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楊文廣劉敏芳柯志民

  • 當事人
    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緝字第19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1264號,98年度偵字第98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所犯如附表四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背面偽造之丙○○英文署名「yinu」壹枚及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名「yinu」共伍拾貳枚,均沒收。 其餘被訴竊盜部分,無罪。 事 實 一、乙○○為丙○○胞弟蔡坤泉之同居女友,與丙○○同住在臺中縣大安鄉○○路11號86號住處。乙○○於下列時、地,各為下列犯行: ㈠乙○○於民國97年8 月20日在丙○○上開住處內,代丙○○收受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邦公司)換發郵寄予丙○○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下稱友邦信用卡)1 張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未轉交丙○○,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侵占入己。 ㈡乙○○於97年8 月21日9 時15分許,另基於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以丙○○上開住處房內之電話,撥打友邦公司開卡號碼,連結前開金融機構信用卡開卡電腦系統後,按壓電話號碼鍵之方式,將信用卡卡號、持卡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等資料輸入電腦系統處理,並存檔為電磁紀錄,足以向該公司表示客戶開始有權使用上開信用卡之意思,而偽造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丙○○及友邦公司對客戶電磁紀錄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㈢乙○○各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意,至附表一所示地點,持丙○○所有上開友邦信用卡插入自動櫃員機,輸入預借現金密碼,使提款機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以此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以預借現金方式,各詐得如附表一所示金額。 ㈣乙○○於97年8 月23日,另基於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在丙○○上開住處,於信用卡背面簽名欄處,偽簽表彰持卡人丙○○身分之英文簽名「yinu」1 枚,而偽造完成表彰持卡名義人丙○○在該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丙○○、友邦公司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於信用卡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㈤乙○○各於附表二編號01至04、06至18、20、21、24至27、30、34至36、38至46、51、54至57、59、61至63、68、69號所示時間,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至附表二編號01至04、06至18、20、21、24至27、30、34至36、38至46、51、54至57、59、61至63、68、69號地點,持上開信用卡施用詐術冒充丙○○,各刷卡消費如附表二編號01至04、06至18、20、21、24至27、30、34至36、38至46、51、54至57、59、61至63、68、69號所示金額(其中附表二編號54號刷卡2 次,然均在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犯,且被害人同一,應認係接續為之。至於附表二編號03、04、35、36號各係同日在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刷卡消費,惟在不同專櫃為之,難認被害人同一,非屬接續犯),並各於信用卡簽帳單之持卡人簽名欄偽簽表彰丙○○身分之英文簽名「yinu」1 枚,而作成表彰係由丙○○本人親自持卡消費之不實簽帳單私文書,再持以行使交付予該特約商店之人員,以供核對信用卡背面簽名,致該等特約商店人員誤認係丙○○本人刷卡購物,同意乙○○刷卡購物後取走商品,足以生損害於丙○○、友邦公司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各該特約商店對於信用卡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㈥乙○○各於附表二編號05、33、60、67號所示時間,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得利之犯意,至附表二編號05、33、60、67號地點,持上開信用卡施用詐術冒充丙○○,各刷卡消費如附表二編號05、33、60、67號所示金額,並各於信用卡簽帳單之持卡人簽名欄偽簽表彰丙○○身分之英文簽名「yinu」1 枚,而作成表彰係由丙○○本人親自持卡消費之不實簽帳單私文書,再持以行使交付予該特約商店之人員,以供核對信用卡背面簽名,致該等特約商店人員誤認係丙○○本人刷卡消費,提供乙○○服務,足以生損害於丙○○、友邦公司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各該特約商店對於信用卡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㈦乙○○各於附表二編號19、22、28、29、32、37、47、48、50、52、53、58、65、66、70號所示時間,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利用電腦網路設備上網,連線至如附表二編號19、22、28、29、32、37、47、48、50、52、53、58、65、66、70號所示之各該網路特約商店,在網頁線上刷卡消費訂單上,假冒丙○○之名義,輸入上開信用卡卡號,而偽造不實之刷卡消費訂單,並確信消費金額及同意對於所消費之金額遵守發卡銀行申請書所約定條款負繳清責任之意後,刷卡消費,且將前開消費訂單傳輸予各該網路特約商店,表示其刷卡訂購商品之意,而行使前開準私文書,並使各該網路特約商店相關人員陷於錯誤,分別交付如附表二編號19、22、28、29、32、37、47、48、50、52、53、58、65、66、70號所示金額之商品(其中附表二編號53號在雅虎奇摩超級商城之同一網路商店刷卡消費2 次,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犯,且被害人同一,應認係接續為之),乙○○上開各舉並使友邦公司誤信前開偽造之簽帳單或訂單為丙○○本人之消費,足以生損害於丙○○、友邦公司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各該特約商店對於信用卡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㈧乙○○各於附表二編號23、31、49、64號所示時間,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得利之犯意,利用電腦網路設備上網,連線至如附表二編號23、31、49、64號所示之各該網路特約商店,在網頁線上刷卡消費訂單上,假冒丙○○之名義,輸入上開信用卡卡號,而偽造不實之刷卡消費訂單,並確信消費金額及同意對於所消費之金額遵守發卡銀行申請書所約定條款負繳清責任之意後,刷卡消費,且將前開消費訂單傳輸予各該網路特約商店,表示其刷卡訂購服務之意,而行使前開準私文書,並使各該網路特約商店相關人員陷於錯誤,分別提供如附表二編號23、31、49、64號所示金額之服務,乙○○上開各舉並使友邦公司誤信前開偽造之簽帳單或訂單為丙○○本人之消費,足以生損害於丙○○、友邦公司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各該特約商店對於信用卡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㈨乙○○由銀行所寄信件得知丙○○向美商花旗銀行(下稱花旗銀行)所申辦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及向香港上海匯豐銀行(下稱匯豐銀行)所申辦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各1 張之預借現金密碼後,各於附表三編號01至08號所示時間,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意,各於附表三編號01至08所示之時間前數分鐘,在丙○○之上開住處內,趁家中無人之際,取走丙○○所有花旗銀行及匯豐銀行信用卡後,於附表三編號01至08號所示時間,至附表三編號01至08號所示地點,持附表三編號01至08號所示之信用卡插入該銀行自動櫃員機,並輸入預借現金密碼,使提款機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以此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以預借現金方式,各詐得如附表三編號01至08號所示款項(其中附表三編號01、02、03、07號各提領2 次、2 次、2 次及3 次款項,但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犯,應認係接續為之),於領取如附表三編號01至08號所示款項後,旋返回丙○○上開住處,趁家中無人之際,將上開信用卡放回原處,丙○○因而未察覺有異。 二、案經丙○○訴請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其立法意旨,乃在於確保被告之反對詰問權。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條第2 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則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捨棄反對詰問之權利,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惟因刑事訴訟制度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乃又限制以法院認為適當者,始得為證據。因此,當事人同意或依法視為同意某項傳聞證據作為證據使用者,實質上即表示有反對詰問權之當事人已捨棄其權利,如法院認為適當者,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換言之,當事人捨棄對原陳述人行使反對詰問權者,如法院認為適當,即容許該傳聞證據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為前提(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16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判決後述引用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言詞及書面陳述),皆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及被告雖知上開證據資料為傳聞證據,但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明確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訴緝卷第38、55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且與本案均具有關連性,認後述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 貳、有罪方面: 一、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坦承上揭事實不諱,核與證人丙○○於警詢及偵訊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郵局國內掛號郵件及回執影本、友邦信用卡電話語音開卡及設定預借現金密碼紀錄、AIG 友邦信用卡卡戶基本資料異動、友邦公司檢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資料、簽帳單影本、網路交易紀錄(訂單明細、貨運簽收單)等資料、自動櫃員機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 張、花旗銀行客戶交易明細一覽表、匯豐銀行信用卡冒用交易明細表、花旗銀行信用卡帳單及匯豐銀行信用卡帳單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方面: ㈠核被告事實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核其事實㈡所為,係犯刑法第220 條第2 項、第210 條之偽造準私文書罪;核其事實㈢所載3 次犯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罪;核其事實㈣所為,係犯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核其事實㈤所載47 次犯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核其事實㈥所載4 次犯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核其事實㈦所載15次犯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核其事實㈧所載4 次犯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核其事實㈨所載8 次犯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罪。 ㈡按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依檢察一體原則,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如發現起訴書認事用法有明顯錯誤,固得本於自己確信之法律見解,於論告時變更起訴之法條,或另為其他適當之主張。然刑事訴訟之審判,係採彈劾主義,亦即不告不理原則,法院對於被告之行為,應受審判之範圍,乃指起訴書(或自訴狀)所記載之被告「犯罪事實」(包括起訴效力所及之具有同一案件關係之犯罪事實)而言。而起訴係一種訴訟上之請求,犯罪已經起訴,產生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法院即有審判之權利及義務。是以起訴書事實欄內,所記載之犯罪事實,皆為法院應予審判之對象,倘事實已經起訴而未予審判,自有刑事訴訟法第379 條第12款規定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背法令(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4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公訴人於起訴書就被告上開事實㈡犯行,已於證據併所犯法條欄記載刑法第220 條第2 項、、第210 條之偽造準私文書罪,亦於犯罪事實欄明確敘及被告「以電話語音方式辦理開卡手續及設定預借現金密碼」事實,此部分應在起訴範圍,附此說明。 ㈢被告上開事實㈣所載被告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處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 ㈣被告上開事實㈤、㈥所載被告在簽帳單上偽造署押之行為,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㈤被告上開事實㈦、㈧所載被告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㈥被告所犯如附表二編號53、54號所示犯行,各係於密接之時、地所為,被害人同一,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應認係基於同一盜刷信用卡之犯意下所為之接續行為,應僅論以一罪。至於附表二編號03、04、35、36號,分別在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不同專櫃刷卡消費,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供述甚詳(見本院訴緝卷第56頁),難認被害人同一,非屬接續犯,併此說明。 ㈦被告所犯如附表三編號01、02、03、07號所示各該犯行,各提領2 次、2 次、2 次、3 次款項,係被告於密接之時、地所為,被害人及設置自動櫃員機之金融行庫均同一,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應認係各基於同一盜領現金之犯意下所為之接續行為,應就附表三編號01、02、03、07號所示犯行各僅論以一罪。 ㈧被告上開事實㈤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上開事實㈥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上開事實㈦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被告上開事實㈧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㈨被告上開事實㈠之侵占罪、事實㈡之偽造準私文書罪、事實㈢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罪共3 罪、事實㈣之偽造私文書罪、事實㈤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47罪、事實㈥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4 罪、事實㈦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15罪、事實㈧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4 罪及事實㈨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罪共8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認被告附表一、二、三所示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持續實行複次之持信用卡以盜用預借現金及盜刷信用卡消費之行為,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應各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各僅成立包括一罪之集合犯之實質一罪云云,容有誤會,併此說明。 ㈩爰審酌被告與丙○○之胞弟蔡坤泉為男女朋友關係,因而居住在丙○○之住處,竟貪圖一時之私利,而為本案犯行,造成丙○○受有損害,且迄未賠償丙○○任何款項,及其持丙○○所有上開信用卡,所消費之內容並非全屬生活必需品,尚在百貨公司與網路購物及為造型美髮等消費,暨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被告在友邦公司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處偽造「丙○○」之英文署名「yinu」1 枚及在如附表三編號01至18、20、21、24至27、30、33至36、38至46、51、54至57、59至63、67至69號所示簽帳單上偽造丙○○之英文署名「yinu」共計52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各於關聯之罪項下,宣告沒收。 叁、無罪方面: 一、公訴意旨認:被告基於竊盜之集合犯意,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前,在丙○○之上開住處內,趁家中無人之際,陸續竊取丙○○所有之前開花旗銀行及匯豐銀行信用卡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至附表三所示地點,持竊得之花旗銀行及匯豐銀行信用卡插入自動櫃員機,詐得如附表三所示金額,共計詐得23萬元。被告並於每次盜用得逞後,再趁家中無人之際,將上開信用卡放回原處,丙○○因而未察覺有異。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所謂證據,須適於為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明者,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53年臺上字第2750號、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及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再按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證明,不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須於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此程度而仍有合理懷疑存在時,本諸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故附加於自白之佐證,亦須達於無合理懷疑之程度,且非只增強自白之可信性為已足,仍須具備構成犯罪要件事實之獨立證據,亦即除自白外,仍應有足可證明犯罪之必要證據,因此,無被告自白之案件,固應調查必要之證據,即已有被告自白之案件,亦須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7496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無非以上開證據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坦承上開犯行不諱(見本院訴緝卷第37、58頁)。經查,被告先於警詢供稱:(你如何得知丙○○的信用卡是放置於何處?)我是進去他的房間時,看到她的包包放在桌上,…我就動手拉開她包包的拉鏈翻動裡面的物品,取出信用卡。…我每次拿信用卡去預借現金之後,都趁白天家中無人時,再將信用卡置回丙○○房間的包包內等語(見警卷㈠第4 、5 頁),復於本院審理供稱:我在領款前幾分鐘拿丙○○的信用卡,領完以後就馬上放回丙○○的包包,所以丙○○才沒有發覺等語甚詳(見本院訴緝卷第37至38頁),經核與證人丙○○先於警詢供稱:(信用卡平時由何人在保管使用?放置何處?有無遭竊?)我在保管,平時都放在我小皮包內。信用卡沒有遭竊等語(見偵卷㈠第8 頁);復於偵訊證稱:(你花旗銀行和匯豐銀行信用卡有被乙○○拿走?)沒有,他是用完就偷偷放回去等語相符(見偵卷第5 頁)。依此,被告於附表三編號01至08號所示時間前數分鐘,在證人丙○○上開住處內,趁家中無人之際,取得證人丙○○所有花旗銀行及匯豐銀行信用卡之目的,非在排除證人丙○○之持有支配關係,而係趁證人丙○○未加注意之際,以信用卡預借現金,且於領取附表三編號01至08號所示款項後即放回原處。證人丙○○亦未曾發覺其花旗銀行及匯豐銀行信用卡遭被告取走用以預借現金。依此,被告實際持有花旗銀行及匯豐銀行信用卡之時間甚短,其對證人丙○○所有之上開信用卡,應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自難論以竊盜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竊盜犯行,本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判例意旨,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5 條第1 項、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9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劉敏芳 法 官 柯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附表一: ┌──┬──────┬───────────────────┬───┐ │編號│ 時 間 │ 地 點 │ 金額 │ ├──┼──────┼───────────────────┼───┤ │ 01 │97年8 月21日│土地銀行CD/ATM(機臺地址:臺中縣大甲鎮│ 2萬元│ │ │9 時44分40秒│鎮政路40號) │ │ ├──┼──────┼───────────────────┼───┤ │ 02 │97年9 月1 日│土地銀行CD/ATM(機臺地址:臺中縣大甲鎮│ 1萬元│ │ │14時7 分49秒│鎮政路40號) │ │ ├──┼──────┼───────────────────┼───┤ │ 03 │97年9 月4 日│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甲分行ATM (機臺地址│5000元│ │ │19時5 分52秒│:臺中縣大甲鎮○○路202號) │ │ └──┴──────┴───────────────────┴───┘ 附表二: ┌──┬────┬──────┬────┬─────────────┐ │編號│ 時間 │ 特約商店 │金額(元)│ 應沒收之物 │ ├──┼────┼──────┼────┼─────────────┤ │ 01 │97年8 月│啄木鳥藥師藥│ 1,623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23日 │局- 大甲店 │ │名「yinu」1枚 │ ├──┼────┼──────┼────┼─────────────┤ │ 02 │97年8 月│啄木鳥藥師藥│ 6,645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24日 │局-大甲店 │ │名「yinu」1枚 │ ├──┼────┼──────┼────┼─────────────┤ │ 03 │97年8 月│新光三越百貨│ 1,216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26日 │股份有限公司│ │名「yinu」1枚 │ │ │ │臺中分公司 │ │ │ ├──┼────┼──────┼────┼─────────────┤ │ 04 │97年8 月│新光三越百貨│ 4,298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26日 │股份有限公司│ │名「yinu」1枚 │ │ │ │臺中分公司 │ │ │ ├──┼────┼──────┼────┼─────────────┤ │ 05 │97年8 月│卡多絲造型美│ 2,200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26日 │髮 │ │名「yinu」1枚 │ ├──┼────┼──────┼────┼─────────────┤ │ 06 │97年8 月│NET-大甲一店│ 1,554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27日 │ │ │名「yinu」1枚 │ ├──┼────┼──────┼────┼─────────────┤ │ 07 │97年8 月│啄木鳥藥師藥│ 4,004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27日 │局-大甲店 │ │名「yinu」1枚 │ ├──┼────┼──────┼────┼─────────────┤ │ 08 │97年8 月│龍弋股份有限│ 1,507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30日 │公司 │ │名「yinu」1枚 │ ├──┼────┼──────┼────┼─────────────┤ │ 09 │97年8 月│麗嬰房(股)│ 1,840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30日 │-2801 │ │名「yinu」1枚 │ ├──┼────┼──────┼────┼─────────────┤ │ 10 │97年9 月│啄木鳥藥師藥│ 1,066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1日 │局-大甲店 │ │名「yinu」1枚 │ ├──┼────┼──────┼────┼─────────────┤ │ 11 │97年9 月│NET-大甲一店│ 1,096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1日 │ │ │名「yinu」1枚 │ ├──┼────┼──────┼────┼─────────────┤ │ 12 │97年9 月│啄木鳥藥師藥│ 1,080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2日 │局-大甲店 │ │名「yinu」1枚 │ ├──┼────┼──────┼────┼─────────────┤ │ 13 │97年9 月│康達藥局鎮瀾│ 2,689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3日 │店 │ │名「yinu」1枚 │ ├──┼────┼──────┼────┼─────────────┤ │ 14 │97年9 月│啄木鳥藥師藥│ 688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4日 │局-大甲店 │ │名「yinu」1 枚 │ ├──┼────┼──────┼────┼─────────────┤ │ 15 │97年9 月│西華大飯店股│ 6,270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6日 │份有限公司 │ │名「yinu」1枚 │ ├──┼────┼──────┼────┼─────────────┤ │ 16 │97年9 月│百宏大藥局 │ 1,579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13日 │ │ │名「yinu」1枚 │ ├──┼────┼──────┼────┼─────────────┤ │ 17 │97年9 月│四季精品百貨│ 981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15日 │-大甲店 │ │名「yinu」1枚 │ ├──┼────┼──────┼────┼─────────────┤ │ 18 │97年9 月│啄木鳥藥師藥│ 225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20日 │局-大甲店 │ │名「yinu」1枚 │ ├──┼────┼──────┼────┼─────────────┤ │ 19 │97年9 月│富邦momo │ 1,080 │ │ │ │30日 │ │ │ │ ├──┼────┼──────┼────┼─────────────┤ │ 20 │97年10月│麗嬰房(股)│ 1,499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4日 │-0858 │ │名「yinu」1 枚 │ ├──┼────┼──────┼────┼─────────────┤ │ 21 │97年10月│啄木鳥藥師藥│ 1,662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4日 │局-大甲店 │ │名「yinu」1枚 │ ├──┼────┼──────┼────┼─────────────┤ │ 22 │97年10月│富邦momo │ 2,040 │ │ │ │6日 │ │ │ │ ├──┼────┼──────┼────┼─────────────┤ │ 23 │97年10月│威寶電信股份│ 3,434 │ │ │ │7日 │有限公司 │ │ │ ├──┼────┼──────┼────┼─────────────┤ │ 24 │97年10月│不詳 │ 1,619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10日 │ │ │名「yinu」1 枚 │ ├──┼────┼──────┼────┼─────────────┤ │ 25 │97年12月│四季精品百貨│ 1,428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5日 │-大甲店 │ │名「yinu」1枚 │ ├──┼────┼──────┼────┼─────────────┤ │ 26 │97年12月│啄木鳥藥師藥│ 15,508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5日 │局-大甲店 │ │名「yinu」1枚 │ ├──┼────┼──────┼────┼─────────────┤ │ 27 │97年12月│燦坤3C大甲店│ 2,246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7日 │ │ │名「yinu」1枚 │ ├──┼────┼──────┼────┼─────────────┤ │ 28 │97年12月│東京著衣國際│ 1,780 │ │ │ │8日 │有限公司 │ │ │ ├──┼────┼──────┼────┼─────────────┤ │ 29 │97年12月│網勁- 松本澤│ 3,379 │ │ │ │9日 │一般 │ │ │ ├──┼────┼──────┼────┼─────────────┤ │ 30 │97年12月│啄木鳥藥師藥│ 1,212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10日 │局-大甲店 │ │名「yinu」1枚 │ ├──┼────┼──────┼────┼─────────────┤ │ 31 │97年12月│願境網訊股份│ 159 │ │ │ │12日 │有限公司 │ │ │ ├──┼────┼──────┼────┼─────────────┤ │ 32 │97年12月│富邦momo │ 2,386 │ │ │ │12日 │ │ │ │ ├──┼────┼──────┼────┼─────────────┤ │ 33 │97年12月│卡多絲造型美│ 1,000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13日 │髮 │ │名「yinu」1枚 │ ├──┼────┼──────┼────┼─────────────┤ │ 34 │97年12月│全家福鞋業- │ 1,902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13日 │大甲店 │ │名「yinu」1 枚 │ ├──┼────┼──────┼────┼─────────────┤ │ 35 │97年12月│新光三越百貨│ 1,161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14日 │股份有限公司│ │名「yinu」1枚 │ │ │ │臺中分公司 │ │ │ ├──┼────┼──────┼────┼─────────────┤ │ 36 │97年12月│新光三越百貨│ 3,948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14日 │股份有限公司│ │名「yinu」1枚 │ │ │ │臺中分公司 │ │ │ ├──┼────┼──────┼────┼─────────────┤ │ 37 │97年12月│富邦momo │ 1,298 │ │ │ │15日 │ │ │ │ ├──┼────┼──────┼────┼─────────────┤ │ 38 │97年12月│麗嬰房(股)│ 6,000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16日 │-0858 │ │名「yinu」1枚 │ ├──┼────┼──────┼────┼─────────────┤ │ 39 │97年12月│仲信量販店 │ 908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16日 │ │ │名「yinu」1枚 │ ├──┼────┼──────┼────┼─────────────┤ │ 40 │97年12月│啄木鳥藥師藥│ 189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16日 │局-大甲店 │ │名「yinu」1枚 │ ├──┼────┼──────┼────┼─────────────┤ │ 41 │97年12月│麗嬰房(股)│ 1,197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18日 │-0858 │ │名「yinu」1枚 │ ├──┼────┼──────┼────┼─────────────┤ │ 42 │97年12月│燦坤3C大甲店│ 1,991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19日 │ │ │名「yinu」1枚 │ ├──┼────┼──────┼────┼─────────────┤ │ 43 │97年12月│啄木鳥藥師藥│ 426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19日 │局-大甲店 │ │名「yinu」1枚 │ ├──┼────┼──────┼────┼─────────────┤ │ 44 │97年12月│仲信量販店 │ 1,376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19日 │ │ │名「yinu」1枚 │ ├──┼────┼──────┼────┼─────────────┤ │ 45 │97年12月│佑全連鎖藥局│ 144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20日 │-大甲蔣公店 │ │名「yinu」1枚 │ ├──┼────┼──────┼────┼─────────────┤ │ 46 │97年12月│麗嬰房(股)│ 1,132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20日 │-0858 │ │名「yinu」1枚 │ ├──┼────┼──────┼────┼─────────────┤ │ 47 │97年12月│麗嬰房股份有│ 1,056 │ │ │ │20日 │限公司 │ │ │ ├──┼────┼──────┼────┼─────────────┤ │ 48 │97年12月│購物中心- 興│ 1,080 │ │ │ │22日 │奇 │ │ │ ├──┼────┼──────┼────┼─────────────┤ │ 49 │97年12月│威寶電信股份│ 207 │ │ │ │22日 │有限公司 │ │ │ ├──┼────┼──────┼────┼─────────────┤ │ 50 │97年12月│PC home 商店│ 2,491 │ │ │ │22日 │街 │ │ │ ├──┼────┼──────┼────┼─────────────┤ │ 51 │97年12月│不詳 │ 729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23日 │ │ │名「yinu」1枚 │ ├──┼────┼──────┼────┼─────────────┤ │ 52 │97年12月│購物中心- 興│ 1,180 │ │ │ │23日 │奇 │ │ │ ├──┼────┼──────┼────┼─────────────┤ │ 53 │97年12月│雅虎奇摩超級│ 590 │ │ │ │23日 │商城 │ │ │ │ ├────┼──────┼────┼─────────────┤ │ │97年12月│雅虎奇摩超級│ 80 │ │ │ │23日 │商城 │ │ │ ├──┼────┼──────┼────┼─────────────┤ │ 54 │97年12月│四季精品百貨│ 851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24日 │-大甲店 │ │名「yinu」1枚 │ │ ├────┼──────┼────┼─────────────┤ │ │97年12月│四季精品百貨│ 279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24日 │-大甲店 │ │名「yinu」1枚 │ ├──┼────┼──────┼────┼─────────────┤ │ 55 │97年12月│佑全連鎖藥局│ 497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24日 │-大甲蔣公店 │ │名「yinu」1枚 │ ├──┼────┼──────┼────┼─────────────┤ │ 56 │97年12月│仲信量販店 │ 1,178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25日 │ │ │名「yinu」1枚 │ ├──┼────┼──────┼────┼─────────────┤ │ 57 │97年12月│仲信量販店 │ 448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26日 │ │ │名「yinu」1枚 │ ├──┼────┼──────┼────┼─────────────┤ │ 58 │97年12月│兆駿科技股份│ 1,180 │ │ │ │26日 │有限公司 │ │ │ ├──┼────┼──────┼────┼─────────────┤ │ 59 │97年12月│麗嬰房(股)│ 11,871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26日 │-0858 │ │名「yinu」1枚 │ ├──┼────┼──────┼────┼─────────────┤ │ 60 │97年12月│卡多絲造型美│ 1,448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28日 │髮 │ │名「yinu」1枚 │ ├──┼────┼──────┼────┼─────────────┤ │ 61 │97年12月│啄木鳥藥師藥│ 459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28日 │局-大甲店 │ │名「yinu」1枚 │ ├──┼────┼──────┼────┼─────────────┤ │ 62 │97年12月│bissini 大甲│ 990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28日 │鎮政342 │ │名「yinu」1枚 │ ├──┼────┼──────┼────┼─────────────┤ │ 63 │97年12月│EASY SHOP-大│ 1,860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29日 │甲光明店 │ │名「yinu」1枚 │ ├──┼────┼──────┼────┼─────────────┤ │ 64 │97年12月│威寶電信股份│ 1,649 │ │ │ │30日 │有限公司 │ │ │ ├──┼────┼──────┼────┼─────────────┤ │ 65 │97年12月│富邦momo │ 2,330 │ │ │ │30日 │ │ │ │ ├──┼────┼──────┼────┼─────────────┤ │ 66 │98年1 月│東森得易購股│ 990 │ │ │ │1日 │份有限公司臺│ │ │ │ │ │北分公司 │ │ │ ├──┼────┼──────┼────┼─────────────┤ │ 67 │98年1 月│卡多絲造型美│ 1,390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1日 │髮 │ │名「yinu」1枚 │ ├──┼────┼──────┼────┼─────────────┤ │ 68 │98年1 月│麗嬰房(股)│ 6,955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1日 │-0858 │ │名「yinu」1枚 │ ├──┼────┼──────┼────┼─────────────┤ │ 69 │98年1 月│NET-大甲一店│ 1,890 │簽帳單上偽造之丙○○英文署│ │ │1日 │ │ │名「yinu」1枚 │ ├──┼────┼──────┼────┼─────────────┤ │ 70 │98年1 月│康軒書屋 │ 775 │ │ │ │7日 │ │ │ │ └──┴────┴──────┴────┴─────────────┘ 附表三: ┌──┬─────┬────┬───────────────┬───┐ │編號│ 時 間 │金融機構│ 地 址 │ 金額 │ ├──┼─────┼────┼───────────────┼───┤ │ 01 │97年9 月24│花旗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 (地址:臺│20,000│ │ │日18時12分│信用卡 │中縣大安鄉○○○路323 、325 號│ │ │ │ │ │) │ │ │ ├─────┼────┼───────────────┼───┤ │ │97年9 月24│花旗銀行│同上 │20,000│ │ │日18時13分│信用卡 │ │ │ ├──┼─────┼────┼───────────────┼───┤ │ 02 │97年10月18│花旗銀行│同上 │20,000│ │ │日16時56分│信用卡 │ │ │ │ ├─────┼────┼───────────────┼───┤ │ │97年10月18│花旗銀行│同上 │20,000│ │ │日16時59分│信用卡 │ │ │ ├──┼─────┼────┼───────────────┼───┤ │ 03 │97年11月2 │花旗銀行│同上 │20,000│ │ │日20時12分│信用卡 │ │ │ │ ├─────┼────┼───────────────┼───┤ │ │97年11月2 │花旗銀行│同上 │20,000│ │ │日20時19分│信用卡 │ │ │ ├──┼─────┼────┼───────────────┼───┤ │ 04 │97年11月10│花旗銀行│同上(與05號所示自動櫃員機係屬│20,000│ │ │日15時31分│信用卡 │不同金融行庫,為不同之被害人,│ │ │ │ │ │應係另行起意) │ │ ├──┼─────┼────┼───────────────┼───┤ │ 05 │97年11月10│花旗銀行│中華郵政大甲郵局ATM (地址:臺│10,000│ │ │日15時35分│信用卡 │中縣大甲鎮○○路1號) │ │ ├──┼─────┼────┼───────────────┼───┤ │ 06 │97年11月26│花旗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 (地址:臺│ 5,000│ │ │日19時14分│信用卡 │中縣大安鄉○○○路323 、325 號│ │ │ │ │ │) │ │ ├──┼─────┼────┼───────────────┼───┤ │ 07 │97年11月28│匯豐銀行│中華郵政大甲郵局ATM (地址:臺│20,000│ │ │日16時42分│信用卡 │中縣大甲鎮○○路1號) │ │ │ ├─────┼────┼───────────────┼───┤ │ │97年11月28│匯豐銀行│同上 │20,000│ │ │日16時42分│信用卡 │ │ │ │ ├─────┼────┼───────────────┼───┤ │ │97年11月28│匯豐銀行│同上 │20,000│ │ │日16時42分│信用卡 │ │ │ ├──┼─────┼────┼───────────────┼───┤ │ 08 │97年12月28│匯豐銀行│土地銀行臺中大甲分行ATM (地址│15,000│ │ │日 │信用卡 │:臺中縣大甲鎮鎮○路40號) │ │ └──┴─────┴────┴───────────────┴───┘ 附表四: ┌──┬─────┬────────────────────────────┐ │編號│ 事 實 │ 所犯罪名及處刑(主刑及從刑) │ ├──┼─────┼────────────────────────────┤ │ 01 │事實欄㈠│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02 │事實欄㈡│乙○○偽造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03 │事實欄㈢│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 │ │(即附表一│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編號01號)│壹日。 │ ├──┼─────┼────────────────────────────┤ │ 04 │事實欄㈢│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 │ │(即附表一│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編號02號)│壹日。 │ ├──┼─────┼────────────────────────────┤ │ 05 │事實欄㈢│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 │ │(即附表一│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編號03號)│壹日。 │ ├──┼─────┼────────────────────────────┤ │ 06 │事實欄㈣│乙○○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 │ │ │司信用卡背面偽造之丙○○英文署名「yinu」壹枚,沒收。 │ ├──┼─────┼────────────────────────────┤ │ 07 │事實欄㈤│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 │編號01號)│英文署名「yinu」壹枚,沒收。 │ ├──┼─────┼────────────────────────────┤ │ 08 │事實欄㈤│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 │編號02號)│英文署名「yinu」壹枚,沒收。 │ ├──┼─────┼────────────────────────────┤ │ 09 │事實欄㈤│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 │編號03號)│英文署名「yinu」壹枚,沒收。 │ ├──┼─────┼────────────────────────────┤ │ 10 │事實欄㈤│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 │編號04號)│英文署名「yinu」壹枚,沒收。 │ ├──┼─────┼────────────────────────────┤ │ 11 │事實欄㈤│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 │編號06號)│英文署名「yinu」壹枚,沒收。 │ ├──┼─────┼────────────────────────────┤ │ 12 │事實欄㈤│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 │編號07號)│英文署名「yinu」壹枚,沒收。 │ ├──┼─────┼────────────────────────────┤ │ 13 │事實欄㈤│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 │編號08號)│英文署名「yinu」壹枚,沒收。 │ ├──┼─────┼────────────────────────────┤ │ 14 │事實欄㈤│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 │編號09號)│英文署名「yinu」壹枚,沒收。 │ ├──┼─────┼────────────────────────────┤ │ 15 │事實欄㈤│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 │編號10號)│英文署名「yinu」壹枚,沒收。 │ ├──┼─────┼────────────────────────────┤ │ 16 │事實欄㈤│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 │編號11號)│英文署名「yinu」壹枚,沒收。 │ ├──┼─────┼────────────────────────────┤ │ 17 │事實欄㈤│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 │編號12號)│英文署名「yinu」壹枚,沒收。 │ ├──┼─────┼────────────────────────────┤ │ 18 │事實欄㈤│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 │編號13號)│英文署名「yinu」壹枚,沒收。 │ ├──┼─────┼────────────────────────────┤ │ 19 │事實欄㈤│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 │編號14號)│英文署名「yinu」壹枚,沒收。 │ ├──┼─────┼────────────────────────────┤ │ 20 │事實欄㈤│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 │編號15號)│英文署名「yinu」壹枚,沒收。 │ ├──┼─────┼────────────────────────────┤ │ 21 │事實欄㈤│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 │編號16號)│英文署名「yinu」壹枚,沒收。 │ ├──┼─────┼────────────────────────────┤ │ 22 │事實欄㈤│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 │編號17號)│英文署名「yinu」壹枚,沒收。 │ ├──┼─────┼────────────────────────────┤ │ 23 │事實欄㈤│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 │編號18號)│英文署名「yinu」壹枚,沒收。 │ ├──┼─────┼────────────────────────────┤ │ 24 │事實欄㈤│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 │編號20號)│英文署名「yinu」壹枚,沒收。 │ ├──┼─────┼────────────────────────────┤ │ 25 │事實欄㈤│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 │編號21號)│英文署名「yinu」壹枚,沒收。 │ ├──┼─────┼────────────────────────────┤ │ 26 │事實欄㈤│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 │編號24號)│英文署名「yinu」壹枚,沒收。 │ ├──┼─────┼────────────────────────────┤ │ 27 │事實欄㈤│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 │編號25號)│英文署名「yinu」壹枚,沒收。 │ ├──┼─────┼────────────────────────────┤ │ 28 │事實欄㈤│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 │編號26號)│英文署名「yinu」壹枚,沒收。 │ ├──┼─────┼────────────────────────────┤ │ 29 │事實欄㈤│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 │編號27號)│英文署名「yinu」壹枚,沒收。 │ ├──┼─────┼────────────────────────────┤ │ 30 │事實欄㈤│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 │編號30號)│英文署名「yinu」壹枚,沒收。 │ ├──┼─────┼────────────────────────────┤ │ 31 │事實欄㈤│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 │編號34號)│英文署名「yinu」壹枚,沒收。 │ ├──┼─────┼────────────────────────────┤ │ 32 │事實欄㈤│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 │編號35號)│英文署名「yinu」壹枚,沒收。 │ ├──┼─────┼────────────────────────────┤ │ 33 │事實欄㈤│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 │編號36號)│英文署名「yinu」壹枚,沒收。 │ ├──┼─────┼────────────────────────────┤ │ 34 │事實欄㈤│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 │編號38號)│英文署名「yinu」壹枚,沒收。 │ ├──┼─────┼────────────────────────────┤ │ 35 │事實欄㈤│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 │編號39號)│英文署名「yinu」壹枚,沒收。 │ ├──┼─────┼────────────────────────────┤ │ 36 │事實欄㈤│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 │編號40號)│英文署名「yinu」壹枚,沒收。 │ ├──┼─────┼────────────────────────────┤ │ 37 │事實欄㈤│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 │編號41號)│英文署名「yinu」壹枚,沒收。 │ ├──┼─────┼────────────────────────────┤ │ 38 │事實欄㈤│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 │編號42號)│英文署名「yinu」壹枚,沒收。 │ ├──┼─────┼────────────────────────────┤ │ 39 │事實欄㈤│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 │編號43號)│英文署名「yinu」壹枚,沒收。 │ ├──┼─────┼────────────────────────────┤ │ 40 │事實欄㈤│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 │編號44號)│英文署名「yinu」壹枚,沒收。 │ ├──┼─────┼────────────────────────────┤ │ 41 │事實欄㈤│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 │編號45號)│英文署名「yinu」壹枚,沒收。 │ ├──┼─────┼────────────────────────────┤ │ 42 │事實欄㈤│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 │編號46號)│英文署名「yinu」壹枚,沒收。 │ ├──┼─────┼────────────────────────────┤ │ 43 │事實欄㈤│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 │編號51號)│英文署名「yinu」壹枚,沒收。 │ ├──┼─────┼────────────────────────────┤ │ 44 │事實欄㈤│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 │編號54號)│英文署名「yinu」貳枚,沒收。 │ ├──┼─────┼────────────────────────────┤ │ 45 │事實欄㈤│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 │編號55號)│英文署名「yinu」壹枚,沒收。 │ ├──┼─────┼────────────────────────────┤ │ 46 │事實欄㈤│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 │編號56號)│英文署名「yinu」壹枚,沒收。 │ ├──┼─────┼────────────────────────────┤ │ 47 │事實欄㈤│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 │編號57號)│英文署名「yinu」壹枚,沒收。 │ ├──┼─────┼────────────────────────────┤ │ 48 │事實欄㈤│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 │編號59號)│英文署名「yinu」壹枚,沒收。 │ ├──┼─────┼────────────────────────────┤ │ 49 │事實欄㈤│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 │編號61號)│英文署名「yinu」壹枚,沒收。 │ ├──┼─────┼────────────────────────────┤ │ 50 │事實欄㈤│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 │編號62號)│英文署名「yinu」壹枚,沒收。 │ ├──┼─────┼────────────────────────────┤ │ 51 │事實欄㈤│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 │編號63號)│英文署名「yinu」壹枚,沒收。 │ ├──┼─────┼────────────────────────────┤ │ 52 │事實欄㈤│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 │編號68號)│英文署名「yinu」壹枚,沒收。 │ ├──┼─────┼────────────────────────────┤ │ 53 │事實欄㈤│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 │編號69號)│英文署名「yinu」壹枚,沒收。 │ ├──┼─────┼────────────────────────────┤ │ 54 │事實欄㈥│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 │編號05號)│英文署名「yinu」壹枚,沒收。 │ ├──┼─────┼────────────────────────────┤ │ 55 │事實欄㈥│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 │編號33號)│英文署名「yinu」壹枚,沒收。 │ ├──┼─────┼────────────────────────────┤ │ 56 │事實欄㈥│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 │編號60號)│英文署名「yinu」壹枚,沒收。 │ ├──┼─────┼────────────────────────────┤ │ 57 │事實欄㈥│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簽帳單上偽造之丙○○│ │ │編號67號)│英文署名「yinu」壹枚,沒收。 │ ├──┼─────┼────────────────────────────┤ │ 58 │事實欄㈦│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編號19號)│ │ ├──┼─────┼────────────────────────────┤ │ 59 │事實欄㈦│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編號22號)│ │ ├──┼─────┼────────────────────────────┤ │ 60 │事實欄㈦│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編號28號)│ │ ├──┼─────┼────────────────────────────┤ │ 61 │事實欄㈦│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編號29號)│ │ ├──┼─────┼────────────────────────────┤ │ 62 │事實欄㈦│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編號32號)│ │ ├──┼─────┼────────────────────────────┤ │ 63 │事實欄㈦│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編號37號)│ │ ├──┼─────┼────────────────────────────┤ │ 64 │事實欄㈦│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編號47號)│ │ ├──┼─────┼────────────────────────────┤ │ 65 │事實欄㈦│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編號48號)│ │ ├──┼─────┼────────────────────────────┤ │ 66 │事實欄㈦│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編號50號)│ │ ├──┼─────┼────────────────────────────┤ │ 67 │事實欄㈦│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編號52號)│ │ ├──┼─────┼────────────────────────────┤ │ 68 │事實欄㈦│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編號53號)│ │ ├──┼─────┼────────────────────────────┤ │ 69 │事實欄㈦│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編號58號)│ │ ├──┼─────┼────────────────────────────┤ │ 70 │事實欄㈦│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編號65號)│ │ ├──┼─────┼────────────────────────────┤ │ 71 │事實欄㈦│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編號66號)│ │ ├──┼─────┼────────────────────────────┤ │ 72 │事實欄㈦│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編號70號)│ │ ├──┼─────┼────────────────────────────┤ │ 73 │事實欄㈧│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編號23號)│ │ ├──┼─────┼────────────────────────────┤ │ 74 │事實欄㈧│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編號31號)│ │ ├──┼─────┼────────────────────────────┤ │ 75 │事實欄㈧│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編號49號)│ │ ├──┼─────┼────────────────────────────┤ │ 76 │事實欄㈧│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即附表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編號64號)│ │ ├──┼─────┼────────────────────────────┤ │ 77 │事實欄㈨│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 │ │(即附表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編號01號)│壹日。 │ ├──┼─────┼────────────────────────────┤ │ 78 │事實欄㈨│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 │ │(即附表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編號02號)│壹日。 │ ├──┼─────┼────────────────────────────┤ │ 79 │事實欄㈨│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 │ │(即附表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編號03號)│壹日。 │ ├──┼─────┼────────────────────────────┤ │ 80 │事實欄㈨│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 │ │(即附表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編號04號)│壹日。 │ ├──┼─────┼────────────────────────────┤ │ 81 │事實欄㈨│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 │ │(即附表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編號05號)│壹日。 │ ├──┼─────┼────────────────────────────┤ │ 82 │事實欄㈨│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 │ │(即附表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編號06號)│壹日。 │ ├──┼─────┼────────────────────────────┤ │ 83 │事實欄㈨│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 │ │(即附表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編號07號)│壹日。 │ ├──┼─────┼────────────────────────────┤ │ 84 │事實欄㈨│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 │ │(即附表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編號08號)│壹日。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