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360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建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2338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彭建章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彭建章與徐千惠(另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陳伯彥、莊裕乾、張瓊美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彭建章於民國94年10月間某日,在設於臺中市○○路○ 段與昌平路口之威信 震公司,將其所有之身分證、印章交與徐千惠,並在股東同意書、章程及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等文件上簽名蓋印,表示擔任「巧魚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巧魚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再由徐千惠持上開文件,向經濟部申請在臺中縣太平市(現改制為臺中市太平區○○○路○ 段53巷30 弄23號1 樓設立巧魚公司,彭建章因而成為該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第1 款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彭建章另與張瓊美於95年間某日共同至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請領95年3 月至6 月之統一發票後,將統一發票交與徐千惠使用。徐千惠明知巧魚公司乃虛設公司,並未實際銷貨予翊達服飾有限公司(下稱翊達公司)、聚麟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聚麟公司)、鼎昌纖維有限公司(下稱鼎昌公司)、永騏百貨行、聚麟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聚麟國際公司)、崧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嵩貿公司)、凱儷服裝設計有限公司(下稱凱儷公司)、歐澄服飾有限公司(下稱歐澄公司)、衡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衡光公司)、中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合公司)、輝榮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輝榮公司)、艾迪爾服飾有限公司(下稱艾敵爾公司)、華得來專業制服有限公司(下稱華得來公司)、信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甲公司)、威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菱公司)、大北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北實公司)、微笑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微笑運動用品公司)、大力士體育用品社(下稱大力士用品社)等18家營業人,卻於不詳時間,指示張瓊美在不詳地點,以巧魚公司名義,連續虛偽製作如附表所示之買受公司為翊達公司等18家營業人、開立日期、發票日期、發票金額、營業稅額等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並透過陳伯彥、莊裕乾(由檢察官另行偵查中)銷售給上開18家營業人,作為其等營業人之進項憑證,用以扣抵其等之銷項稅額,幫助各該納稅義務人即翊達公司等18家營業人逃漏如附表所示之營業稅。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審判範圍之說明: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除記載前揭被告彭建章與徐千惠共同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虛偽設立巧魚公司,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販售與附表所示之營業人,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另記載徐千惠透過王寶翔取得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市多公司)中和分公司、臺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家樂福公司)經國分公司、清海分公司、安平分公司之統一發票167 張,進項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4,394,328元,充抵巧魚公司之進項憑證,以避免巧魚公司因開立不實銷項發票所需繳納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稽徵之正確性及公平性等犯罪事實,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亦引用證人即共犯徐千惠、王寶翔之證述及相關書證,證明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故起訴書記載被告幫助巧魚公司取得進項憑證以逃漏稅捐之事實,應為起訴之犯罪事實,而非單純之事實描述,合先敘明。 被告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理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即共犯徐千惠、陳伯彥、王寶翔之供述,及證人即凱儷公司負責人簡麗卿、證人即衡光公司實際負責人蔡永川、證人即輝榮公司負責人廖德炯、證人即艾迪爾公司負責人陳亦綺、證人即大北實公司實際負責人卓惠如等人之證述可資佐證,此外復有巧魚公司進銷項交易流程圖、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巧魚公司95年3 月至6 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巧魚公司設立登記表、巧魚公司變更登記表、附表所示之發票影本、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營業稅違章核定稅款繳款書(凱儷公司)、承諾書(凱儷公司、艾迪爾公司、微笑運動用品公司、大力士用品社)、徐千惠以二聯換開成三聯發票虛設行號之下游營業人傳喚對像清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輝榮公司)、進項憑證明細表(輝榮公司)、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裁處書(微笑運動用品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進項)(銷項)等件附卷可稽,被告之自白與相關證據均相符合,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應堪認定。 叁、論罪科刑之理由: 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即由修正前之「從新從輕」原則,改採「從舊從輕」原則,以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並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參見刑法第2 條立法理由說明一),且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修正後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依上述說明,倘被告行為後,處罰行為所適用之法律有修正之情形,即應先行審認是否屬法律變更,以決定應否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說明,再依比較結果,分別依同條第1 項前段或但書規定,為適用修正前之行為時法抑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後裁判時法之依據。至最高法院於95年11月1 日所作成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1 項,係就若干修正後條文,僅為純文字修正,或為法理、既定見解之明文化者,認均非屬法律之變更,故一律適用裁判時法,自非以修正後法律對被告並無有利、不利情形時,認應適用裁判時法之謂(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4921號判決意旨參照)。申言之,「法律有無變更」,端視修正前後之法律,其刑罰權規範之實質內容,有無不同而定,完全與適用於個案究以何法對被告比較有利無關;至「對被告是否比較有利」,則以修正前後新舊刑法確有不同內容規範為前提,而進一步就個案適用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何者對被告較有利之結果而言,前者「法律有變更」為因,再經適用準據法相互比較新舊刑法之規定,始有「對被告有利或不利」之結果,先後層次分明,互為因果。基此,不得以「對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結果,逆推「法律有無變更」之前提事實是否存在,此攸關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新舊法比較適用,應予辨別釐清。茲就本案有關新舊刑法比較適用分述如下: ⒈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1 元以上」,修正後刑法該條規定為:「罰金:新臺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是依修正後之規定與被告行為時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及行政院、司法院據以發布提高刑法有關罰金條文之罰金倍數10倍,並自72年8 月1 日施行之規定相較,其罰金刑之最高度固未變更,但最低度已由銀元10元即新臺幣30元(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之規定,銀元以新臺幣元之3 倍折算之),修正為新臺幣1,000 元,並以百元計算之,有關科刑規範事項已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之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 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的立法理由謂:因應刑法增修條文施行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貨幣單位已改為新臺幣,是以同法各罪所定罰金貨幣單位,自應配合上開規定修正;且因不再適用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為使罰金數額趨於一致,避免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以緩和實務適用法律之衝擊,於不變動罰金數額之前提下,而為制定。可見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係為取代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而制定,具有特別準據法之性質,應逕予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5331號、第4185號、第1464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28條規定:「2 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則為:「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排除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成立共同正犯之可能,自屬法律有變更(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934 號、第3773號、第5224號、第5480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該條規定,對被告並無較有利之情形,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規定。 ⒋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刑法第41條亦由原配合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現已刪除)提高以銀元100 元至300 元(即新臺幣300 元至900 元)折算1 日,修正為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⒌關於牽連犯部分:修正前刑法第55條就具有牽連關係之牽連犯,係規定應從一重罪處斷;而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被告所犯各罪即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55條規定論處,對被告較為有利。 ⒍關於連續犯部分: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於新法施行後,被告數犯罪行為,應予分論併罰。此條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然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應以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56條規定論處,對被告較為有利。 從而,除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應逕予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外,經綜合上開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以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 ㈡按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故在該連續數行為實施中,法律有變更者,其一部分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期內,即係在新法施行期內犯罪,應逕適用新法處斷,無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適用之餘地,最高法院83年度臺非字第67號判決要旨參照。商業會計法第71條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月26日施行。故被告連續數行為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在連續數行為實施中,商業會計法有變更,應逕適用修正後商業會計法處斷,起訴書認應適用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容有誤會。 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389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係巧魚公司名義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知該公司於上揭期間並無銷貨之事實,仍由徐千惠以該公司之名義,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交由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公司,作為進項憑證,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幫助該等公司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 被告與徐千惠、陳伯彥、莊裕乾、張瓊美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關於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徐千惠、陳伯彥、莊裕乾及張瓊美雖不具商業負責人之身分,惟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仍成立共同正犯。 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皆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又被告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其所犯上開2 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 本院審酌被告為使徐千惠替其辦理貸款,一時失慮,而出名登記為巧魚公司之負責人,並請領統一發票,令徐千惠得以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供其他公司逃漏稅捐,影響社會經濟、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稅捐之公平性,然被告未實際分得利益,暨被告為專科肄業,智識程度不高,現於機械工廠工作,月收入約2 萬餘元,被告犯後深具悔意,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被告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得減刑之要件相符,併予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7 條之規定諭知其減得之刑,並依同條例第9 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如附表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雖為被告及徐千惠、陳伯彥、莊裕乾、張瓊美等人供犯罪所用之物,然既已交付予附表所示公司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辦理扣繳稅款之用,已非為被告或共犯徐千惠、陳伯彥、莊裕乾、張瓊美所有,亦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與徐千惠共同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透過王寶翔取得好市多公司中和分公司、家樂福公司經國分公司、清海分公司、安平分公司之統一發票167 張,進項金額合計為14,394,328元,充抵巧魚公司之進項憑證,以避免巧魚公司因開立不實銷項發票而所需繳納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稽徵之正確性及公平性等犯罪事實,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15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此之所謂證據,須確屬能為被告有罪之證明,而無瑕疵可指者,始足當之;再者,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所謂證據,須適於為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明者,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存在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2105號、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53年臺上字第2750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公訴人認被告與徐千惠、王寶翔共同向好市多公司、家樂福公司取得統一發票,充抵巧魚公司之進項憑證,幫助巧魚公司逃漏稅捐,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徐千惠、王寶翔之證述及巧魚公司進銷項交易流程圖、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巧魚公司95年3 月至6 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巧魚公司設立登記表、巧魚公司變更登記表、附表所示之發票影本、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營業稅違章核定稅款繳款書(凱儷公司)、承諾書(凱儷公司、艾迪爾公司、微笑運動用品公司、大力士用品社)、徐千惠以二聯換開成三聯發票虛設行號之下游營業人傳喚對像清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輝榮公司)、進項憑證明細表(輝榮公司)、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裁處書(微笑運動用品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進項)(銷項)等件為其論據。 惟查: ㈠公訴人提出之巧魚公司進銷項交易流程圖等相關書證,故可證明巧魚公司取得好市多公司、家樂福公司之發票,充抵進項憑證,以避免巧魚公司因開立不實銷項發票而所需繳納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就徐千惠透過王寶翔取得家樂福公司、好市多公司之統一發票,充抵巧魚公司之進項憑證,以逃漏稅捐乙節,並不知情等語(見本院卷第51頁反面)。證人徐千惠於98年1 月8 日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稅務員約談時亦陳稱:巧魚公司設立至申請註銷解散之這段期間,所取具之進項發票均係由伊負責的,被告都不知情等語(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巧魚國際有限公司涉嫌取具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之調查報告及事證卷第44頁反面)。證人王寶翔亦陳稱其係將發票販售與徐千惠,亦有王寶翔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談話筆錄1 份附卷可參(見同上卷第55 至57 頁)。證人徐千惠於本院審理時經傳、拘無著。是依公訴人提出之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知悉徐千惠透過王寶翔取得家樂福公司、好市多公司之統一發票,充抵巧魚公司進項憑證,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㈡從而,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未能使本院之心證達到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就被告有無與徐千惠、王寶翔共同取得統一發票充抵巧魚公司進項憑證之行為,仍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就此部分,原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然檢察官認此部分與被告前開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肆、適用之法律: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第56條(修正前)、第55條(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修正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莉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 │編號│買受公司│開立日期│ 發票編號 │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 ├──┼────┼────┼─────┼──────┼──────┤ │ 1 │翊達服飾│95年06月│MU00000000│312,000元 │15,60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小計│ │312,000元 │15,600元 │ ├──┼────┬────┬─────┼──────┼──────┤ │ 1 │聚麟實業│95年05月│MU00000000│203,450元 │10,173元 │ ├──┤有限公司├────┼─────┼──────┼──────┤ │ 2 │ │95年06月│MU00000000│383,000元 │19,150元 │ ├──┼────┴────┴─────┼──────┼──────┤ │小計│ │586,450元 │29,323元 │ ├──┼────┬────┬─────┼──────┼──────┤ │ 1 │鼎昌纖維│95年06月│MU00000000│172,320元 │8,616元 │ ├──┤有限公司├────┼─────┼──────┼──────┤ │ 2 │ │95年06月│MU00000000│206,180元 │10,309元 │ ├──┼────┴────┴─────┼──────┼──────┤ │小計│ │378,500元 │18,925元 │ ├──┼────┬────┬─────┼──────┼──────┤ │ 1 │永騏百貨│95年05月│MU00000000│154,280元 │7,714元 │ │ │行 │ │ │ │ │ ├──┼────┴────┴─────┼──────┼──────┤ │小計│ │154,280元 │7,714元 │ ├──┼────┬────┬─────┼──────┼──────┤ │ 1 │崧貿股份│95年05月│MU00000000│287,000元 │14,350元 │ ├──┤有限公司├────┼─────┼──────┼──────┤ │ 2 │ │95年06月│MU00000000│278,000元 │13,900元 │ ├──┼────┴────┴─────┼──────┼──────┤ │小計│ │565,000元 │28,250元 │ ├──┼────┬────┬─────┼──────┼──────┤ │ 1 │聚麟國際│95年06月│MU00000000│330,160元 │16,508元 │ │ │有限公司│ │ │ │ │ ├──┼────┴────┴─────┼──────┼──────┤ │小計│ │330,160元 │16,508元 │ ├──┼────┬────┬─────┼──────┼──────┤ │ 1 │凱儷服裝│95年03月│LU00000000│338,400元 │16,920元 │ ├──┤設計有限├────┼─────┼──────┼──────┤ │ 2 │公司 │95年03月│LU00000000│245,000元 │12,250元 │ ├──┤ ├────┼─────┼──────┼──────┤ │ 3 │ │95年04月│LU00000000│312,000元 │15,600元 │ ├──┤ ├────┼─────┼──────┼──────┤ │ 4 │ │95年04月│LU00000000│285,600元 │14,280元 │ ├──┤ ├────┼─────┼──────┼──────┤ │ 5 │ │95年05月│MU00000000│312,000元 │15,600元 │ ├──┼────┴────┴─────┼──────┼──────┤ │小計│ │1,493,000元 │74,650元 │ ├──┼────┬────┬─────┼──────┼──────┤ │ 1 │歐澄服飾│95年05月│MU00000000│159,750元 │7,988元 │ ├──┤有限公司├────┼─────┼──────┼──────┤ │ 2 │ │95年05月│MU00000000│170,000元 │8,500元 │ ├──┤ ├────┼─────┼──────┼──────┤ │ 3 │ │95年06月│MU00000000│150,250元 │7,513元 │ ├──┼────┴────┴─────┼──────┼──────┤ │小計│ │480,000元 │24,001元 │ ├──┼────┬────┬─────┼──────┼──────┤ │ 1 │衡光企業│95年03月│LU00000000│280,000元 │14,000元 │ ├──┤股份有限├────┼─────┼──────┼──────┤ │ 2 │公司 │95年04月│LU00000000│285,000元 │14,250元 │ ├──┤ ├────┼─────┼──────┼──────┤ │ 3 │ │95年04月│LU00000000│220,000元 │11,000元 │ ├──┤ ├────┼─────┼──────┼──────┤ │ 4 │ │95年04月│LU00000000│270,000元 │13,500元 │ ├──┤ ├────┼─────┼──────┼──────┤ │ 5 │ │95年04月│LU00000000│243,000元 │12,150元 │ ├──┤ ├────┼─────┼──────┼──────┤ │ 6 │ │95年04月│LU00000000│252,500元 │12,625元 │ ├──┼────┴────┴─────┼──────┼──────┤ │小計│ │1,550,500元 │77,525元 │ ├──┼────┬────┬─────┼──────┼──────┤ │ 1 │中合貿易│95年03月│LU00000000│266,000元 │13,300元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小計│ │266,000元 │13,300元 │ ├──┼────┬────┬─────┼──────┼──────┤ │ 1 │輝榮企業│95年03月│LU00000000│350,000元 │17,500元 │ ├──┤有限公司├────┼─────┼──────┼──────┤ │ 2 │ │95年03月│LU00000000│250,000元 │12,500元 │ ├──┤ ├────┼─────┼──────┼──────┤ │ 3 │ │95年03月│LU00000000│300,000元 │15,000元 │ ├──┤ ├────┼─────┼──────┼──────┤ │ 4 │ │95年03月│LU00000000│300,000元 │15,000元 │ ├──┤ ├────┼─────┼──────┼──────┤ │ 5 │ │95年03月│LU00000000│52,500元 │2,625元 │ ├──┤ ├────┼─────┼──────┼──────┤ │ 6 │ │95年03月│LU00000000│300,000元 │15,000元 │ ├──┤ ├────┼─────┼──────┼──────┤ │ 7 │ │95年03月│LU00000000│300,000元 │15,000元 │ ├──┤ ├────┼─────┼──────┼──────┤ │ 8 │ │95年04月│LU00000000│200,000元 │10,000元 │ ├──┤ ├────┼─────┼──────┼──────┤ │ 9 │ │95年05月│MU00000000│185,000元 │9,250元 │ ├──┤ ├────┼─────┼──────┼──────┤ │ 10 │ │95年05月│MU00000000│105,000元 │5,250元 │ ├──┤ ├────┼─────┼──────┼──────┤ │ 11 │ │95年05月│MU00000000│126,000元 │6,300元 │ ├──┤ ├────┼─────┼──────┼──────┤ │ 12 │ │95年06月│MU00000000│375,000元 │18,750元 │ ├──┤ ├────┼─────┼──────┼──────┤ │ 13 │ │95年06月│MU00000000│175,000元 │8,750元 │ ├──┤ ├────┼─────┼──────┼──────┤ │ 14 │ │95年06月│MU00000000│187,500元 │9,375元 │ ├──┤ ├────┼─────┼──────┼──────┤ │ 15 │ │95年06月│MU00000000│250,000元 │12,500元 │ ├──┼────┴────┴─────┼──────┼──────┤ │小計│ │3,456,000元 │172,800元 │ ├──┼────┬────┬─────┼──────┼──────┤ │ 1 │艾迪爾服│95年05月│MU00000000│252,000元 │12,600元 │ ├──┤飾有限公├────┼─────┼──────┼──────┤ │ 2 │司 │95年06月│ │219,000元 │10,950元 │ │ │ │ │MU00000000│ │ │ ├──┼────┴────┴─────┼──────┼──────┤ │小計│ │471,000元 │23,550元 │ ├──┼────┬────┬─────┼──────┼──────┤ │ 1 │信甲國際│95年04月│LU00000000│96,000元 │4,800元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小計│ │96,000元 │4,800元 │ ├──┼────┬────┬─────┼──────┼──────┤ │ 1 │華得來專│95年03月│LU00000000│350,000元 │17,500元 │ ├──┤業制服有├────┼─────┼──────┼──────┤ │ 2 │限公司 │95年04月│LU00000000│350,000元 │17,500元 │ ├──┼────┴────┴─────┼──────┼──────┤ │小計│ │700,000元 │35,000元 │ ├──┼────┬────┬─────┼──────┼──────┤ │ 1 │威菱國際│95年03月│LU00000000│304,000元 │15,200元 │ ├──┤股份有限├────┼─────┼──────┼──────┤ │ 2 │公司 │95年04月│LU00000000│266,000元 │13,300元 │ ├──┼────┴────┴─────┼──────┼──────┤ │小計│ │570,000元 │28,500元 │ ├──┼────┬────┬─────┼──────┼──────┤ │ 1 │大北實實│95年06月│MU00000000│187,000元 │9,350元 │ ├──┤業股份有├────┼─────┼──────┼──────┤ │ 2 │限公司 │95年06月│MU00000000│195,000元 │9,750元 │ ├──┤ ├────┼─────┼──────┼──────┤ │ 3 │ │95年06月│MU00000000│179,000元 │8,950元 │ ├──┤ ├────┼─────┼──────┼──────┤ │ 4 │ │95年06月│MU00000000│186,000元 │9,300元 │ ├──┤ ├────┼─────┼──────┼──────┤ │ 5 │ │95年06月│MU00000000│253,000元 │12,650元 │ ├──┼────┴────┴─────┼──────┼──────┤ │小計│ │1,000,000元 │50,000元 │ ├──┼────┬────┬─────┼──────┼──────┤ │ 1 │微笑運動│95年05月│MU00000000│315,000元 │15,750元 │ ├──┤用品股份├────┼─────┼──────┼──────┤ │ 2 │有限公司│95年05月│MU00000000│292,400元 │14,620元 │ ├──┤ ├────┼─────┼──────┼──────┤ │ 3 │ │95年05月│MU00000000│325,000元 │16,250元 │ ├──┤ ├────┼─────┼──────┼──────┤ │ 4 │ │95年06月│MU00000000│345,600元 │17,280元 │ ├──┤ ├────┼─────┼──────┼──────┤ │ 5 │ │95年06月│MU00000000│340,000元 │17,000元 │ ├──┤ ├────┼─────┼──────┼──────┤ │ 6 │ │95年06月│MU00000000│260,000元 │13,000元 │ ├──┼────┴────┴─────┼──────┼──────┤ │小計│ │1,878,000元 │93,900元 │ ├──┼────┬────┬─────┼──────┼──────┤ │ 1 │大力士體│95年05月│MU00000000│350,000元 │17,500元 │ ├──┤育用品社├────┼─────┼──────┼──────┤ │ 2 │ │95年06月│MU00000000│338,000元 │16,900元 │ ├──┼────┴────┴─────┼──────┼──────┤ │小計│ │688,000元 │34,400元 │ ├──┼───────────────┼──────┼──────┤ │總計│ │14,974,890元│748,74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