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6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68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徐瑞裕
- 選任辯護人
- 張慶宗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謝尚修律師
- 被告
- 陳建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 被告
- 解崐馨
- 被告
- 義務辯護人 陳佩吟律師
- 被告
- 陳永騰
- 選任辯護人
- 陳盈壽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瑞裕、陳建中、解崐馨、陳永騰均自民國壹佰年伍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徐瑞裕、陳建中、解崐馨、陳永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徐瑞裕涉犯販賣第2級毒品等罪嫌、被告陳建中涉犯販賣第2、3級毒品罪嫌、被告解崐馨、陳永騰均涉犯販賣第1、2級毒品罪嫌,其等犯罪嫌疑重大,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且被告徐瑞裕、解崐馨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9年12月17日執行羈押,被告徐瑞裕、解崐馨並禁止接見、通信(此部分業經本院分別於100年1月26日、100年3月4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並裁定延長羈押1次。茲因羈押期限將屆,經本院於100年4月27日訊問被告徐瑞裕、陳建中、解崐馨、陳永騰後,其等所犯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按被告徐瑞裕販賣第2級毒品計13次及明知為禁藥而轉讓2次、被告陳建中販賣第2級毒品2次、第3級毒品3次、被告解崐馨販賣第1級毒品1次、第2級毒品6次、被告陳永騰販賣第1級毒品4次、第2級毒品1次,業經本院於100年4月27日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8年2月、16年10月、17年10月),再衡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依被告徐瑞裕、陳建中、解崐馨、陳永騰所犯上開罪責程度,依一般社會通念,堪認其等有逃避後續法院審判或執行之可能性,故其等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當庭諭知均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