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3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34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智能
- 被告
- 鄭慶祥
- 被告
- 林建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七行關於「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之記載,應更正為「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有上開誤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