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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68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許旭聖廖穗蓁朱光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68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瑞裕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被告
陳建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被告
解崐馨
被告
義務辯護人 陳佩吟律師
被告
陳永騰
選任辯護人
陳盈壽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瑞裕、陳建中、解崐馨、陳永騰均自民國壹佰年伍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徐瑞裕、陳建中、解崐馨、陳永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徐瑞裕涉犯販賣第2級毒品等罪嫌、被告陳建中涉犯販賣第2、3級毒品罪嫌、被告解崐馨、陳永騰均涉犯販賣第1、2級毒品罪嫌,其等犯罪嫌疑重大,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且被告徐瑞裕、解崐馨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9年12月17日執行羈押,被告徐瑞裕、解崐馨並禁止接見、通信(此部分業經本院分別於100年1月26日、100年3月4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並裁定延長羈押1次。茲因羈押期限將屆,經本院於100年4月27日訊問被告徐瑞裕、陳建中、解崐馨、陳永騰後,其等所犯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按被告徐瑞裕販賣第2級毒品計13次及明知為禁藥而轉讓2次、被告陳建中販賣第2級毒品2次、第3級毒品3次、被告解崐馨販賣第1級毒品1次、第2級毒品6次、被告陳永騰販賣第1級毒品4次、第2級毒品1次,業經本院於100年4月27日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8年2月、16年10月、17年10月),再衡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依被告徐瑞裕、陳建中、解崐馨、陳永騰所犯上開罪責程度,依一般社會通念,堪認其等有逃避後續法院審判或執行之可能性,故其等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當庭諭知均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朱光國

書記官 巫偉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689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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