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59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丁○○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9年度偵字第7931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丙○○、丁○○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定有明文。是以公訴人於本案(本院99 年度訴字第1058號)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以追加起訴書追加被告丙○○、丁○○(99年度偵字第7931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犯行,因屬數人共犯 一罪之相牽連案件,依據前開說明,本院自得就追加起訴部分併予審理。 二、丙○○係鐵雲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鐵雲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332號1樓)之負責人,雖知鐵雲公司有實際營業,但為虛增鐵雲公司(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林東公司)營業額以便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遂與乙○○、甲○○(均已審結)與丁○○共同基於反覆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及共同基於反覆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明知鐵雲公司自96年9月起至97年8月間止,並未實際向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進貨,仍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共46紙,金額合計1086萬2519元,充當鐵雲公司之進項憑證扣抵銷售稅額,由丙○○交予不知情之會計師事務所成年人員填具不實之會計憑證代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進項金額及營業稅額(詳如附表一所示),以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之勾稽查處。復明知鐵雲公司自96年9月起至97年10月間止,並無銷貨之事實,推由丙○ ○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計77紙,銷售額合計1199萬5265元,再由乙○○、甲○○、丁○○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作為各該公司之進項憑證以申報作為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合計59萬9767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詳如附表二所示)。 三、證據名稱: (一)供述證據部分: 1、被告丙○○、丁○○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2、同案被告乙○○、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被告乙○○、甲○○於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審查四科談話時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證述。 (二)非供述證據部分: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8年9月22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980048238號刑事案件告發書附件:含鐵雲公司96年9月至97年10月進銷交易流程圖、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申報書查詢資料、鐵雲公司96年9月至97年10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 實發票金額明細表、營業人取得鐵雲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資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函及其檢附之鐵雲公司設立、變更登記、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書、稅務代理人等相關資料、虛設行號查核管制建檔及調查、移送、判決建檔資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8年9月15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980048220號刑事案件告發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 表;鐵雲公司涉嫌虛設行號案情報告、同案被告戊○○提出之正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與鐵雲公司交易資料(含轉帳傳票、日記帳、統一發票、帳款簽收單、訂購合約書、鐵雲公司之出貨單)、證人柯佩伶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二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楊梅稽徵所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函及其檢附之金溪企業社、金蘭企業社、唐企有限公司及辰元企業社已主動補繳營業稅之證明資料(含營業稅自動補報補繳稅額繳款書、統一發票明細、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唐企有限公司營業稅查核報告、辰元企業社營業稅查核報告)、鐵雲公司之設立登記及所有變更登記資料(含設立登記表及歷次變更登記表所附章程、股東同意書)、映崙企業有限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彙總)資料。 四、論罪科刑: (一)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3類。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 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又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一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389號判決參照)。復按統一發票乃證明 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 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 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 法院92年臺上字第6792號、94年臺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 (二)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處罰者,係商業負責人、主 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 司法第八條、商業登記法第九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足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 處罰者,僅限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未具上開身分者,應與有該身分者共犯,始有依該法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7334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雖為一獨立之犯罪型態,為獨立之處罰規定, 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二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2159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年11月法律座談會討論意見參照)。 (三)核被告丙○○、丁○○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 逃漏稅捐罪。被告丙○○、丁○○就上揭犯行與同案被告乙○○、甲○○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丁○○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惟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與屬於商業負責人之被告丙○○就上 揭犯行間,仍成立共同正犯。被告丙○○、丁○○所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及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等犯行,係利用不知情之會計師事務所成年人員為之,為間接正犯。 (四)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單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裁判意旨參照)。故是否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行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單一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之。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其規範之犯罪主體及行為樣態,係商業負責人之業務活動,而商業負責人為達經營事業之目的,客觀上反覆填製會計憑證當屬必然結果,在取得、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虛增營業額之案件中,行為人主觀以單一犯意反覆為申報營業稅、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亦屬常態。職是,被告丙○○、丁○○所犯之上揭各次申報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犯行,係於同一集合犯意下,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該等犯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上開公司行號在密接時間內有多次逃漏營業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舉動,仍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各論以一罪。被告丙○○、丁○○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他人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社會通念,應認為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43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爰審酌被告丙○○、丁○○均係有相當社會經驗、智識成熟之人,當知正當經營事業、秉誠處理稅務事宜,卻不思正途獲取所需,罔顧稅捐公平,竟圖私利,以前揭方式觸犯刑罰,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而造成稅捐機關核課稅捐之錯誤,逃漏稅捐之數額非寡,期間非暫,所為對財政稅捐秩序之危害匪淺,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行為分工、角色輕重,惟念及稅捐機關對於逃漏部分猶得及時發現稽查補罰,危害未至擴大,犯罪手段平和,及犯後均已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31 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鐵雲公司取得不實進貨發票明細表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發票年月 │張數 │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 │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 │合償有限公司 │97年7月、8月│ 2 │ 54萬元│ 2萬7000元│ ├──┼───────┼──────┼────┼──────┼──────┤ │ 2 │國璽有限公司 │97年6月 │ 1 │ 17萬9400元│ 8970元│ ├──┼───────┼──────┼────┼──────┼──────┤ │ 3 │東霖開發貿易有│97年5月 │ 2 │ 57萬3150元│ 2萬8658元│ │ │限公司 │ │ │ │ │ ├──┼───────┼──────┼────┼──────┼──────┤ │ 4 │文達貿易有限公│97年5月 │ 2 │ 61萬1820元│ 3萬0592元│ │ │司 │ │ │ │ │ ├──┼───────┼──────┼────┼──────┼──────┤ │ 5 │寶倉企業有限公│97年1月、2月│ 3 │ 184萬0850元│ 9萬2043元│ │ │司 │ │ │ │ │ ├──┼───────┼──────┼────┼──────┼──────┤ │ 6 │潤力國際實業有│96年11月、12│ 3 │ 41萬0230元│ 2萬0512元│ │ │限公司 │月 │ │ │ │ │ │ ├──────┼────┼──────┼──────┤ │ │ │97年1月、2月│ 4 │ 70萬8088元│ 3萬5905元│ │ │ │、4月(追加 │(追加起│(追加起訴書│(追加起訴書│ │ │ │起訴書漏載)│訴書漏載│漏載) │漏載) │ │ │ │ │) │ │ │ ├──┼───────┼──────┼────┼──────┼──────┤ │ 7 │利年億企業有限│96年9月 │ 2 │ 15萬1538元│ 7577元│ │ │公司 │ │ │ │ │ │ │ ├──────┼────┼──────┼──────┤ │ │ │97年2月至6月│ 20 │ 189萬0453元│ 9萬4523元│ ├──┼───────┼──────┼────┼──────┼──────┤ │ 8 │運勝工業有限公│96年11月、12│ 2 │ 127萬5100元│ 6萬3755元│ │ │司 │月 │ │ │ │ ├──┼───────┼──────┼────┼──────┼──────┤ │ 9 │吉吉工業有限公│96年12月 │ 2 │ 181萬6890元│ 9萬0845元│ │ │司 │ │ │ │ │ ├──┼───────┼──────┼────┼──────┼──────┤ │ │ │97年1月、2月│ 3 │ 85萬5000元│ 4萬2750元│ ├──┴───────┼──────┼────┼──────┼──────┤ │ 合 計 │ │ 46 │1086萬2519元│ 54萬3130元│ └──────────┴──────┴────┴──────┴──────┘ 附表二:鐵雲公司開立不實銷貨發票並經提出扣抵明細表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發票年月 │張數│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 │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 │暐智實業有限公│97年7月(追 │ 4 │ 31萬5000元│ 1萬5750元│ │ │司 │加起訴書誤植│ │ │ │ │ │ │為97年7月至9│ │ │ │ │ │ │月 │ │ │ │ ├──┼───────┼──────┼──┼──────┼──────┤ │ 2 │金溪企業社 │97年1月、2月│ 7 │ 88萬9315元│ 4萬4466元│ │ │ │、4月(追加 │ │ │ │ │ │ │起訴書誤植為│ │ │ │ │ │ │97年1月至4月│ │ │ │ │ │ │) │ │ │ │ ├──┼───────┼──────┼──┼──────┼──────┤ │ 3 │金蘭企業社 │96年10月、11│ 12 │ 208萬4452元│ 10萬4223元│ │ │ │月、12月 │ │ │ │ ├──┼───────┼──────┼──┼──────┼──────┤ │ 4 │唐企有限公司 │97年2月 │ 3 │ 44萬9925元│ 2萬2497元│ ├──┼───────┼──────┼──┼──────┼──────┤ │ 5 │辰元企業社 │96年11月、12│ 7 │ 111萬0468元│ 5萬5524元│ │ │ │月 │ │ │ │ ├──┼───────┼──────┼──┼──────┼──────┤ │ 6 │車馳有限公司 │97年8月(追 │ 1 │ 11萬9925元│ 5996元│ │ │ │加起訴書誤植│ │ │ │ │ │ │為97年8月至 │ │ │ │ │ │ │9月) │ │ │ │ ├──┼───────┼──────┼──┼──────┼──────┤ │ 7 │映崙企業有限公│97年1月至3月│ 14 │ 227萬9970元│ 11萬3999元│ │ │司 │、5月至10月 │ │ │ │ │ │ │(追加起訴書│ │ │ │ │ │ │誤植為97年1 │ │ │ │ │ │ │月至10月) │ │ │ │ ├──┼───────┼──────┼──┼──────┼──────┤ │ 8 │墩文企業有限公│96年9月 │ 1 │ 3萬3982元│ 1699元│ │ │司 ├──────┼──┼──────┼──────┤ │ │ │97年3月、6月│ 2 │ 2萬1460元│ 1073元│ ├──┼───────┼──────┼──┼──────┼──────┤ │ 9 │華佑實業有限公│97年2月、5月│ 3 │ 48萬5800元│ 2萬4290元│ │ │司(追加起訴書│、7月(追加 │ │ │ │ │ │誤植為華祐實業│起訴書誤植為│ │ │ │ │ │有限公司) │97年2月至7月│ │ │ │ │ │ │) │ │ │ │ ├──┼───────┼──────┼──┼──────┼──────┤ │10│正鈺興業股份有│97年1月、2月│ 5 │ 85萬9989元│ 4萬2999元│ │ │限公司 │ │ │ │ │ ├──┼───────┼──────┼──┼──────┼──────┤ │11│長虹工業社 │96年11月 │ 1 │ 2萬5375元│ 1269元│ ├──┼───────┼──────┼──┼──────┼──────┤ │12│岦杰有限公司 │97年3月、6月│ 6 │ 91萬9200元│ 4萬5960元│ │ │ │至8月(追加 │ │ │ │ │ │ │起訴書誤植為│ │ │ │ │ │ │97年3月至10 │ │ │ │ │ │ │月) │ │ │ │ ├──┼───────┼──────┼──┼──────┼──────┤ │13│合信工業社 │97年1月、2月│ 5 │ 90萬元│ 4萬5001元│ ├──┼───────┼──────┼──┼──────┼──────┤ │14│天富洋行國際企│97年1月、2月│ 3 │ 145萬6150元│ 7萬2808元│ │ │業有限公司 │ │ │ │ │ ├──┼───────┼──────┼──┼──────┼──────┤ │15│冠銳科技股份有│96年10月 │ 3 │ 4萬4254元│ 2213元│ │ │限公司 │ │ │ │ │ ├──┴───────┼──────┼──┼──────┼──────┤ │ 合 計 │ │ 77 │1199萬5265元│ 59萬976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