,但從同一法益之侵害性而言,因具一定程度之關連性,可認為一方吸收他方之犯罪行為,遂置他方於不論,較為適當,應可依吸收犯理論,認屬實質上一罪關係,而僅包括的論以一罪(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780 號判決意旨)。查被告所為上揭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之之行使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出貨單以詐騙告訴人財物,係以接續之實質上一行為而行使偽造私文書,而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目的,係基於為詐得告訴人周海發財物之用,是其此部分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之犯行,彼此間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依上開說明,宜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另被告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客戶之法益,亦屬想像競合犯,亦應從一重處斷。被告先後三次所犯業務侵占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已有業務侵占之前案紀錄,素行非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犯罪之動機乃係圖一己私利,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本件犯罪所得金額及財物價值非鉅,已與告訴人周海發達成和解,有和解書1份在卷可稽,告訴 人亦於本院審理中陳稱:已與被告和解,不再追究,同意被告從輕量刑等語,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出貨單上偽造之客戶署押(簽名)各2枚(1式2份),合計共28枚(起訴書誤載為14枚,尚 有未洽),因均屬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 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佔罪、業務侵佔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日 期│ 客 戶 名 稱 │於阜康商│詐得之貨品及價值│ │ │ │ │行出貨單│(新臺幣) │ │ │ │ │客戶簽收│ │ │ │ │ │欄上偽造│ │ │ │ │ │之署押(│ │ │ │ │ │1式2份)│ │ │ │ │ │及數量 │ │ ├──┼───┼───────┼────┼────────┤ │ 1 │98.3. │全勇資訊有限公│偽造「黃│DELL ATX350W10台│ │ │30 │司 │維洲」署│(價值5500元) │ │ │ │ │押(簽名│ │ │ │ │ │)2枚( │ │ │ │ │ │起訴書誤│ │ │ │ │ │載為黃銘│ │ │ │ │ │洲) │ │ │ │ │ │ │ │ ├──┼───┼───────┼────┼────────┤ │ 2 │98.4.3│馬龍龍科技有限│偽造「卓│防磁小喇叭10組 │ │ │ │公司 │輝裕」署│(價值2000元) │ │ │ │ │押2枚 │ │ ├──┼───┼───────┼────┼────────┤ │ 3 │98.4. │宏勝資訊企業社│ 偽造「 │RJ-45線305M2箱 │ │ │29 │ │張勝亮」│(價值2600元) │ │ │ │ │署押2枚 │ │ ├──┼───┼───────┼────┼────────┤ │ 4 │98.4. │全勇資訊有限公│偽造「黃│DELL ATX350W10台│ │ │14 │司公司 │銘洲」署│(價值5500元) │ │ │ │ │押2枚 │ │ │ │ │ │ │ │ ├──┼───┼───────┼────┼────────┤ │ 5 │98.4. │馬龍龍科技有限│偽造「卓│RJ-45線305M3箱 │ │ │29 │公司 │輝裕」署│(價值3900元) │ │ │ │ │押2枚 │ │ ├──┼───┼───────┼────┼────────┤ │ 6 │98.5. │安西資訊電腦有│偽造「安│RJ-45線305M2箱 │ │ │13 │限公司 │西『林』│(價值2900元) │ │ │ │ │」署押2 │ │ │ │ │ │枚 │ │ ├──┼───┼───────┼────┼────────┤ │ 7 │98.5. │聯展國際電腦有│偽造「尤│RJ-45線305M3箱 │ │ │13 │限公司 │宗信」署│(價值4500元) │ │ │ │ │押2枚 │ │ ├──┼───┼───────┼────┼────────┤ │ 8 │98.5. │學興電腦企業社│偽造「胡│RJ-45線305M1箱 │ │ │22 │ │佳慧」署│(價值1450元) │ │ │ │ │押2枚 │ │ ├──┼───┼───────┼────┼────────┤ │ 9 │98.5. │全勇資訊有限公│偽造「黃│RJ-45線305M2箱 │ │ │22 │司 │銘洲」署│(價值2900元) │ │ │ │ │押2枚 │ │ ├──┼───┼───────┼────┼────────┤ │ 10 │98.5. │安西電腦資訊有│偽造「邱│RJ-45線305M2箱 │ │ │26 │限公司 │宗信」署│(價值2900元) │ │ │ │ │押2枚 │ │ ├──┼───┼───────┼────┼────────┤ │ 11 │98.5. │馬龍龍科技有限│偽造「卓│RJ-45線305M3箱 │ │ │26 │公司 │輝裕」署│(價值4350元) │ │ │ │ │押2枚 │ │ ├──┼───┼───────┼────┼────────┤ │ 12 │98.5. │聯展電腦國際有│偽造「尤│天行者350W/12cm │ │ │26(起│限公司 │宗信」署│風扇5台 │ │ │訴書誤│ │押2枚 │(價值2250元) │ │ │載為 │ │ │ │ │ │98.5. │ │ │ │ │ │20) │ │ │ │ ├──┼───┼───────┼────┼────────┤ │ 13 │98.5. │勤學電腦企業社│偽造「邱│RJ-45線305M2箱 │ │ │27 │ │宗德」署│(價值2900元) │ │ │ │ │押2枚 │ │ ├──┼───┼───────┼────┼────────┤ │ 14 │98.5. │勤學電腦企業社│偽造「邱│透明磁控風扇50只│ │ │29 │ │宗德」署│(價值1150元) │ │ │ │ │押2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