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0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梁基暉律師
- 被告
- 三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梁基暉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809 號藥事法等案件,本院於99年5 月2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關於被告甲○○之「宣告緩刑叁年」之記載,應予以更正為「宣告緩刑肆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有如前開主文所示之錯誤,顯係誤載,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