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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95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蕭一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9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葉佳衢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律師、陳建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10月14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9年10月22日收受判決,提起上訴然未附理由,經本院於99年12月9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上訴人於同年月15日收受裁定(有送達證書可參),迄今未補正,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蕭一弘

書記官 黃士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95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