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30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1417、141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貯存,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景棠(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6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臺上字第6097號駁回上訴而確定)係台欣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台欣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民國95年 9月間,知悉聲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聲鶴公司)位於臺中市西屯區○○○○路20號之廠址要遷移,廠內仍堆置數 量眾多之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i-n-octyl phthalate)、二甲基甲醯胺( N,N-Di methyl formamide)等有害事業廢棄物(廢溶劑)待清理,其認該等廢溶劑將來尚可裝運貨櫃銷往大陸地區牟利;明知台欣公司領有之臺中縣政府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95中縣廢清字第0091-05號),僅得清除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不得清除、貯存有害事業廢棄物,竟夥同未領有任何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之友人甲○○,共同基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不法犯意聯絡,向不知情之聲鶴公司代理人劉建宏表明,可由台欣公司聯合合法清除、處理業者即甲○○加以清除、處理,並由陳景棠負責報價,劉建宏乃於95年10月13日邀集不知情之聲鶴公司負責人謝政洋與陳景棠、甲○○等人開會同意後加以應允,即由陳景棠於95年10月24日,以台欣公司名義與聲鶴公司簽立一般事業廢棄物委託清運處理合約,並由台欣公司出具一般廢棄物之委託合法處理清運協定書,甲○○出具化學處理及一般廢棄物之委託合法處理清運協定書,用以保證清理過程一定合法。均議定後,再由甲○○佯以借放染料為由,徵得不知情之華江駕訓班股東陳建勇同意,陳建勇再以電話徵得華江駕訓班負責人詹裕寶同意,而覓得位於臺中市○○區○○路112巷89弄 85號之華江駕訓班內土地作為貯存堆置處所。陳景棠即自95年10月底某日起至同年11月10日止,佯以載運壓克力原料為由,僱請不知情之蔡進調派亦不知情之李永全、吳宗勳、郭順協、蔡茂昌、翁新福、李政晏、謝國慶等人,駕駛車輛載運上開聲鶴公司廠址內之有害事業廢棄物,至前開華江駕訓班空地內加以貯存堆置(載運車次、重量均詳如附表所示),並由甲○○負責現場指揮調度事宜。嗣因華江駕訓班上址遭居民抗議,陳景棠、甲○○再以壓克力原料及油漆租約到期為由,委請不知情之余昆汯代覓堆置貯存地點,余昆汯乃於96年 1月間,委請不知情之周和榮撥打電話,向已出國身處汶萊亦不知情之李春裕,洽借李春裕所管理位於臺中縣大里市○○路856巷6號廠房(即臺中縣大里市○○路○段306巷2弄27號旁工廠,坐落臺中縣大里市○○段第114 2 地號土地),獲李春裕同意後,陳景棠再經由不知情之蔡進介紹,輾轉僱用不知情之李永全,並調派不知情之司機王朝麟、張文成、李志邦等人駕駛車輛,將上開有害事業廢棄物移往李春裕管理之上開廠房土地內堆置貯存。嗣李春裕返國後見狀心生不滿,即要求余昆汯另移他處,余昆汯乃在陳景棠、甲○○請託下,介紹甲○○向不知情之蔡烽謄(原名蔡進富)商洽借得其父蔡德勝(不知情)所有位於臺中縣太平市○○○段第13之3地號土地(即臺中縣太平市○○路○段 129 號後方),即由甲○○僱請不詳姓名司機,將上開有害事業廢棄物運往蔡德勝所有上開土地上貯存。嗣於96年 2月5日、96年3月 5日分別經臺中縣環保局、臺中市環保局查獲,再循線扣得台欣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176-QS號自用大貨車1 輛及蔡進所有靠行登記於吉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車牌號碼IF-567號三菱廠牌之營業曳引車 1輛(均交由臺中縣環保局保管中),始查知上情。 二、本案證據: (一)被告甲○○於檢察官偵查、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的自白。 (二)證人陳景棠、李永全、蔡進、詹裕寶、蔡進富、劉建宏、余昆汯、陳建勇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之證詞;證人陳景棠、謝政洋、劉建宏、陳揚融、詹裕寶、陳建勇、蔡進富、蔡德勝、余昆汯、李春裕、何俊民、賴敏雄、蔡進、吳宗勳、李政晏、謝國慶、蔡茂昌、郭順協、李永全、翁新福於環保警察第二中隊之證詞;證人李春裕、李永全、蔡進、陳建勇、劉建宏、余昆汯、蔡進富在檢察官偵查時之證詞。 (三)卷附之估價單(台欣公司開立給聲鶴公司廢棄物處理之估價單)、廢棄物委託清運處理合約書(聲鶴公司委託台欣公司)、委託合法處理清運協議書(聲鶴公司委託台欣公司)、聲鶴公司會議紀錄、聲鶴化學品及一般垃圾清運明細表(其上有被告甲○○收款簽名)、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過磅單(其上有被告甲○○或陳景棠付費簽名)、臺中商業銀行支票存根(票號TUA0000000、TUA0000000、TUA0000000,被告甲○○使用被告陳景棠支票,向華江汽車駕訓班租地、支付堆高機、貨車費用)、臺中縣政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台欣公司許可清除廢棄物之種類為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土地租賃契約書。 (四)卷附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6年7月30日環署督字第0960057283 號函暨所附之工業技術研究院分析檢驗報告(採樣之廢棄物含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i-n-octyl phthalate】、二甲基甲醯胺【N,N-Dimethyl formamide】等有害事業廢棄物)、臺中縣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臺中市環境保護局公害稽查紀錄簿、環保警察隊第二中隊拍攝之現場照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履勘現場筆錄。 三、論罪科刑: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廢棄物,分左列 2種:(一)一般廢棄物:垃圾、糞尿、動物屍體或其他非事業機構所產生足以污染環境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二)事業廢棄物:1.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機構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2.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機構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又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貯存」係指事業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清除」係指事業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處理」係指:(一)中間處理:指事業廢棄物在最終處置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減積、去毒、固化或安定之行為。(二)最終處置:指衛生掩埋、封閉掩埋、安定掩埋或海洋棄置事業廢棄物之行為。(三)再利用:指事業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自行、販賣、轉讓或委託做為原料、材料、燃料、填土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並應符合其規定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條第1、2、3款亦有明定。本案於上開臺中縣太平市○○路○段129號後方土地查獲之廢棄物 ,經採樣檢測結果確含有有害事業廢棄物,業據前述,又先後堆置地點,係被告陳景棠經由被告甲○○分別借用之土地,是其將上開有害事業廢棄物堆置於租用之特定地點,以為日後處理,應係「貯存」行為。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 4款之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 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貯存」罪。 (二)被告甲○○與陳景棠間,就上述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貯存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甲○○與陳景棠利用不知情之司機李永全等人從事上述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貯存犯行,係間接正犯。 (四)被告甲○○所犯上開之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 1項之規定,係以從事廢棄物清除、貯存業務為其要件,其罪質本具有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特性,且侵害主管機關對於廢棄物處理之管理及監督,所侵害者僅係單一國家法益,僅為一次刑罰評價即已足,應僅成立包括一罪。 (五)爰審酌被告甲○○為圖私利,未經取得許可文件,即違法從事清除、貯存上開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行為,嚴重危害環境衛生,犯後已坦承犯行,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六)被告甲○○行為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雖於96年7月16日施行,而本案犯罪時間,亦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然被告甲○○於偵查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逃匿為由,於96年 6月12日,以中檢輝偵淡緝字第2992號發布通緝(嗣於同署以同1犯罪事實,於 96年8月7日,以中檢輝偵淡緝字第3752號發布併案通緝),有上開通緝書及併案通緝書在卷可稽,而被告甲○○經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警員,於99年7月1日13時20分,在臺中市○○區○○路2段272號前緝獲到案,有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通緝案件報告書在卷可稽,其於上開減刑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依同條例第5條之規定,不得依該條例減刑,附此說明。 (七)扣案之車號 176-QS號自用大貨車1輛,係台欣公司所有、車號 IF-567號三菱廠牌之營業曳引車1輛,係蔡進所有靠行登記於吉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均交由臺中縣環保局保管中),均非被告甲○○或共犯陳景棠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得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吳 慕 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41條第 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附表: ┌───┬────┬────┬────┬────┐ │月/日 │載運時間│ 車 號 │載運物品│載運重量│ │ │ │ │ │(淨重)│ │ │ │ │ │ KG │ ├───┼────┼────┼────┼────┤ │10/27 │ 10:10 │796-QF │ 化學品 │ 3140 │ ├───┼────┼────┼────┼────┤ │10/27 │ 20:56 │IF-567 │ 溶劑 │ 12260 │ ├───┼────┼────┼────┼────┤ │11/6 │20:34 │IF-567 │ 化學品 │ 5190 │ ├───┼────┼────┼────┼────┤ │11/6 │21:52 │HS-E58 │ 同 上 │ 5090 │ ├───┼────┼────┼────┼────┤ │11/6 │21:57 │299-GE │ 同 上 │ 4080 │ ├───┼────┼────┼────┼────┤ │11/6 │22:34 │GX-125 │ 同 上 │ 3790 │ ├───┼────┼────┼────┼────┤ │11/6 │23:41 │IF-567 │ 同 上 │ 5360 │ ├───┼────┼────┼────┼────┤ │11/7 │0:25 │299-GE │ 同 上 │ 4460 │ ├───┼────┼────┼────┼────┤ │11/7 │1:18 │HS-E58 │ 同 上 │ 3660 │ ├───┼────┼────┼────┼────┤ │11/7 │2:06 │GX-125 │ 同 上 │ 4710 │ ├───┼────┼────┼────┼────┤ │11/7 │2:51 │IF-567 │ 同 上 │ 4600 │ ├───┼────┼────┼────┼────┤ │11/7 │3:19 │299-GE │ 同 上 │ 3410 │ ├───┼────┼────┼────┼────┤ │11/7 │3:58 │HS-E58 │ 同 上 │ 2440 │ ├───┼────┼────┼────┼────┤ │11/7 │4:05 │GX-125 │ 同 上 │ 3620 │ ├───┼────┼────┼────┼────┤ │11/7 │5:09 │IF-567 │ 同 上 │ 7290 │ ├───┼────┼────┼────┼────┤ │11/7 │20:59 │189-GE │ 同 上 │9200 │ ├───┼────┼────┼────┼────┤ │11/7 │21:03 │IF-567 │ 同 上 │4880 │ ├───┼────┼────┼────┼────┤ │11/7 │21:24 │299-GE │ 同 上 │3420 │ ├───┼────┼────┼────┼────┤ │11/7 │21:59 │913-GK │ 同 上 │4400 │ ├───┼────┼────┼────┼────┤ │11/7 │22:54 │GX-125 │ 同 上 │5190 │ ├───┼────┼────┼────┼────┤ │11/7 │23:08 │299-GE │ 同 上 │3290 │ ├───┼────┼────┼────┼────┤ │11/7 │23:45 │913-GK │ 同 上 │3930 │ ├───┼────┼────┼────┼────┤ │11/8 │0:35 │GX-125 │ 同 上 │5210 │ ├───┼────┼────┼────┼────┤ │11/8 │1:05 │299-GE │ 同 上 │3260 │ ├───┼────┼────┼────┼────┤ │11/8 │1:43 │913-GK │ 同 上 │3980 │ ├───┼────┼────┼────┼────┤ │11/8 │2:41 │GX-125 │ 同 上 │4020 │ ├───┼────┼────┼────┼────┤ │11/8 │3:01 │299-GE │ 同 上 │2810 │ ├───┼────┼────┼────┼────┤ │11/8 │3:58 │913-GK │ 同 上 │3370 │ ├───┼────┼────┼────┼────┤ │11/8 │4:43 │GX-125 │ 同 上 │2610 │ ├───┼────┼────┼────┼────┤ │11/8 │21:01 │IF-567 │ 同 上 │4460 │ ├───┼────┼────┼────┼────┤ │11/9 │0:25 │913-GK │ 同 上 │4910 │ ├───┼────┼────┼────┼────┤ │11/9 │3:05 │GX-125 │ 同 上 │44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