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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選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
    王邁揚林慧欣賴秀雯

  • 被告
    莊清安周素容梁陳綿黃奇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選訴字第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清安 選任辯護人 周平凡律師 被   告 周素容 選任辯護人 周平凡律師 謝勝隆律師 被   告 梁陳綿 指定辯護人 方文献律師 被   告 黃奇挺 指定辯護人 陳建勛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選偵字第93號、第94號、第95號、第99號、第100號 、第101號、第1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清安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所交付賄賂新臺幣肆仟元,應與梁陳綿連帶沒收。 梁陳綿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所收受賄賂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又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未扣案之所交付賄賂新臺幣肆仟元,應與莊清安連帶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參年。褫奪公權參年。扣案之所收受賄賂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未扣案之所交付賄賂新臺幣肆仟元,應與莊清安連帶沒收。 周素容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肆年。扣案之所交付賄賂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 黃奇挺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扣案之所交付賄賂新臺幣壹萬元,沒收。 事 實 一、莊清安係原臺中縣霧峰鄉萬豐村村長劉採圓之配偶,協助劉彩圓參選於民國99年11月27日所舉辦之臺中縣市合併後臺中市霧峰區萬豐里第一屆里長選舉(下稱臺中市第一屆里長選舉),另因感念臺中縣市合併後臺中市第一屆市議員選舉第13選區(大里區及霧峰區,下稱臺中市第一屆市議員選舉)之候選人江勝雄之平日照顧,故於為劉採圓助選拉票之際,亦一同替江勝雄拉票;梁陳綿則於上開選舉期間內設籍於臺中縣霧峰鄉萬豐村(現改制為臺中市霧峰區萬豐里,下同)中正路228巷25號,係就臺中市第一屆里長選舉及市議員選 舉均具有投票權之人。而莊清安明知不得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然為使其所支持之劉採圓與江勝雄能順利當選,不思以正當途徑助選,竟自發性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接續犯意而為下列行為: (一)於99年11月中旬某日中午,莊清安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前往梁陳綿上址住處,將現金新臺幣(下同)2000元交予梁陳綿,並同時向梁陳綿請託於臺中市第一屆市議員選舉時投票支持候選人江勝雄,以上開現金其中1000元作為於臺中市第一屆市議員選舉時投票支持候選人江勝雄之對價,至其餘現金1000元則係幫忙助選之工錢,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而梁陳綿明知莊清安所交付上開現金1000元係用以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對價,仍基於有投票權之人,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當場允諾並收受上開現金。 (二)之後約隔數日之某日中午,莊清安知悉住在臺中縣霧峰鄉萬豐村中正路228巷34號之莊湯寶珠(涉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99年度選偵字第93號、第94號、第95號、第99號、第100號、第101號、第1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家中有2人具有投票權,乃承上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前往梁陳綿上址住處,將現金4000元交予梁陳綿,並同時告知該筆款項須轉交莊湯寶珠,並要求莊湯寶珠與其戶內其餘有投票權之家屬於臺中市第一屆里長、市議員選舉支持候選人劉採圓、江勝雄,而梁陳綿收下前揭莊清安所交付賄款後,即與莊清安共同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由梁陳綿於同日傍晚邀請莊湯寶珠至其上址住處,並在其上址住處將前揭莊清安所交付4000元轉交予莊湯寶珠,且告知該筆款項係出自莊清安,並同時向莊湯寶珠請託其與其戶內其餘有投票權之家屬,於臺中市第一屆里長、市議員選舉支持候選人劉採圓、江勝雄,以上開現金4000元作為於臺中市第一屆里長、市議員選舉支持候選人劉採圓、江勝雄之對價(包含莊湯寶珠1人及其戶內其餘不知情之有投票權之家屬1人),而約其投票權為之一定行使,而莊湯寶珠明知梁陳綿所交付上開現金4000元係用以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賄選對價,仍基於有投票權之人,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當場允諾並收受上開現金,然未將之轉交予其戶內其餘不知情之有投票權之家屬。嗣經數日後,莊湯寶珠因在其上址住處附近,親自見聞莊清安與梁陳綿談話過程提及前揭4000元係莊清安所交付,莊清安擔心莊湯寶珠不會投票給劉採圓等人,而心生不滿,乃於同日晚間攜帶前揭現金4000元至梁陳綿上址住處,並將該筆款項退還梁陳綿,約隔2日後,梁陳綿利用莊清安至其上址住處之機會,將莊 湯寶珠所退還前揭現金4000元(未扣案)交予莊清安,莊清安隨即收下該筆款項並離開梁陳綿上址住處。 二、周素容係原臺中縣霧峰鄉萬豐村村長劉採圓所派任第19鄰鄰長,明知不得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然為使其所支持臺中市第一屆里長選舉之候選人劉採圓,及臺中市第一屆市議員選舉之候選人江勝雄能順利當選,不思以正當途徑助選,竟自發性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接續犯意而為下列行為: (一)於99年11月初某日上午,周素容前往有投票權之人林雅鳳(涉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部分,業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選偵字第93號、第94號、第95號、第99號、第100號、第101號、第130號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位於臺中縣霧峰鄉○○村○○鄰○○路146巷59 弄17號住處,將現金3000元交予林雅鳳,並同時向林雅鳳請託其與其戶內其餘有投票權之家屬,於臺中市第一屆里長選舉時投票支持候選人劉採圓,以上開現金3000元作為於臺中市第一屆里長選舉時投票支持候選人劉採圓之對價(包含林雅鳳1人及其戶內其餘不知情之有投票權之家屬2人),而林雅鳳明知周素容所交付上開現金3000元係用以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賄選對價,仍基於有投票權之人,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默示同意收受上開現金,然未將之轉交予其戶內其餘不知情之有投票權之家屬。 (二)於99年11月1日至同年月26日之間某日上午,周素容前往 有投票權之人何美玉(涉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選偵字第93號、第94號、第95號、第99號、第100號、第101號、第1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位於臺中縣霧峰鄉○○ 村○○鄰○○路146巷59弄13號住處,將現金6000元交予何 美玉,並同時向何美玉請託其與其戶內其餘有投票權之家屬,於臺中市第一屆里長、市議員選舉支持候選人劉採圓、江勝雄,以上開現金6000元作為於臺中市第一屆里長、市議員選舉支持候選人劉採圓、江勝雄之對價(包含何美玉1人及其戶內其餘不知情之有投票權之家屬2人),而何美玉明知周素容所交付上開現金6000元係用以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賄選對價,仍基於有投票權之人,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當場允諾並收受上開現金,然未將之轉交予其戶內其餘不知情之有投票權之家屬。 (三)於99年11月初某日上午,周素容前往有投票權之人吳濟各與李秀絨夫妻(涉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選偵字第93號、第94號、第95號、第99號、第100號、第101號、第1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位於臺中縣霧峰鄉○○村○○鄰 ○○路146巷59弄2號住處,將現金6000元交予吳濟各,並同時向吳濟各請託其與其戶內其餘有投票權之家屬,於臺中市第一屆市議員選舉時投票支持候選人江勝雄,以上開現金6000元作為於臺中市第一屆市議員選舉時投票支持候選人江勝雄之對價,而吳濟各明知周素容所交付上開現金6000元係用以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賄選對價,仍基於有投票權之人,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當場允諾並收受上開現金,且於當日晚上某時許,將其中1000元賄款轉交予其妻李秀絨,並告知李秀絨該1000元係周素容用以請託於臺中市第一屆市議員選舉時投票支持候選人江勝雄之賄款,而李秀絨明知吳濟各所交付該款項1000元,係用以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賄選對價,仍基於有投票權之人,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默示同意收受賄款。 三、黃奇挺住於臺中縣霧峰鄉○○路228巷15弄21號,係臺中縣 霧峰鄉萬豐村之村民,明知不得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然為使其所支持臺中市第一屆里長選舉之候選人劉採圓能順利當選,不思以正當途徑助選,竟自發性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犯意,於99年11月初某日下午在上址住處前,因見對面鄰居即有投票權之人謝錫坤(涉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選偵字第93號、第94號、第95號、第99號、第100號、第101號、第1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駕駛計程車返回位於臺中縣霧峰鄉○○路228巷15弄31號住 處,隨即邀請謝錫坤至其上址住處,並在其上址住處將現金1萬元交予謝錫坤,且同時向謝錫坤請託其與其所知悉其他 有投票權之人,於臺中市第一屆里長選舉時投票支持候選人劉採圓,以上開現金1萬元作為於臺中市第一屆里長選舉時 投票支持候選人劉採圓之對價(包含謝錫坤及其他不知情之有投票權之人),而謝錫坤明知黃奇挺所交付上開現金1萬 元係用以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賄選對價,仍基於有投票權之人,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默示同意收受上開現金,然其未將之轉交予其所知悉其他不知情之有投票權之人。 四、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接獲檢舉,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及臺中縣警察局(現改制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偵查,並循線查悉上情。 五、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及臺中縣警察局(現改制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偵查而起訴。 理 由 甲、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關於被告莊清安部分: (一)被告梁陳綿與證人莊湯寶珠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下稱調查站)所為陳述,其中關於被告莊清安被訴犯罪事實部分,均不具有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即所謂傳聞證據。由於傳聞證據有悖法院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精神,妨礙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影響程序正義之實現,除法律有規定者,例如刑法第159條第2項、同法第159條之 1至之5、同法第206條等外,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查被 告梁陳綿與證人莊湯寶珠於調查站所為陳述,其中關於被告莊清安被訴犯罪事實部分,乃屬於被告莊清安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經被告莊清安之辯護人於準備程序時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查無上開例外得以之作為證據之各種情形,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應無證據能力。 (二)被告梁陳綿與證人莊湯寶珠於99年11月23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具結所為證述,均具有證據能力: 1.按依法院組織法第60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至第231條之1規定,檢察官職司犯罪偵查權,其於偵查中為蒐集調查 被告之犯罪證據而為偵查權之實施,除法有明文者外,本不拘一定之形式,關於訊問證人,法亦無明文必須使被告在場並使其有詰問之機會,其在尚不知被告為何人之偵查階段,益無使被告在場並賦予詰問證人之可能;況刑事訴訟法採證據裁判主義,所有供證明犯罪所用證據,均須於審判中踐行調查(包含證人之交互詰問)、辯論程序,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亦不致有侵犯法律對被告人權保障之虞。是刑事訴訟法所規定傳聞法則之例外,其中就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時,原則上當能遵守法定程序,被告以外之人如有具結能力,並經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者,依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仍得 為證據(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93號判決意旨)。2.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而被告之反對詰問權,固屬憲法第8條第1 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第16條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然被告以外之人,如予被告或其辯護人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或該陳述人有因死亡、或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或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或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之情形者,其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依上開規定,自得為證據(參照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881號判決意 旨)。又所謂「顯有不可信性」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或調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傳聞證據是否有顯不可信之情況而例外不具有證據能力,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二者之層次有別,不容混淆(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629號判決意旨)。 3.查被告梁陳綿自99年12月4日起至同年月9日止因左側額葉梗塞併右側肢體輕癱及失語症在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住院治療,其於出院時仍然呈現右側輕癱及語言能力不佳等情,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00年6月13日院醫事字第1000005411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86頁),且被告梁陳綿於本院100年5月24日審理期日到庭作證時,對於被告莊清安之辯護人所欲詰問之事項,均回答「我記不清楚」或「我忘記了」等情,有本院100年5月24日審理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46頁背面及第47頁),足見於本院審理中已予被告與其辯護人行使詰問權之機會,然被告梁陳綿因疾病致記憶喪失而無法陳述。而被告梁陳綿於99年11月23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係以證人身分具結後所為之證述,依法須負偽證罪之刑責,且依其所為證述之外部環境或條件,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況被告莊清安與其辯護人亦未指出前開被告梁陳綿於偵訊作證時之外部情況有何顯不可信之情事,則被告梁陳綿於99年11月23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具結所為證述,自得作為證據。 4.另查證人莊湯寶珠於99年11月23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係以證人身分具結後所為證述,依法須負偽證罪之刑責,且依其所為證述之外部環境或條件,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況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亦未指出前開證人於偵訊作證時之外部情況有何顯不可信之情事,參酌證人莊湯寶珠於偵查中雖未經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之詰問,惟被告莊清安與其選任辯護人已於本院審理中對證人莊湯寶珠當庭及先前之陳述進行詰問,即已賦予被告與其選任辯護人對證人莊湯寶珠詰問之機會,則證人莊湯寶珠於99年11月23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具結所為證述即屬完足調查之證據,而得作為證據。 5.至被告辯稱被告梁陳綿與證人莊湯寶珠於偵訊所為證述,屬審判外陳述,且未經其行使對質權,不具證據能力云云,尚非可取。 (三)以下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等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以下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等證據,已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被告莊清安與其辯護人,被告莊清安與其辯護人均未對證據能力表示意見(見本院100年7月6日審判筆錄),揆諸前揭說明,可 認為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 二、關於被告周素容部分: (一)證人林雅鳳、何美玉、吳濟各、李秀絨於調查站所為陳述,其中關於被告周素容被訴犯罪事實部分,均不具有證據能力: 查證人林雅鳳、何美玉、吳濟各、李秀絨於調查站所為陳述,其中關於被告周素容被訴犯罪事實部分,乃屬於被告周素容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經被告周素容之辯護人於準備程序時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查無上開例外得以之作為證據之各種情形,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應無證據能力。 (二)證人林雅鳳、何美玉、吳濟各、李秀絨於偵查中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具結所為證述,均具有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蓋現行法之檢察官仍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限,其應踐行之程序又多有保障被告或被害人之規定,證人、鑑定人於偵查中亦均須具結,就刑事訴訟而言,其司法屬性甚高;而檢察官於偵查程序取得之供述證據,其過程復尚能遵守法令之規定,是其訊問時之外部情況,積極上具有某程度之可信性,除消極上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均得為證據。故主張其為不可信積極存在之一方,自應就此欠缺可信性外部保障之情形負舉證責任(參照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2904號判決意旨)。又所謂「顯有不可信性」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或調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傳聞證據是否有顯不可信之情況而例外不具有證據能力,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二者之層次有別,不容混淆(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629號判決意 旨)。而本院審酌證人林雅鳳、何美玉、吳濟各、李秀絨於偵查中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具結所為證述,均係於檢察官諭知證人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具結後,以證人之身分完整、連續陳述事件之經過,檢察官就上開偵查訊問之實施,並無任何違反相關規定之瑕疵,亦未見證人林雅鳳、何美玉、吳濟各、李秀絨於證述時之心理狀態曾受不當外力干擾,或有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違法取供情形,自難認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況被告周素容與其選任辯護人亦未指出上開證人作證時之外部情況有何顯不可信之情事,則依上揭規定,上開證人之於偵查中接受檢察官訊問時所為證述,自有證據能力。至被告周素容與其辯護人辯稱上開證人之於偵訊時所為證述,屬審判外陳述,不具證據能力云云,尚非可取。 (三)以下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等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 查以下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等證據,已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被告周素容與其辯護人,被告周素容與其辯護人均未對證據能力表示意見(見本院100年7月6日審判筆錄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可認為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 三、關於被告梁陳綿、黃奇挺部分: 查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證據方法(包括證人之證述及文書等證據),已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被告梁陳綿、黃奇挺與渠等辯護人,被告梁陳綿、黃奇挺與渠等辯護人並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100年7月6日審判筆錄),揆諸前揭說明, 可認為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等證人之證述及文書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宜做為證據之情事,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先予敘明。 貳、訊據被告梁陳綿就其於上開犯罪事實一(一)所示時、地收受賄賂1000元,及於上開犯罪事實一(二)所示時、地轉交賄賂4000元予證人莊湯寶珠等犯行,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而被告黃奇挺就其於上開犯罪事實三所示時、地交付賄賂1萬元予證人謝錫坤之犯行,於偵訊時坦承不諱, 然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並辯稱其交予謝錫坤之款項,係請謝錫坤喝酒、吃飯,而非賄賂云云。被告莊清安則矢口否認有何交付賄賂之犯行,並辯稱:證人葉富田曾親自聽聞莊湯寶珠之小叔莊吉雄幫競爭對手將1500元交予莊湯寶珠,以作為買票之代價,則莊湯寶珠既已收下競爭對手之賄選款項,極有可能是競爭對手之人,於此情況下,被告莊清安根本不可能再請梁陳綿向莊湯寶珠賄選。況莊湯寶珠家中共有3票 ,被告莊清安若要買票,也不會拿4000元,顯有違常情。退萬步言之,縱認梁陳綿有拿4000元給莊湯寶珠,惟這筆錢究係何人要其轉交,莊湯寶珠亦僅係聽聞梁陳綿之敘述,自難僅憑梁陳綿及莊湯寶珠之指述,逕為被告莊清安有罪認定之依據,否則於選況激烈之情況下,候選人之對手只要找幾個人自稱有賄選情事,候選人縱有再多之民意支持,也是徒勞無功云云。而被告周素容亦矢口否認有何交付賄賂之犯行,並辯稱:(一)林雅鳳於選前與另1名里長候選人方面有生 意往來,非無選舉恩怨之利害關係存在。且林雅鳳於99年11月25日曾至劉採圓住處陳稱其於偵訊供稱不利於周素容與劉彩圓之內容並非真實,且於選前偕同拜票,故其證述之證明力堪虞。況林雅鳳於調查站陳述後與案外人劉採圓對話之錄音光碟內容,提及「我是有跟他講,中間有誤會啦」、「我是跟他...鄰長之間有一點就是個人的恩怨這樣子啦」等語,足見林雅鳳與周素容確有恩怨關係,雖林雅鳳於本院審理時到庭作證就此有所解釋,但亦難掩矛盾,故其證述難謂無偏頗之虞。再者,周素容於99年11月6日7時51分打卡上班後,不能隨意外出辦理私務,豈能與證人林雅鳳見面並交付賄賂。(二)何美玉之記憶力於最近1、2年係處於衰退狀態,故據其所為陳述之證明力已嫌不足。且周素容於99年11月1 日至同年月22日均至公司上班,不能外出辦理私事,足見其不能於何美玉、吳濟各所證述時、地向渠等行賄。(三)廖述言經常看見李秀絨到另1名里長候選人之競選總部,且 李秀絨前後證述內容不符,亦與吳濟各證述內容不符,實則李秀絨係另1名里長候選人之選舉陣營之人,要捏造證據打 擊劉採圓陣營云云。(四)綜上,本件僅憑林雅鳳、何美玉、吳濟各、李秀絨之指述,要難為被告周素容有罪認定之依據,否則於選況激烈之情況下,候選人之對手只要找幾個人自稱有賄選情事,候選人縱有再多之民意支持,也是徒勞無功云云。 參、經查: 一、上開犯罪事實一部分: (一)被告莊清安之妻劉採圓係原臺中縣霧峰鄉萬豐村村長,且係於99年11月27日所舉辦之臺中縣市合併後臺中市霧峰區萬豐里第一屆里長選舉之候選人,案外人江勝雄則係臺中縣市合併後臺中市第一屆市議員選舉第13選區(大里區及霧峰區)之候選人,而於上開選舉期間內,被告梁陳綿設籍於臺中縣霧峰鄉○○村○○路228巷25號,及證人莊湯 寶珠與其2名成年子女均設籍於臺中縣霧峰鄉○○村○○ 路228巷34號,均係該屆里長、市議員選舉之有投票權之 人等情,為被告莊清安所不爭執,並有候選人得票概況、全戶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選他字第545號偵查卷第167頁,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選偵字第93號偵查卷第79至81頁),自堪信為真實。 (二)被告梁陳綿於99年11月23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是否認識劉採圓、莊清安、莊湯寶珠、江勝雄?)劉採圓是霧峰鄉萬豐村村長,莊清安是劉採圓的先生,莊湯寶珠是伊鄰居,伊曾看過江勝雄,但不認識。(是否知道劉採圓與江勝雄要參選本屆萬豐里里長及大臺中市議員選舉?)知道。(對於莊湯寶珠供稱,你於99年11月間有給她4000元,並告訴她這是莊清安給的,要她支持劉採圓與江勝雄當選本屆萬豐里里長及大臺中市議員之供述內容有何意見?)沒有意見,確有此事。(可否描述莊清安跟你行賄買票的經過?)約於10幾天前某日中午,莊清安到伊家,並拿2000元給伊,他說其中的1000元是要給伊作為幫忙拉票的錢,另外1000元是要伊投給13號市議員候選人江勝雄。(你收到莊清安給的2000元後如何回應?)伊說好。(莊清安有無說他替江勝雄買票的1000元是誰給的?)伊沒有問他。(你平時有無替劉採圓拉票助選?)有,晚上都會陪她去。(後來江勝雄是否拿了4000元,要你交給莊湯寶珠,並請莊湯寶珠支持萬豐里里長候選人劉採圓及臺中市議員候選人江勝雄?)幾天後的中午,莊清安到伊家找伊,拿了4000元給伊,要伊拿給莊湯寶珠,並要莊湯寶珠支持萬豐里里長候選人劉採圓及臺中市議員候選人江勝雄。(你有無問莊清安,為何不自己拿錢給莊湯寶珠?)伊沒有問,或許他怕被人看到。(你何時將這4000元交給莊湯寶珠?)當天傍晚伊就拿4000元給她,伊說是莊清安要交給她,並要她支持萬豐里里長候選人劉採圓及臺中市議員候選人江勝雄。(對於莊湯寶珠供稱,她拿了你所交付的買票錢後,聽到莊清安跟你講話,表示這錢是他出的,但莊清安擔心她不會將票投給劉採圓及江勝雄,所以她很生氣,就將這4000元退還給你之供述內容有何意見?)伊給莊湯寶珠錢後,約隔了幾天,莊湯寶珠來找伊,她說擔心如果收了莊清安的錢,結果劉採圓、江勝雄沒有當選,她會不好意思,會讓人覺得她沒有投票給劉採圓與江勝雄,伊說劉採圓做的不錯,投給她就好,後來莊湯寶珠將錢放在伊家桌上就走了。(莊湯寶珠所退還給你的4000元,你有無還給莊清安?)有,隔2天後,莊清安去伊家, 伊就拿了4000元給他,並說這是莊湯寶珠的錢,莊清安沒說什麼就收下了,後來莊清安就走了。(為何莊清安跟你會拿4000元給莊湯寶珠?)因為她家有2票。(莊清安除 了拿4000元給你交付給莊湯寶珠外,是否還有拿其他錢給你,要你轉交給其他選民?)沒有。(是否願意繳回你所收受的不法所得?)願意,但莊清安說給伊的1000元是伊幫忙助選的工錢,這部分的錢是伊的所得,不用返還,另外莊清安替江勝雄買票的1000元,伊願意繳回等語(見上開99年度選他字第545號偵查卷第45至46頁)。 (三)證人莊湯寶珠於99年11月23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是否認識劉採圓、莊清安、梁陳綿、江勝雄?)均認識,劉採圓是霧峰鄉萬豐村村長,莊清安是她先生,梁陳綿是伊鄰居,伊不認識江勝雄,但知道他要參選本屆大臺中市議員選舉。(是否知道劉採圓本次要參選萬豐里里長?)知道。(劉採園、莊清安、江勝雄有無來跟你拜票,希望你們支持劉採圓參選里長及江勝雄參選市議員?)都有。(劉採圓、莊清安、梁陳綿是否有拿錢給你,希望你支持他們參選里長或市議員?)99年11月中旬某日傍晚5 、6 時許,梁陳綿到伊家,叫伊到她家,她以為這次里長及市議員選舉伊家有2個投票權人,所以拿了4000元給伊 ,要伊支持莊清安的太太劉採圓參選本屆里長。另外梁陳綿好像有跟伊提到,也要伊支持市議員候選人江勝雄。(依你上開所述,這4000元中的2000元是要用來支持里長候選人劉採圓,另外2000元是要用來支持市議員候選人江勝雄?)是。(所以梁陳綿是以每票1000元的代價來跟你們買票?)是。(梁陳綿有無說這4000元是誰給的?)她說是莊清安拿給他的,因為莊清安找不到伊。(梁陳綿除了拿錢給你外,還有拿給何人?)伊不知道。(莊清安有無去你們家拜過票?)有,梁陳綿拿錢給伊後約4、5天的傍晚,伊在住處附近聽到莊清安跟梁陳綿說,他們不相信伊會將票投給劉採圓,伊聽到後很不高興,就將錢退給梁陳綿。(你於調查站供稱,莊清安告訴你,1票2000元都是 他出的,你要替他配票,是否有這件事?)他說每票他給了2000元,他給了4000元,他並跟伊說,對伊沒有信心,怕伊將票投給其他候選人,伊聽到後很不高興。(你將錢退給梁陳綿時,莊清安有無看到?)沒有,當天晚上伊將錢退給梁陳綿。(梁陳綿有無問你為何要將錢退還給她?)伊說莊清安既然對伊沒信心,伊就將錢退還給他。(莊清安有無另外向梁陳綿買票?)伊不知道。(你退錢給梁陳綿,莊清安有無再跟你拜票?)有,昨晚他有來,但伊沒有打開門,並要他們跳過伊。(當你收到梁陳綿所給的錢時,是否知道這是買票的錢?)知道。(所以你知道梁陳綿給你這4000元,是希望你支持里長候選人劉採圓及市議員候選人江勝雄?)是,但伊後來將錢退還了等語(見上開99年度選他字第545號偵查卷第57至58頁)。 (四)證人莊湯寶珠於100年5月24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你戶籍設於何處?)以前是在臺中市○○區○○路228巷6號,這個房子去年年底賣掉後伊遷到台中市○○區○○路 228巷34號。(本次臺中市市長、里長、議員選舉,你家 中有幾人有投票權?)伊自己、大兒子和第3個兒子,3人有投票權。(在99年11月23日,你在調查局、偵訊所為陳述是否真實?)實在。(99年11月中,梁陳綿是否有到你家拿4000元給你?)梁陳綿到伊家窗戶叫伊,要伊去她家,伊到她家,她拿4000元給伊。(梁陳綿拿4000元給你時,有無交代你,選舉要支持誰?)她說錢是莊清安出的,4000元買2票,因為她不知道伊大兒子戶籍設在伊那裡, 伊說不要拿錢,梁陳綿說不要緊,這是人家要給伊的,本來是在梁陳綿的客廳說話,後來梁陳綿叫伊進去裡面說話,伊回答伊家有3票,拿4000元是2票,那伊要配1票給新 的候選人。(梁陳綿拿4000元給你時,她說你家有2個人 有投票權,梁陳綿有無說1000元里長要支持劉採圓、1000元議員要支持江勝雄?)伊沒有聽清楚,梁陳綿跟伊說2 票4000元,伊回答說伊家有3票,要配1票等語,並具結證稱:(後來4000元,你收下後有無再還給梁陳綿?)有。(為何你要還給梁陳綿4000元?)因為莊清安在伊家附近賣菜的地方,跟梁陳綿說他向伊買票,但不相信伊,梁陳綿回答說伊會配票,伊剛好要出門買醬油,聽到他們的對話,他們說的很大聲,伊就很難過,伊不需要拿錢還被人家這樣說,等第3個兒子回來,伊就告訴第3個兒子,要把錢還回去給莊清安,伊兒子說把錢還給梁陳綿就好了。後來當天晚上6點多的時候,伊就拿錢去梁陳綿家裡,把錢 還給梁陳綿本人。(你本身和莊清安有無恩怨?)沒有。(莊吉雄是否是你小叔?)是的。(莊吉雄有無替林麗真向你買票?)沒有。(莊吉雄有無替林麗真拉票?)伊不知道等語,且具結證稱:(你是否認識在庭證人葉富田?)認識,他是隔壁鄰居。(你去調查站、地檢署接受詢問後,葉富田有無去找過你?)沒有。(葉富田有無告訴你,選舉是一時的,做人是一輩子的,不能亂講話?)沒有。(你有無罵過葉富田?)沒有。是伊被通知要詢問之前,莊清安向伊拜票時,葉富田在旁邊,伊告訴葉富田說,莊清安不信任伊的票,這是伊還沒有被調查之前講的話等語,及具結證稱:(你和梁陳綿之前是否有糾紛、恩怨?)沒有。(你說梁陳綿有拿錢給你,當時除了你和梁陳綿之外,還有無其他人在場?)沒有。(你剛才說你本來是在梁陳綿家客廳,後來她叫你進去裡面,是進去哪裡?)是進去廚房。(你說梁陳綿拿4000元給你,是4張1000元 嗎?)是,是4張1000元。(你說你是因為後來聽到梁陳 綿和莊清安的對話生氣,所以才把錢還給梁陳綿,這是在拿錢後多久的事情?)詳細時間伊忘記了,不是隔天,大約有隔10天。(你是把錢拿去梁陳綿家裡還給他嗎?)是的。(當時有何人在場?)只有伊和梁陳綿在場。(你拿錢給梁陳綿時,你如何跟梁陳綿說?)伊跟梁陳綿說「錢還你,因為莊清安不信任我的票」。(你剛才說葉富田是你的鄰居?)是的,兩家距離沒有很遠,大概離2、3間房子。(你有無在葉富田家附近和別人聊天過?)沒有。(你有無在葉富田家附近向別人說,有人拿錢向你買票的事?)沒有,伊連自己的兒子就都不敢說了。(你是否知道收受賄款也是犯罪?)知道,所以伊兒子問的時候伊也不敢說。(為何你知道賣票是犯罪?)看電視、聽別人說就知道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0頁背面至第54頁背面)。 (五)觀諸上開被告梁陳綿證述內容,已詳述其於99年11月中旬收受被告莊清安所交付現金2000元,且當時被告莊清安告知以該筆款項其中1000元作為於臺中市第一屆市議員選舉時投票支持候選人江勝雄之對價,至其餘現金1000元則係做為幫忙助選之工錢,之後相隔數日被告莊清安再交付現金4000元,且表示須將該筆款項轉交證人莊湯寶珠,並要求證人莊湯寶珠與其戶內其餘有投票權之家屬於臺中市第一屆里長、市議員選舉支持候選人劉採圓、江勝雄,其隨即將該筆款項4000元轉交予證人莊湯寶珠,並告知該筆款項來自被告莊清安,同時向證人莊湯寶珠請託其與其戶內其餘有投票權之家屬,於臺中市第一屆里長、市議員選舉時投票支持候選人劉採圓、江勝雄,之後經過數日,證人莊湯寶珠至其住處退還前揭賄款現金4000元,後來其將前揭賄款現金4000元交還被告莊清安等情,核與上開證人莊湯寶珠先後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均提及其曾收受被告梁陳綿所交付現金4000元,且當時被告梁陳綿告知該筆款項來自被告莊清安,並同時向其請託其與其戶內其餘有投票權之人,於臺中市第一屆里長、市議員選舉時投票支持候選人劉採圓、江勝雄,之後經過數日,其因不滿在住處附近親自見聞被告莊清安與梁陳綿談話過程提及前揭4000元係被告莊清安所交付,但擔心其不會投票給劉採圓等人,而將前揭賄款現金4000元退還予被告梁陳綿等情,大致相符,並有被告梁陳綿於偵查中主動交出其所收受前揭賄款之現金1000元紙鈔1張扣案可資佐證(見上開99年 度選他字第545號偵查卷第42頁背面扣押物品目錄表), 是上開被告梁陳綿與證人莊湯寶珠之證述內容,應堪採信。 (六)至被告辯稱證人葉富田曾親自聽聞案外人即證人莊湯寶珠之小叔莊吉雄幫競爭對手將1500元交予證人莊湯寶珠,以作為買票之代價,則證人莊湯寶珠既已收受競爭對手之賄選款項,極有可能是競爭對手之人,於此情況下,被告莊清安根本不可能再請被告梁陳綿向證人莊湯寶珠賄選云云。惟查,證人葉富田於100年5月24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你是否認識莊湯寶珠、莊吉雄?)是鄰居,伊住35號,莊吉雄住隔壁37號,莊湯寶珠住33號。伊和莊吉雄是同一排,而莊湯寶珠是在對面。(去年里長、議員選舉時,你有聽到莊吉雄向你說,他替林麗真做何事嗎?)伊沒有聽到莊吉雄本人跟伊講,伊是聽別人講。(你是聽別人說什麼?)伊聽到一群女人在伊房子旁邊聊天,說莊吉雄還有1個叫玉霜(譯音)女子在幫林麗真處理買票的事情。 (你是跟誰在聊天的時候聽到的?)那一群女人在講話,伊在旁邊聽到的,聽到莊湯寶珠跟那些女人講說她有拿到買票的錢,是親戚拿給她的。(該親戚是否指莊吉雄?)是莊吉雄,他是莊湯寶珠的小叔。(莊湯寶珠有無說她拿多少錢?)她們一群女人在伊家旁邊聊天,伊沒有實際聽得很清楚到底多少錢,有聽到1000、有聽到500,到底是 多少伊也沒有辦法確定。(你還有聽到什麼?)伊還有聽到那群女人說林麗真的親戚在調查站,很夠力,這次選舉要下來處理,伊當天晚上就跑去找莊清安,要莊清安注意,莊清安說這個事情他早就知道了。(你所謂的那群女人,可否說出真實姓名?)伊只知道是什麼太太、什麼太太,但真實姓名伊不知道。(你所謂那群女人得到這些訊息,她們有無提到是如何得到這些訊息的?)沒有等語,並具結證稱:(你剛才說你聽到一群女人在你家旁邊說話,你是否當天晚上就去找莊清安?)是的。(那是投票前多久的事情?)1個月前。(去年是99年11月27日投票,你 是何時聽到?)差不多1個月前。(那群女人是在哪裡講 話?)當時伊是在家裡的廚房,那群女人是在伊家屋外的路邊講話。(你從廚房看出去,可以看到多少女人?)廚房有1個窗戶,伊看到6、7個女人在那邊談。之後經過幾 天後,應該有1個禮拜的時間,聽到有人說調查站的人來 抓人,隔天伊就和莊湯寶珠說,告訴她選舉是一時的,做人一輩子的,莊湯寶珠就罵伊。(你後來知道調查站的人來抓人,是抓誰?)有抓1位伊家巷子的黃奇挺先生,還 有剛才作證的梁陳綿,伊都叫她「歐巴桑(臺語)」,其他的人伊就不知道等語,且具結證稱:(你剛才說你在廚房聽到有一群女人在你家外面講話,你家廚房離馬路多遠?)隔一道牆,從伊家廚房就可以看到巷子的情況。(你站的地方離那群女人多遠?)大概15公尺。(你有無親自看到莊吉雄拿錢給莊湯寶珠?)沒有。(你認識莊清安多久?)10幾年,從他太太當村長開始就認識。(你和莊清安交情如何?)還好,平常沒有聯絡。(為何你聽到莊湯寶珠的談話後會如此熱心提醒莊清安要小心?)去年選舉伊傾向劉採圓這邊,站在朋友立場,聽到消息告訴他要注意。(你聽到莊湯寶珠的談話,為何要去和莊清安說?)因為伊認為他們說的是真的,調查站的人會來。(為何你認為調查站的人會來,你就得去提醒莊清安,難道你知道莊清安有做什麼事會被抓嗎?)伊是站在朋友立場,怕林麗真這邊會有動作,要叫莊清安小心。(你剛才說你去找莊湯寶珠時,莊湯寶珠有罵你,他罵你什麼?)他很凶,說沒有伊的事,叫伊不要管。隔天豬肉攤的老闆跟伊說,伊昨天去跟人家講,很大聲,人家要告伊。(照你前開所述,你只是要莊清安小心調查站,但今天被告莊清安請求傳訊你的待證事項為,莊吉雄有替林麗真拿錢給莊湯寶珠,為何莊清安會知道這件事情?)再隔幾天,伊有跟莊清安說林麗真有在買票,伊是聽人家講的,至於是何人在買票,伊不敢亂講,因為伊沒有看到。(你所謂的再隔幾天,是指你去向莊清安提醒要小心調查站的人之後再去跟莊清安說林麗真有在買票?)是的,差不多隔1個禮拜。( 你的意思是說你在廚房聽到那一群女人講的話,你先後分2次跟莊清安說?)是的。(為何要分兩次說,不要一次 說?)因為伊沒有空,因為競選總部很多人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7頁背面至第50頁)。觀諸上開證人葉富田證述內容,已表明未親自見聞案外人莊吉雄交付款項予證人莊湯寶珠,而僅係聽聞證人莊湯寶珠與人在其住處附近談論曾收受賄選款項,然此與上開證人莊湯寶珠證稱其未曾在證人葉富田住處附近與人聊天,且其透過大眾傳播媒體瞭解收受賄選款項係犯罪行為,更不可能在證人葉富田住處附近與人聊天提及曾收到賄選款項等情,顯然有所歧異,況上開證人葉富田證述其聽聞證人莊湯寶珠與人談論內容時,與證人莊湯寶珠相隔約15公尺,而政府於選舉之前每每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大力宣導收受賄選款項係犯罪行為以期導正選風,一般人當不可能隨意在路旁大聲談論本身收受賄選款項之犯罪行為,則上開證人葉富田證述內容,顯有違常情,尚難據此逕為對被告莊清安有利之認定。 (七)綜上以析,被告莊清安之妻劉採圓係臺中市第一屆里長選舉之候選人,案外人江勝雄則係臺中市第一屆市議員選舉之候選人,且於上開選舉期間內,被告梁陳綿乃設籍於臺中縣霧峰鄉○○村○○路228巷25號,及證人莊湯寶珠與 其2名成年子女均設籍於臺中縣霧峰鄉○○村○○路228巷34號,均係該屆里長、市議員選舉之有投票權之人。而被告莊清安於99年11月中旬某日中午在被告梁陳綿上址住處,將現金2000元交予被告梁陳錦,並同時向被告梁陳綿請託於臺中市第一屆市議員選舉時投票支持候選人江勝雄,以上開現金其中1000元作為於臺中市第一屆市議員選舉時投票支持候選人江勝雄之對價,至其餘現金1000元則係幫忙助選之工錢,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而被告梁陳綿明知被告莊清安所交付上開現金1000元係用以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對價,仍當場允諾並收受上開現金。之後約隔數日之某日中午,被告莊清安知悉證人莊湯寶珠家中有2人具有投票權,隨即前往被告梁陳綿上址住處,將現金 交付4000元予被告梁陳綿,並同時告知該筆款項須轉交證人莊湯寶珠,並要求證人莊湯寶珠與其戶內其餘有投票權之家屬於臺中市第一屆里長、市議員選舉支持候選人劉採圓、江勝雄,而被告梁陳綿收下前揭被告莊清安所交付賄款後,隨即於同日傍晚邀請證人莊湯寶珠至其上址住處,並在其上址住處將前揭被告莊清安所交付4000元轉交予證人莊湯寶珠,且告知該筆款項係出自被告莊清安,並同時向證人莊湯寶珠請託其與其戶內其餘有投票權之家屬,於臺中市第一屆里長、市議員選舉支持候選人劉採圓、江勝雄,以上開現金4000元作為於臺中市第一屆里長、市議員選舉支持候選人劉採圓、江勝雄之對價(包含證人莊湯寶珠1人及其戶內其餘不知情之有投票權之家屬1人),而約其投票權為之一定行使,而證人莊湯寶珠明知被告梁陳綿所交付上開現金4000元係用以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賄選對價,仍當場允諾並收受上開現金,然未將之轉交予其戶內其餘不知情之有投票權之家屬。嗣經數日後,證人莊湯寶珠因在其上址住處附近,親自見聞被告莊清安與梁陳綿談話過程提及前揭4000元係被告莊清安所交付,被告莊清安擔心其不會投票給劉採圓等人,而心生不滿,乃於同日晚間攜帶前揭現金4000元至被告梁陳綿上址住處,並將該筆款項退還被告梁陳綿,約隔2日後,被告梁陳綿利用 被告莊清安至其上址住處之機會,將證人莊湯寶珠所退還前揭現金4000元交予被告莊清安,被告莊清安隨即收下該筆款項並離開被告梁陳綿上址住處。 二、上開犯罪事實二部分: (一)被告周素容係原臺中縣霧峰鄉萬豐村村長劉採圓所派任第19鄰鄰長,而於上開臺中市第一屆里長、市議員選舉期間內,證人林雅鳳與其夫、婆婆均設籍於臺中縣霧峰鄉○○村○○鄰○○路146巷59弄17號,及證人何美玉與其2名成年 子女均設籍於臺中縣霧峰鄉○○村○○鄰○○路146巷59弄 13號,以及證人吳濟各與李秀絨夫妻、渠等2名成年子女 及證人吳濟各之父母均設籍於臺中縣霧峰鄉○○村○○鄰○ ○路146巷59弄2號,均係該屆里長、市議員選舉之有投票權之人等情,為被告周素容所不爭執,並有全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上開99年度選他字第545號偵查卷第65 頁,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選偵字第130號偵 查卷第40至42頁),自堪信為真實。 (二)關於上開犯罪事實二(一)部分: 1.證人林雅鳳於99年11月23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是否認識劉採圓、莊清安、周素容?)均認識,不是很 熟,伊知道劉採圓是霧峰鄉萬豐村村長,莊清安是前任萬豐村村長,與劉採圓是夫妻,周素容是伊這鄰鄰長。(是否知道劉採圓要參選本屆臺中市○○區○○里里○○○○道,她有來拜票。(本次萬豐里里長候選人是否只有劉採圓?)不是,還有另外1位候選人林麗真。(於調查站詢 問時是否供稱,於99年11月6日,鄰長周素容有拿3000元 跟你買票,要你支持劉採圓當選本屆萬豐里里長?)是。(可否描述周素容跟你行賄買票的經過?)99年11月6日 上午,周素容到伊家,直接拿3000元給伊,都是1000元紙鈔,要伊支持2號里長候選人,之後她就走了。(本次萬 豐里里長選舉,你家有幾位投票權人?)3位。(所以周 素容是以每票1000元代價,跟你們家行賄,並要你們支持劉採圓?)是。(周素容有無說這3000元是誰的?)沒有,伊也沒問。(周素容平時是否會陪劉採圓或莊清安來拜票?)會,周素容都是陪劉採圓來拜票。(周素容拿3000元跟你買票時,你有無說什麼?)都沒有。(所以你也知道周素容拿3000元給你,就是要跟你買票,並請你們支持劉採圓?)是等語,並具結證稱:(是否於調查站詢問時已經將3000元不法所得繳回?)是。(99年11月6日周素 容向你行賄後,是否有帶劉採圓來跟你拜票?)到今天以前都沒有等語(見上開99年度選他字第545號偵查卷第71 至72頁)。 2.證人林雅鳳於100年5月24日本院時具結證稱:(你戶籍設於何處?)臺中市○○區○○里○○鄰○○路146巷59弄17 號,同戶有伊先生、兒子、婆婆,有投票權有3人。(你 是否有本次臺中市市長、里長、議員投票權?)有,伊先生、婆婆也都有。(你們的鄰長為何人?)周素容。(在99年11月23日,你在調查局、偵訊所為陳述是否真實?)是。(你自己個人和周素容有無私人恩怨?)沒有。(在99年11月6日有無人向你買票?)有,周素容在伊家裡面 向伊買票,她交給伊3000元,跟伊比2。(有無提到是里 長或議員的選舉?)沒有。(提示林雅鳳99年11月23日調查筆錄,當時你回答說,周素容到你家交給你3000元,請你投票給里長2號候選人,是否屬實?)是。(當時周素 容給你3000元,是要請你們家有投票權的3個人都支持里 長2號候選人嗎?)是的。(你當時有無將3000元收下? )有等語,並具結證稱:(當時你收下3000元時,有無他人在場?)沒有。(99年11月23日你接受訊問後,周素容或劉採圓有無私下和你聯絡?)都沒有。(提示100年3月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之勘驗內容,這是否你與劉採圓的 對話內容?)是的。(上開對話內容A女是否為劉採圓?B女是否為你?)是的。(上開對話內容你有提到,「我是有跟他說中間有誤會」、「我是跟他鄰長之間有一點就是個人的恩怨這樣」這是什麼意思?)彼此都住在同一條巷子,伊剛搬去沒有多久,怕因為這件事情鄰居之間產生摩擦,才會這樣和劉採圓說。(為何你會說和鄰長之間有個人恩怨?)因為小姐跟伊說這樣會有偽證罪,所以伊會怕。(你在調查站有說到,99年11月6日周素容到你家時, 你先生已經去上班了?)是的。伊先生在草屯上班,7點 多就出門了。(周素容那天早上到你家幾點?)伊忘記了。(有無超過8點?)有。(你本身有無在作西點麵包生 意?)有。(你是否認識林麗真?)不熟,之前住在別的地方是附近的鄰居,但沒有往來。(去年里長選舉期間,林麗真有無經常向你叫西點麵包?)有向伊訂土司麵包等語,並具結證稱:(在本次選舉之前,妳和劉採圓是否認識?)不認識。(剛剛提示給你看的錄音內容,是何人之間的對話內容?)是伊和劉採圓當面的對話內容。(既然你們2人不認識,為何會有這個內容?)是伊去找劉採圓 ,因為伊很害怕。(為何會去找劉採圓?)伊想說大家都住在同一區域,可以和平過日子,伊很害怕去法院,看有什麼可以平和解決的方式。(你的意思是說雖然你在檢察官面前說的是真話,但回去後你還是會害怕,所以去找劉採圓解釋?)是的。(既然你向檢察官說被告周素容行賄是錯誤的,是犯罪行為,你才跟檢察官這樣說,那你為何還會害怕?)因為大家都住同一條巷子,且伊才剛搬去沒有多久,不希望他們把伊當成罪人,從這件事情發生到現在,伊很害怕面對鄰長,因為就住在斜對面等語,及具結證稱:(你在剛才的錄音對話內容說有誤會,到底是什麼誤會?)伊會這樣說,是因為伊會害怕,伊只想平靜過日子而已。(為何你前後作為不同?)伊只是害怕而已等語,及具結證稱:(你有無參與哪個候選人的競選團隊?)沒有。但伊有參加劉採圓拜票的時候,和街坊鄰居一起走,只有1、2次。(你剛才說林麗真有向你訂麵包,那你送到哪裡?)林麗真的服務處,在中正路上。(你剛才說99年11月6日早上周素容曾經去你家拿3000元給你,你剛才 說是早上8點之後?)是的,是在8點之後,12點之前。(你為何對那天的日期記得那麼清楚?)伊只記得是禮拜六,但確定的日期不是很清楚。(第一屆里長投票是99年11月27日,到底是投票前多久周素容到你家去拿錢給你?)11月初的禮拜六,周素容拿錢給伊。(你為何會記得是早上8點之後,中午12點之前?)因為伊記得是伊先生上班 後的早上,還不到中午。(你剛才說周素容拿3000元給你,是否是3張1000元紙鈔?)是的。(剛才所提示的錄音 內容譯文,你說小姐跟你說有偽證的問題,所謂的小姐是指何人?)是調查局的1位張小姐。(為何張小姐會和你 說到偽證的事情?)她跟伊說訊問過程如果沒有說實話,會有偽證的問題。(你在調查局訊問過程中有無說實話?)有。(為何事後你會害怕而去找劉採圓?)伊害怕被鄰居認為是「抓耙子(臺語)」。(提示本院卷一第94頁背面勘驗光碟譯文,你所說「說全部都承認說是那個鄰長給他們的啦」所謂「鄰長」是指何人?)是周素容。(為何會說這句話,這句話是什麼意思?)意思是說調查局的人跟伊說,大家都承認給錢的是鄰長。(提示上開勘驗光碟譯文,你所說「然後我跟他說,我是有跟他講,中間有誤會啦」所謂「誤會」是指什麼事?)所謂誤會是怕鄰居誤會伊。(提示上開勘驗光碟譯文,你所說「鄰長之間有一點就是個人的恩怨這樣子啦」,所謂「個人的恩怨」是指什麼事?)伊怕因為這次作證會和鄰長產生誤會。(提示上開勘驗光碟譯文,你所說「然後我跟他說..然後就說我如果說要跟檢察官再重新那個的話,看你要跟檢察官聯絡,還是我們幫你聯絡這樣子,阿你自己再想想啦,阿你想要想到...你要想清楚啦,是不是你作偽證這方面有這個 問題這樣子。」,所謂「作偽證」是指什麼事?)這是調查局的小姐說的,他說如果想要跟檢察官重新陳述,他會幫忙聯絡檢察官,但如果前後說的不同,會有偽證的問題。(為何你會想要和檢察官重新陳述?)因為伊怕調查局的作證會和鄰長有恩怨,所以想要重新再講。(如果你對檢察官重新再講,你要講內容是要講什麼?)伊還是會講伊確實有收到錢。但是伊真的很害怕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頁背面至第11頁背面)。 3.觀諸上開證人林雅鳳先後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均提及被告周素容曾交付其現金3000元,且同時請託其與其戶內其餘有投票權之家屬,於臺中市第一屆里長選舉時投票支持候選人劉採圓等情,且其先後證述內容關於被告周素容交付前揭款項並同時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過程,均大致相符,及關於其戶內有投票權之人包含其本人在內共3 人乙節,亦與上開全戶資料查詢結果所載內容相符,並有證人林雅鳳於偵查中主動交出其所收受前揭賄款之現金3000元紙鈔3張扣案可資佐證(見上開99年度選他字第545號偵查卷第68頁背面扣押物品目錄表),是上開證人林雅鳳之證述內容,應堪採信。 4.至被告周素容辯稱其於99年11月6日7時51分打卡上班後,不能隨意外出辦理私務,豈能與證人林雅鳳見面並交付賄賂,且錄音光碟內容提及「我是有跟他講,中間有誤會啦」、「我是跟他...鄰長之間有一點就是個人的恩怨這樣子啦」等語,足見證人林雅鳳與被告周素容確有恩怨關係,故其證述難謂無偏頗之虞云云。惟查: (1)三兆橡膠工業有限公司所提出被告周素容考勤表,其上固然記載於99年11月6日上、下之打卡時間分別係當日7時51分、17時17分等情,有該考勤表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86頁),然本院依職權函詢該公司對外之出入口有無設置管制措施,是否任何人員均得自由進出,及對於該公司人員之進出控管,除上下班打卡外,有無另以其他方式管控,經三兆橡膠工業有限公司函覆表示:本公司對外出入大門,由專人管制人員及貨物之進出,外人不能隨意進出本公司,監視錄影設備存檔時間只有1個月。至於本公 司員工在上班時間打卡後,除參加會議外,就要開始工作,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且本公司之幹部會在上班時間進行員工工作上監督,如發現員工有擅離職守的情形,就會記載其缺席時間於出勤卡等語,有該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83頁),足見該公司對外出入大門僅管制外人不能隨意進出,至於該公司員工上班打卡後仍得進出,經該公司幹部發覺員工有擅離職守情事,始將員工缺席時間記載於出勤卡,則被告周素容至該公司打卡後,既非無法離開該公司,自難僅憑上開考勤表所載打卡時間而逕為對被告周素容有利之認定。 (2)被告周素容所提錄音光碟經本院於100年3月1日準備程序 期日當庭勘驗結果如下(A係案外人劉採圓,B則為證人林雅鳳):「A女:什麼事?B女:那個市調處呀,打電話給我..那個小姐呀。A女:說怎麼樣?B女:說..說不要增加我的壓力,他說他們那天晚..他們他們後來又陸續又詢問一些人呀。A女:嘿。B女:說全部都承認說是那個鄰長給他們的啦。A女:嘿。B女:然後,然後說那個..想說可能會對鄰長有處分啦。A女:嘿。B女:然後我是跟他說,我是有跟他講說中間有誤會啦。A女:嘿。B女:是我跟他..鄰長之間有一點就是個人的恩怨這樣子啦。A女:嘿。B女:然後他說那我這樣子的話可能會造成偽證啦。A女:嘿。B女:要處七年以下的徒刑啦。A女:嘿,阿後來你咧..你怎麼跟他講?B女:然後我跟他說..然後就說我如果說要跟檢察官再重新那個的話呴,看你要跟檢察官聯絡,還是我們幫你聯絡這樣子,阿你自己再想想看啦,阿你要想到..你要想清楚啦,是不是你作偽證這方面這個問題這樣子。」等語(見本院卷一第94頁背面至第95頁)。 (3)觀諸上開錄音光碟對話內容,充其量僅顯示證人林雅鳳向案外人劉採圓說明其在調查站製作筆錄之過程,核與上開證人林雅鳳證稱:(為何事後你會害怕而去找劉採圓?)伊害怕被鄰居認為是「抓耙子(臺語)」。(提示本院卷一第94頁背面勘驗光碟譯文,你所說「說全部都承認說是那個鄰長給他們的啦」所謂「鄰長」是指何人?)是周素容。(為何會說這句話,這句話是什麼意思?)意思是說調查局的人跟伊說,大家都承認給錢的是鄰長。(提示上開勘驗光碟譯文,你所說「然後我跟他說,我是有跟他講,中間有誤會啦」所謂「誤會」是指什麼事?)所謂誤會是怕鄰居誤會伊。(提示上開勘驗光碟譯文,你所說「鄰長之間有一點就是個人的恩怨這樣子啦」,所謂「個人的恩怨」是指什麼事?)伊怕因為這次作證會和鄰長產生誤會。(提示上開勘驗光碟譯文,你所說「然後我跟他說..然後就說我如果說要跟檢察官再重新那個的話,看你要跟檢察官聯絡,還是我們幫你聯絡這樣子,阿你自己再想想啦,阿你想要想到...你要想清楚啦,是不是你作偽證這 方面有這個問題這樣子。」,所謂「作偽證」是指什麼事?)這是調查局的小姐說的,他說如果想要跟檢察官重新陳述,他會幫忙聯絡檢察官,但如果前後說的不同,會有偽證的問題。(為何你會想要和檢察官重新陳述?)因為伊怕調查局的作證會和鄰長有恩怨,所以想要重新再講。(如果你對檢察官重新再講,你要講內容是要講什麼?)伊還是會講伊確實有收到錢。但是伊真的很害怕等語,大致相符,足見證人林雅鳳在調查站製作筆錄後,因恐遭鄰里誤會而急於向案外人劉採圓說明其在調查站製作筆錄之過程,尚難僅據上開錄音內容而逕認證人林雅鳳因與被告周素容有恩怨關係致其證述有偏頗之虞。 5.綜上以析,證人林雅鳳與其夫、婆婆於上開臺中市第一屆里長選舉期間內均設籍於臺中縣霧峰鄉○○村○○鄰○○路 146巷59弄17號,均係該屆里長選舉之有投票權人。而被 告周素容於99年11月初某日上午,前往證人林雅鳳上址住處,將現金3000元交予證人林雅鳳,並同時向證人林雅鳳請託其與其戶內其餘有投票權之家屬,於臺中市第一屆里長選舉時投票支持候選人劉採圓,以上開現金3000元作為於臺中市第一屆里長選舉時投票支持候選人劉採圓之對價(包含證人林雅鳳1人及其戶內其餘不知情之有投票權之 家屬2人),而證人林雅鳳明知周素容所交付上開現金 3000元係用以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賄選對價,仍默示同意收受上開現金,然未將之轉交予其戶內其餘不知情之有投票權之家屬。 (三)關於上開犯罪事實二(二)部分: 1.證人何美玉於99年11月26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是否認識劉採圓、莊清安、周素容、江勝雄?)認識,劉採圓是霧峰鄉萬豐村現任村長,莊清安是劉採圓的先生,周素容是伊鄰長,江勝雄是本屆市議員候選人。(是否知道劉採圓、江勝雄要參選本屆臺中市霧峰區萬豐里里長及臺中市○○○○○道。(你於警詢供稱,鄰長周素容有拿6000元跟你買票行賄,要你支持里長候選人劉採圓及市議員候選人江勝雄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周素容說這2個人不錯,要伊盡量參考一下,投給他們。(你家 於本屆選舉幾位有投票權?)3人,伊及2個兒子。(可否描述周素容跟你買票行賄的經過?)在某日上午,伊在家外面洗東西時,周素容來找伊,她先拿6000元給我,要伊支持劉採圓及江勝雄,並說他們2人不錯,要伊參考一下 。(你如何回應周素容的要求?)伊說好,伊會參考。(在周素容跟你行賄前後,周素容是否有陪同劉採圓、莊清安及江勝雄來跟你拜票?)都有。(周素容有無告訴你行賄的錢何來?)沒有。(周素容有無告訴你是誰拜託她來行賄?)沒有。(你與周素容有無嫌隙或金錢借貸?)均沒有。(對於你上開行為可能構成投票行賄罪,是否認罪?)伊認罪,希望能從輕量刑。(是否已經繳回所收受的6000元不法所得?)是。(所以周素容是以每票1000元跟你行賄?)是等語(見上開99年度選他字第545號偵查卷 第124至125頁)。 2.證人何美玉於100年5月24日本院時具結證稱:(你的戶籍地是否在臺中市○○區○○里○○鄰○○路146巷59弄13號 ?)伊不知道確實的地址,但知道是在13號。(本次臺中市長、議員、里長候選人,你們家中有多少投票權人?)3個人,伊和兩個兒子。(之前99年11月26日你在調查局 、偵訊時所述是否屬實?)屬實。(妳在調查局、偵訊時,你提到1位阿如,阿如是何人?是否是在庭被告周素容 ?)是。(在99年11月時,周素容有無拿6000元給你?)有。(周素容拿6000元給你時,有無說里長候選人要支持劉採圓、議員候選人要支持江勝雄?)有講候選人號碼,說這個人不錯,但伊現在忘記候選人叫什麼名字、號碼幾號。(提示99年11月26日證人何美玉調查局筆錄,你當時說阿如拿6000元給你,並說議員江勝雄,里長是原來村長是否屬實?)屬實。(這6000元你是否有收下?)有,但之後伊有把錢交出來,是警察叫伊交出來,並說如果沒有交出來,要每天找伊麻煩。(99年11月間你的兩個兒子是否有上班?)1個有上班,1個沒有上班,在療養院。(上班的那個兒子是在哪裡上班?)伊不知道。(你上班的兒子通常幾點出門上班?)早上7點多。(你家裡有無孫子 ?)沒有,另外有女兒,但沒有和伊同住。(99年11月間,周素容拿錢給你的那天早上,除了你在以外,還有何人在場?)沒有其他人在場。(當時妳兒子已經去上班了嗎?)伊也不知道,當時1個兒子在療養院,伊的頭腦也不 是很清楚。(當天周素容是大概幾點到你家?)伊現在記不得了,因為時間已經過了半年。(周素容當天到你家時,你兒子是否有在家?)伊現在不記得了。(你是否知道周素容去你家的那天,當天巷子裡面的小孩是否需要上學?)伊現在都不知道,伊只有作自己的事情。(你是否在賣豆花?)有,現在還在賣,因為小孩在療養院需要收入。(你本身有無精神方面的疾病?)伊只是會擔心小孩 的事情。伊本身沒有精神及頭腦的疾病,生活中的記憶會比較不好。(你既然記憶力已經不好,為何會記得6000元的事情?)當時問伊6000元,是兒子還沒有去療養院。(現在問你問題你都忘記了,為何會記得6000元的事情?)伊不知道,年紀大了。有時候會記得,有時候不會記得。(你是否記得當初周素容拿6000元給你是要你里長、議員選給何人?)伊現在都忘記了。(你說你不認識字,是否會簽名?)伊只學會簽自己的名字。(你在調查局、偵查時,你是否有先看過筆錄再簽名?)伊不識字,他們要伊簽名伊就簽名。(你剛才說警察要找你麻煩,是什麼情況?)警察說看伊這麼老了是否有能耐去關。(警察這樣說的時候你有何反應?)因為伊有收錢,警察說把錢交出來就沒有事情了。(你是否因為害怕警察這樣跟你說而承認?)伊是因為我確實有拿到錢,才把錢交給警察等語,並具結證稱:(調查局、偵訊時有無將筆錄唸給你聽?)伊忘記了。(妳收到6000元當天晚上是否就跟你的兒子說?)伊忘記了。(你剛才說你記憶力不好,從何開始?)這1、2年開始。(是否從這次選舉前你的記憶力是否就不好?)是。(你剛才說警察找你的時候要你把錢交出來,你交了多少錢?)伊交了6000元。(為何你要交6000元?)因為伊收了6000元,所以交6000元出來。(你拿到6000 元時,有無分給你兒子?)沒有。(你有無告訴你兒子,這是鄰長阿如拿6000元過來,要求你投票給特定候選人?)有,伊兒子說要伊把錢還給人家。(為何你兒子會說要把錢還給人?)伊兒子說不能收,要還人家。(你為何沒有拿去還?)伊還沒有拿去還,警察就叫伊去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2頁背面至第16頁)。 3.觀諸上開證人何美玉先後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已詳述被告周素容交付其現金6000元,且同時請託其與其戶內其餘有投票權之人,於臺中市第一屆里長、市議員選舉時投票支持候選人劉採圓、江勝雄之過程,且其先後證述內容關於被告周素容交付前揭款項並同時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情形,均大致相符,及關於其戶內有投票權之人包含其本人在內共3人乙節,亦與上開全戶資料查詢結 果所載內容相符,並有證人何美玉於偵查中主動交出其所收受前揭賄款之現金6000元紙鈔6張扣案可資佐證(見上 開99年度選偵字第130號偵查卷第13頁背面扣押物品目錄 表),是上開證人何美玉之證述內容,應堪採信。 4.至被告周素容辯稱其平日有工作,且於99年11月1日至同 年月22日,每週一至六上午均至公司上班,不能隨意外出辦理私務,豈能偶然與證人何美玉見面並交付賄賂云云。惟查,三兆橡膠工業有限公司所提出被告周素容考勤表,其上固然記載於99年11月1日至同年月22日,每週一至六 上午均有打卡,打卡時間均係於當日8時以前等情(見本 院卷一第86頁),然該公司對外出入大門僅管制外人不能隨意進出,至於該公司員工上班打卡後仍得進出,經該公司幹部發覺員工有擅離職守情事,始將該員工缺席時間記載於出勤卡等情已如前述,則被告周素容到該公司打卡打卡後,既非無法離開該公司,自難僅憑上開考勤表所載打卡時間而逕為對被告周素容有利之認定。 5.綜上以析,證人何美玉與其2名成年子女於上開臺中市第 一屆里長、市議員選舉期間內均設籍於臺中縣霧峰鄉○○村○○鄰○○路146巷59弄13號,均係該屆里長、市議員選 舉之有投票權人。而被告周素容於99年11月1日至同年月 26日之間某日上午,前往證人何美玉上址住處,將現金 6000元交予證人何美玉,並同時向證人何美玉請託其與其戶內其餘有投票權之家屬,於臺中市第一屆里長、市議員選舉支持候選人劉採圓、江勝雄,以上開現金6000元作為於臺中市第一屆里長、市議員選舉時投票支持候選人劉採圓、江勝雄之對價(包含證人何美玉1人及其戶內其餘不 知情之有投票權之家屬2人),而證人何美玉明知被告周 素容所交付上開現金6000元係用以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賄選對價,仍基於有投票權之人,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當場允諾並收受上開現金,然其未將之轉交予其戶內其餘不知情之有投票權之家屬。 (四)關於上開犯罪事實二(三)部分: 1.證人吳濟各於99年11月29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是否認識周素容、莊清安、劉採圓、江勝雄?)均認識 ,周素容是鄰長,還是她先生是鄰長,伊不確定,只知道 他們家有人是鄰長,劉採圓是萬豐村村長,莊清安是劉採圓先生,江勝雄是縣議員。(是否知道劉採圓、江勝雄於本屆要參選臺中市霧峰區萬豐里里長及臺中市○○○○○道。(你家有幾人有投票權?)6人。(是否有人於99年 11月初,至你們住處跟你買票,要你支持劉採圓、江勝雄當選本屆臺中市霧峰區萬豐里里長及臺中市議員?)有,99年11月初某日上午,鄰長周素容到伊家,要伊支持江勝雄參選本屆臺中市議員,並拿6000元給伊。(周素容是否有跟你買票,要你支持劉採圓當選本屆臺中市霧峰區萬豐里里長?)伊事先有告訴她,如果是熟人,不用買票,伊也會支持,她還沒開口,伊就跟她講清楚,所以有關於劉採圓的部分,伊並沒有拿到買票的行賄錢。(周素容有無告訴你,她向你買票的錢是誰給她的?)沒有。(周素容有無告訴你,是誰拜託她跟你買票,以支持江勝雄參選本屆臺中市議員?)沒有。(周素容跟你買票,請你支持江勝雄當選本屆臺中市議員時,你如何回應?)伊說好,因為說不好會得罪人。(李秀絨是否係你配偶?)是。(對於李秀絨供稱,99年11月初晚上7時許,周素容到你家, 要你們支持劉採圓與江勝雄,並拿6000元給你,以支持江勝雄,因為劉採圓是你們鄰居,所以就沒有拿錢,當時她也有在場,只不過都是由你與周素容講話之供述內容有何意見?)當時只有伊與周素容講話,旁邊沒有第三人,伊是事後告訴伊太太這件事。(你是否知悉你太太已經替你繳回6000元之不法所得?)知道。(你與周素容有何嫌隙或金錢借貸?)都沒有。(周素容跟你買票行賄後,有無再來跟你拜票,以支持江勝雄當選本屆臺中市議員?)有,於買票前也有跟伊說。(在周素容跟你買票行賄前後,江勝雄有無來跟你拜票支持?)村長劉採圓有帶江勝雄的女婿來跟每一戶拜票等語(見上開99年度選他字第545號 偵查卷第140至141頁)。 2.證人李秀絨於99年11月26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是否認識劉採圓、莊清安、周素容、江勝雄?)認識, 劉採圓是霧峰鄉萬豐村現任村長,莊清安是劉採圓的先生,周素容是伊鄰長,江勝雄是現任縣議員。(是否知道劉採圓、江勝雄要參選本屆臺中市霧峰區萬豐里里長及臺中市○○○○○道。(妳於警詢供稱,鄰長周素容有拿6000元跟你買票行賄,要你們支持里長候選人劉採圓及市議員候選人江勝雄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但伊要補充的是,當時周素容有要幫劉採圓、江勝雄買票行賄,但伊先生說劉採圓是鄰居,不用給錢,會支持她,所以只收江勝雄的買票行賄錢6000元。(你家於本屆選舉幾位有投票權?)6人,伊、先生、2個女兒及公公、婆婆。(可否描述周素容跟你們買票行賄的經過?)99年11月初晚上7時 許,周素容到伊家說要支持劉採圓與江勝雄,並拿出6000元,但這6000元都是針對江勝雄的部分,因為劉採圓是鄰居,所以沒有拿錢。(周素容原本是否也有另外準備6000元,要跟你們買票行賄支持劉採圓,只是你們不收?)伊不知道她是否有另外準備6000元。(你如何回應周素容的要求?)沒有任何回應。(在周素容跟你們行賄前後,周素容是否有陪同劉採圓、莊清安及江勝雄來跟你拜票?)沒有。(周素容有無告訴你們行賄的錢何來?)沒有。(周素容有無告訴你們是誰拜託她來行賄?)沒有。(周素容跟你們行賄時,除了你以外,還有何人在場?)伊先生吳濟各。(周素容跟你們行賄時,是否將錢拿給你及你先生吳濟各?)是,周素容主要是跟伊先生談,但伊有在場。(你們與周素容有無嫌隙或金錢借貸?)均沒有。(對於你上開行為可能構成投票行賄罪,是否認罪?)伊認罪,希望能從輕量刑。(是否已經繳回所收受的6000元不法所得?)是。(所以周素容是以每票1000元跟你們行賄,請你們支持市議員候選人江勝雄?)是等語(見上開99年度選他字第545號偵查卷第140至141頁)。 3.本院於100年5月24日審理期日對證人吳濟各與李秀絨進行隔離訊問,渠等證述內容如下: (1)證人吳濟各具結證稱:(你的戶籍地是否在臺中市○○區○○里○○鄰○○路146巷59弄2號?)是。(本次臺中市長 、議員、里長候選人,你們家中有多少投票權人?)6 票,伊、太太、父母、兩個女兒。(之前99年11月26日、99年11月29日你在調查局、偵訊時所述是否屬實?)屬實。(99年11月26日為何你沒有到地檢署接受訊問?)周素容到伊家的時候,伊太太不在場,所以先找伊太太是找錯人了,檢調人員要求伊太太要照實說。伊是接到地檢署的傳票才到地檢署接受訊問。(你是否已經接受緩起訴處分?)是,已經緩起訴1年了。(在本次大臺中議員選舉有無 人向你買票?)議員伊有收到6000元,是伊的鄰長就是在庭被告周素容交給伊6000元。(在偵查中時,你說周素容是在99年11月初到你家交付給你6000元,請你支持江勝雄參選本次議員選舉,是否屬實?)屬實,伊有收到6000 元。(當時,周素容除了提到議長選舉部分,有無提到里長部分選舉賄選?)里長沒有提到。(提示99年11月29日證人吳濟各偵訊筆錄,在檢察官偵訊時,你說熟人不用買票,所以沒有拿到劉採圓的賄款是否屬實?)伊在檢察官面前有說這些話。因為里長都是認識的人,過去支持誰,現在就支持誰。當時收6000元時,只有伊一個人在家。(你收6000元後,有無交給你太太?)伊家人每人都分1000元。(你有無跟你太太提到,里長選舉都是熟人,不需要買票?)有,伊太太問收多少錢,伊就跟他說,認識的不收錢,欠人家人情,6000元是議員的部分。(你自己本身和周素容有無糾紛?)沒有,她是看得起伊才找伊,伊指證她也很難過。伊收錢之後也很後悔。(你說99年11月周素容有拿6000元給你,你是否記得是幾號?)伊忘記了。(周素容拿錢給你的那天,你的兩個女兒是否在家還是去上班?)去上班。(你女兒何時去上班?)大女兒下班每天回家,但小女兒在外面租房子,大女兒是週休二日,星期一到五上班。(所以周素容是在星期一到星期五之間的某一天到你家?)伊不記得。(你在調查站說周素容是在99年11月快中午的時候拿錢到你家?)還不到中午。(林麗真候選人你是否也認識?)認識。(去年選舉期間你是否有到林麗真競選總部去坐?)伊有去過1次,有認識當 然會去,但兩個都認識,伊保持中立。(你太太有無常去林麗真競選總部?)伊不知道,她出門不會告訴伊要去哪裡等語,並具結證稱:(你和周素容認識多久了?)鄰居20多年了,伊住在那裡28、29年,周素容少伊兩年而已。(周素容當鄰長多久了?)她的任期和村長劉採圓一樣久。(你剛才說你有和你太太說周素容有拿錢給你,你是在周素容拿錢給你的當天就跟你太太說,還是隔了幾天?)周素容拿錢給伊的當天晚上,伊太太回家,伊就向伊太太說了,並拿1000元給伊太太。(去年選舉是99年11月27日,周素容大概是選舉前多久拿錢給你?)大概十幾天前,但詳細的時間伊忘記了。(你既然連日期都不記得了,是否可以確定當天是星期一到五或星期六、日?)因為星期天伊會出去玩,星期一到星期六會顧店,所以周素容去伊家的時間應該確定不是星期天,但是是星期一到六的哪一天伊無法確定。(去年選舉前,周素容有無到你家拜票過?)正式的沒有,但是那段期間來雜貨店買東西的時候,會提到要支持現任村長劉採圓。(你有無回答他,你本來就是支持劉採圓?)有,伊之前就是支持劉採圓。(你和被告認識十多年,他除了鄰長外,還有無從事其他工作?)伊不知道。(你有無印象,周素容在星期一到五中間,大概幾點出門?幾點回家?)比較常在晚上看到他。當天周素容拿6000元給伊的時間,伊確定是中午之前。(你為何會記得那麼清楚?)因為當天伊太太早上出門,但是平常都會中午前回來煮飯,而當天伊太太不在家,又還沒回來,所以周素容應該是在中午前到伊家拿6000元給伊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5頁背面至第28頁背面)。 (2)證人李秀絨具結證稱:(你的戶籍地是否在臺中市○○區○○里○○鄰○○路146巷59弄2號?)是的。(本次臺中市 長、議員、里長候選人,你們家中有多少投票權人?)兩個女兒、公婆、和伊夫妻。(之前99年11月26日你在調查局、偵訊時所述是否屬實?)(搖頭)。(之前99年11 月26日你在調查局、偵訊時所述是否屬實?)(搖頭)伊作證內容說伊在家,其實當時伊不在家,伊作證說的內容提及賄款的事,都是伊先生轉述給伊聽的。(提示證人李秀絨99年11月26日偵查筆錄,你提及99年11月初晚上7時 許,周素容拿錢要你支持劉採圓、江勝雄,是否屬實?)伊當時不在場,是回家的時候伊先生跟伊說的。(你既然當時不在場,而是經由你先生轉述,為何在偵查中你卻要向檢察官表示你也在場,主要是由你先生和周素容溝通?)因為伊當時很緊張,第1次被訊問。(你先生是在何時 向你轉述周素容向他行賄的情節?)伊回來的時候轉述給伊聽的,是周素容拿錢給伊先生的同一天晚上告訴伊的。(當時你先生有無把周素容給他的錢拿給你看嗎?)伊先生跟伊說有拿錢,並拿1000元給伊,剩下5000元伊先生沒有拿給伊。(你先生拿1000元給你時,有無說周素容要求要支持哪個人?)他有說江勝雄。(你當時有無問妳先生劉採圓里長選舉的部分有無買票?)伊沒有問。(那你先生有無跟你說?)伊先生就拿1000元給伊,並說江勝雄。(提示證人李秀絨偵訊筆錄,如果你先生都沒有跟你提到劉採圓,你為何能向檢察官特別補充說,當時周素容有說要幫江勝雄、劉採圓買票行賄,但是你先生說劉採圓是鄰居,不用給我,我們會支持他?)當時伊偵訊時,很緊張,當時講什麼伊現在都忘記了。(如果你很緊張,為何能補充陳述這些話?)檢察官說如果不講實話就會被關,所以伊才編出這段話。(周素容到你家的時候,你到底當天有無在場?)伊不在場。(請確認偵訊當天,檢察官是否有說不講實話就會被關?)檢察官有說叫伊講實話,但是不是有講說不講實話就會被關,伊忘記了,伊那時很緊張。(如果像你剛才所述,前開內容是你自己編造,為何你編造的內容,就劉採圓是鄰居不需要賄選部分,卻和你先生在偵查中證述內容相符?)這是伊先生跟伊講的,但說的時間伊忘記了。(如果周素容到你家時你不在場,你為何會認罪並接受緩起訴處分?)伊不知道檢察官問伊什麼意思,當時伊很緊張。(你是否因為知道你先生在偵查中說你不在場,所以要附和你先生的證詞,改稱說你不在場?)是的,但伊真的不在場。(你先生跟你說的時間是99年11月的幾號?)伊忘記了。(你有兩個女兒,兩個女兒是在上班或上學?)上班。(你記得你先生跟你說的那天你女兒是否要上班?)伊不記得。(去年11月選舉期間,你是否經常到林麗真競選總部?)伊跟林麗真是朋友,朋友要去就找伊去。(你家是否開雜貨店?)是的。(你要不要幫忙你先生顧店?)都是伊先生在看店。(既然林麗真是你朋友,去年選舉你有無幫林麗真拜票拉票?)沒有。(你們家裡總共有6票,去年里長選舉你投給何人?) 伊忘記了,時間太久了。(你和劉採圓是否熟識?)是朋友,以前就很熟。(如果前開所述,你既然不在場,你調查局、偵訊時為何不說不知道,你是否要故意增強證據來入周素容的罪?)(搖頭)伊真的不在場。(你既然不在場,你調查局、偵訊時為何不說不知道,硬說你在場,你是否要故意增強證據來入周素容的罪?)伊和周素容是鄰居,沒有必要害他。(你們夫妻在去年選舉之前,是否有幫其他候選人助選?)沒有。(你和周素容之前有無任何恩怨?)沒有,大家都是鄰居。(99年11月27日第一屆萬豐里里長候選人有幾位候選人?)兩位,劉採圓和林麗真。(周素容是你戶籍地的鄰長嗎?)是的。(選舉前,周素容有無向你拜票?)沒有。(上開兩位候選人你是支持哪位?)兩位都支持,因為兩個人都是鄰居,但投票給哪位伊忘記了。(你有無參與上開兩位候選人競選團隊?)沒有。(你有無去過劉採圓競選服務處?)沒有。但伊有去過林麗真的競選服務處。(林麗真競選服務處在那裡?)在中正路上。(你去林麗真競選服務處做何事?)伊的朋友認識林麗真,要去林麗真的服務處就找伊去。(你去是做何事?你去過幾次?)就是剛成立去湊熱鬧,陸陸續續去過5次以上。(你去競選服務處是去幫忙還是聊天? )就聊天一下就走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7頁背面至第21頁)。 4.觀諸上開證人吳濟各先後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已詳述被告周素容交付其現金6000元,且同時請託其與其戶內其餘有投票權之人,於臺中市第一屆市議員選舉時投票支持候選人江勝雄之過程,且其先後證述內容關於被告周素容交付前揭款項並同時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情形,均大致相符,及關於其於受收前揭現金當晚曾將此事告知其妻即證人李秀絨乙節,亦與上開證人李秀絨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大致相符,及關於其戶內有投票權之人包含其本人在內共6人乙節,亦與上開全戶資料查詢結果所載 內容互核一致,並有證人李秀絨於偵查中主動交出前揭證人吳濟各所收受前揭賄款之現金6000元紙鈔6張扣案可資 佐證(見上開99年度選他字第545號偵查卷第132頁),是上開證人吳濟各之證述內容,應堪採信。 5.至被告周素容辯稱廖述言經常看見李秀絨到另1名里長候 選人之競選總部,且李秀絨前後證述內容不符,亦與吳濟各證述內容不符,實則李秀絨係另1名里長候選人之選舉 陣營之人,要捏造證據打擊劉採圓陣營之人;況其於99年11月1日至同年月22日均至公司上班,不能外出辦理私事 ,顯無法於吳濟各所證述時、地行賄云云。惟查: (1)證人廖述言於100年5月24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李秀絨和林麗真你是否都認識?)都認識。(99年里長選舉期間,你有無看到李秀絨經常到林麗真選舉服務處?)伊有看過,伊住在林麗真競選服務處的斜對面,本來是沒有注意這件事情,警察在查後伊才注意。(你總共看過李秀絨到林麗真服務處幾次?)伊沒有實際去算,但感覺2、3天或3、4天看到1次,不是每天去,有時候隔2、3天或3、4 天看到1次。(李秀絨去林麗真服務處做什麼?)伊不知 道。(李秀絨去林麗真服務處都待多久?)伊是晚上8、9點看到她,但待多久伊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1頁背面至第22頁)。觀諸上開證人廖述言證述內容,固提及曾見過證人李秀絨至案外人林麗真競選服務處,然就證人李秀絨在案外人林麗真競選服務處待多久或做何事等細節,卻無法進一步具體描述,顯然有違常情。 (2)另觀諸上開證人證人李秀絨先後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關於其於被告周素容交付現金6000元予證人吳濟各之時究否在場乙節,固然先後證述內容不符,然其於本院審理時已就此加以說明,且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係於當晚返家經證人吳濟各告知此事乙節,亦與上開證人吳濟各於本院審理證述內容大致相符,自難僅以證人李秀絨前後證述內容不符而逕行推論證人李秀絨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所為證述內容係為故意入人於罪之故。 (3)三兆橡膠工業有限公司所提出被告周素容考勤表,其上固然記載於99年11月1日至同年月22日,每週一至六上午均有 打卡,打卡時間均係於當日8時以前,然該公司對外出入大 門僅管制外人不能隨意進出,至於該公司員工上班打卡後仍得進出,經該公司幹部發覺員工有擅離職守情事,始將該員工缺席時間記載於出勤卡等情已如前述,則被告周素容到該公司打卡打卡後,既非無法離開該公司,自難僅憑上開考勤表所載打卡時間而逕為對被告周素容有利之認定。 6.綜上以析,證人吳濟各與李秀絨夫妻、渠等2名成年子女 及證人吳濟各之父母於上開臺中市第一屆市議員選舉期間內均設籍於臺中縣霧峰鄉○○村○○鄰○○路146巷59弄2號 ,均係該屆市議員選舉之有投票權之人。而被告周素容於99年11月初某日上午,前往證人吳濟各與李秀絨夫妻上址住處,將現金6000元交予證人吳濟各,並同時向證人吳濟各請託其與其戶內其餘有投票權之家屬,於臺中市第一屆市議員選舉時投票支持候選人江勝雄,以上開現金6000元作為於臺中市第一屆市議員選舉時投票支持候選人江勝雄之對價,而證人吳濟各明知被告周素容所交付上開現金 6000元係用以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賄選對價,仍當場允諾並收受上開現金,並於當日晚上某時許,將其中1000元賄款轉交予其妻即證人李秀絨,並告知證人李秀絨該 1000元係被告周素容用以請託於臺中市第一屆市議員選舉時投票支持候選人江勝雄之賄款,而證人李秀絨明知吳濟各所交付該款項1000元,係用以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賄選對價,仍默示同意收受賄款。 三、上開犯罪事實三部分: (一)被告黃奇挺住於臺中縣霧峰鄉○○路228巷15弄21號,係 臺中縣霧峰鄉萬豐村之村民,而於上開臺中市第一屆里長選舉期間內,證人謝錫坤與其妻、2名成年子女及其父親 均設籍於臺中縣霧峰鄉○○村○○路228巷15弄31號,均 係該屆里長選舉之有投票權之人等情,為被告黃奇挺所不爭執,並有全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上開99年度選他字第545號偵查卷第15頁),自堪信為真實。 (二)證人謝錫坤於99年11月23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是否認識劉採圓、莊清安、黃奇挺?)均認識,劉採圓是霧峰鄉萬豐村村長,莊清安是劉採圓的先生,黃奇挺是伊鄰居。(是否知道劉採圓要參選本屆霧峰區○○里里○○○○道。(本屆萬豐里里長及臺中市議員選舉,你是否有投票權?)有。(你家人有幾位有投票權?)5人。( 你與劉採圓、莊清安、黃奇挺是否熟識?)不是很熟,只是鄰居。(劉採圓之前擔任村長時的選民服務如何?)普通。(本屆萬豐里里長候選人有幾位?)2位。(你是否 常與黃奇挺打麻將?)偶爾。(對於黃奇挺供稱,他為協助劉採圓順利當選本屆萬豐里里長,有拿1萬元給你向你 行賄,並請你幫忙之供述內容有何意見?)他確實有拿1 萬元給伊。(為何於調查站詢問時否認?)伊當時會害怕。(能否描述黃奇挺向你行賄的經過?)約在99年11月初某日下午,伊開車回來,他叫伊去他家,並拿1萬元給伊 ,說是要給伊的,因為知道他是支持里長候選人劉採圓,所以伊直覺這1萬元,他是要伊支持劉採圓,可是他沒有 明講。(你跟黃奇挺有無金錢借貸?)沒有。(黃奇挺平時是否會來跟你拜票,希望你支持劉採圓?)沒有。(你為何知道黃奇挺是支持劉採圓參選萬豐里里長?)因為他們平常走的很近。(所以你收這1萬元時,也知道黃奇挺 是要你支持劉採圓?)是,但伊覺得黃奇挺可能是要等到選前才會跟伊說。(黃奇挺給你這1萬元後,有無再來找 過你,跟你談到要你支持劉採圓的事情?)沒有,因為伊是開計程車的,很少會遇到他們,縱使有遇到,也很少提到這件事。(黃奇挺為何於檢察官偵訊時供稱,他拿這1 萬元給你時,希望本屆里長選舉你可以支持劉採圓,並找其他人支持劉採圓?)他當時拿1萬元給伊時,有說這樣 伊就知道了,其他沒有多說等語,並具結證稱:(黃奇挺是否可能認為你家有5人有投票權,以每票2000元計算, 他才給你1萬元?)伊不知道他的想法,有可能他在選前 才會跟伊講具體內容,但他目前還沒跟伊說。(你當時收受黃奇挺給的1萬元,也知道他是支持劉採圓,你有無做 任何表示?)沒有,伊只是先收下。(是否知道你上開跟黃奇挺收1萬元的買票錢行為,可能構成刑法收賄罪嫌, 是否認罪?)伊認罪,希望從輕量刑等語(見上開99年度選他字第545號偵查卷第20至21頁)。 (三)被告黃奇挺於99年11月23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供稱:(是否曾經拿1萬元給選民謝錫坤,請他支持莊清安的太太劉 採圓當選本屆霧峰鄉萬豐里里長?)有。(可否描述你跟謝錫坤行賄買票的經過?)約在99年10月底、11月初的某日下午,伊在家門口看到謝錫坤剛好回來,就叫他到伊家,伊說欠莊清安人情,希望這次選舉,拜託他可以支持劉採圓,於是伊就拿現金1萬元給他。(謝錫坤拿了你的1萬元後有無說什麼?)都沒說什麼,他拿了就走。(你拿1 萬元給謝錫坤,是否就是希望他及他家人可以支持劉採圓?)伊是希望他拿這1萬元後,除了他本人支持外,另外 還請他幫忙叫其他人支持劉採圓。(依你上開所述,這1 萬元行賄的錢不是全部給謝錫坤?)是,這部分還包括他給其他人的錢,目的是希望這些人能支持劉採圓。(是否有告訴謝錫坤,這1萬元是要跟多少人行賄?)沒有。( 你平時如何稱呼莊清安與謝錫坤?)伊都稱呼莊清安為「鐵龜」,稱呼謝錫坤為「阿坤」。(你跟謝錫坤行賄的1 萬元何來?)這是伊的私房錢。(現在是否有工作?)伊平時在廟宇或私人場合幫忙誦經。(後來你是否有再提醒謝錫坤,他跟你所拿的1萬元有向選民尋求支持?)伊沒 有再遇到他。(謝錫坤有無主動告訴你,他有另外跟誰買票以支持劉採圓?)沒有。(後來謝錫坤有無將你給的1 萬元退還給你全部或部分?)都沒有。(你與莊清安、謝錫坤有無嫌隙或金錢借貸?)都沒有等語,並具結證稱:(為何自己願意拿錢幫劉採圓買票?)因為伊欠他們人情,他們之前有請人幫伊挖水溝等語(見上開99年度選他字第545號偵查卷第30至31頁)。 (四)觀諸上開被告黃奇挺供述內容,已詳述其於99年11月初某日將現金1萬元交予證人謝錫坤,並同時向證人謝錫坤請 託其與其所知悉其他有投票權之人,於臺中市第一屆里長選舉時投票支持候選人劉採圓等情,核與上開證人謝錫坤偵訊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並有證人謝錫坤於偵查中主動交出其所收受前揭賄款之現金1萬元紙鈔10張扣案可資佐證 (見上開99年度選他字第545號偵查卷第18頁背面扣押物 品目錄表),綜上,足認被告黃奇挺上揭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自堪採信。至證人謝錫坤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黃奇挺交予其1萬元之目的係要去山上喝酒,請其幫劉採圓拉 票云云,顯係事後迴護之詞,尚難採信。 (五)綜上以析,證人謝錫坤於上開臺中市第一屆里長選舉期間內,設籍於臺中縣霧峰鄉○○村○○路228巷15弄31號, 係該屆里長選舉之有投票權之人。而被告黃奇挺於99年11月初某日下午在其上址住處前,因見對面鄰居即證人謝錫坤駕駛計程車返家,即邀請證人謝錫坤至其上址住處,且將現金1萬元交予證人謝錫坤,並同時向證人謝錫坤請託 其與其所知悉其他有投票權之人,於臺中市第一屆里長選舉時投票支持候選人劉採圓,以上開現金1萬元作為於臺 中市第一屆里長選舉時投票支持候選人劉採圓之對價(包含證人謝錫坤及其他不知情之有投票權之人),而證人謝錫坤明知被告黃奇挺所交付上開現金1萬元係用以約定投 票權為一定行使之賄選對價,仍默示同意收受上開現金,然其未將之轉交予其所知悉其他不知情之有投票權之人。乙、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壹、按投票行賄罪之處罰,分別規定於刑法第144條及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而本件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條規定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自屬刑法第144條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次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賄選罪,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 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為構成要件,其行求、期約、交付行為,係屬階段行為,其行求賄賂階段,屬行賄者單方意思表示行為,不以相對人允諾為必要;而交付賄賂階段,則以行賄者已實施交付賄賂之行為,一經交付,罪即成立,雖不以收受者確已承諾,或進而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為必要,但仍以收受者已收受,而有受賄意思者為限(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5802號、93年度臺上字第2672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投票行賄罪,其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係併就不同行賄階段之犯罪型態,規定於同一法條內,同時對於向多數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約其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其所侵害者僅為同一法益,只能成立一罪,並無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263號判決參照)。又按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投票行賄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罪,以一行為同時對多數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祇侵害一個國家法益,應僅成立一投票行賄罪。而該罪之預備犯,僅止於該罪著手實行前之準備階段,若進而實行行賄之行為,即為行賄所吸收,不另論罪。則以一行為同時對多數有投票權人行賄,尚且論以一罪,其以一行為同時對多數有投票權之人部分賄選,部分尚在預備賄選階段,尤僅能論以一罪(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5887號判決意旨參照)。 貳、再按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4年7月1日施行)刪除連續犯規定之同時,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為避免刑罰之過度評價,已於立法理由說明委由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而多次投票行賄行為,在刑法刪除連續犯規定之前,通說係論以連續犯。鑑於公職人員選舉,其前、後屆及不同公職之間,均相區隔,選舉區亦已特定,以候選人實行賄選為例,通常係以該次選舉當選為目的。是於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苟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否則,如係分別起意,則仍依數罪併合處罰,方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參、關於上開犯罪事實一部分: 一、關於上開犯罪事實一(一)部分: (一)查被告莊清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即被告梁陳綿,行求並交付賄賂,核其所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罪,至其行求賄賂之低度行為,為交付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查被告梁陳綿明知被告莊清安所交付上開現金1000元係要求其於臺中市第一屆市議員選舉時投票支持候選人江勝雄之賄選對價,仍基於有投票權之人,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當場允諾並收受上開現金,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 二、關於上開犯罪事實一(二)部分: (一)查被告莊清安與梁陳綿對於有投票權之人即證人莊湯寶珠,行求並交付賄賂,核渠等2人所為,均係犯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罪, 至其行求賄賂之低度行為,為交付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又被告莊清安與梁陳綿對於證人莊湯寶珠行賄之同時,一併委託其轉達行賄之意思及轉交賄款予其戶內其餘有投票權之家屬,然證人莊湯寶珠並未將該賄款轉交予其戶內其餘不知情之有投票權之家屬,足見渠等行賄之意思未及達於證人莊湯寶珠戶內其餘有投票權之家屬,此部分應僅止於預備階段,從而,被告莊清安與梁陳綿同時對證人莊湯寶珠本人行賄及預備對其戶內其餘有投票權之家屬行賄,係以一行為同時實行賄選及預備賄選,自應僅論以一交付賄賂罪。而檢察官起訴書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雖未就此多加論述,然檢察官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已載明被告交予證人莊湯寶珠賄款現金4000元係包含莊湯寶珠本人1票及其 戶內其餘不知情之有投票權之家屬1票合計2票,應認被告此部分之預備犯行亦在起訴範圍內,本院自得併予審判,附此敘明。 (三)被告莊清安與梁陳綿就上開犯罪事實一(二)所示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查被告莊清安於上開犯罪事實一(一)、(二)所示時間先後對被告梁陳綿、證人莊湯寶珠交付賄賂,其2次行為之時 間均係於99年11月中旬,且僅相隔數日,足見其先後2次交 付賄賂犯行於時間上具有密接性,客觀上可得辨認為相關性之行賄活動,且出於單一行賄目的,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為一行為,應評價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侵害同一法益,合為包括之一行為,始符常情,從而,其所為應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至公訴意旨認此部分屬集合犯,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四、被告梁陳綿所犯上開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罪等2罪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 五、又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或第2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法第99條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梁陳 綿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已坦承其所行賄之時間、地點、對象、金額等犯罪事實,就其所犯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罪,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前段規定,減輕 其刑。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項後段規定,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查被告梁陳綿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已坦承其收受賄賂之事實,就其所犯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 六、至被告梁陳綿請求再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乙節。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有特殊之原因,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仍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302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梁陳綿明知政府再三重申杜絕賄選之禁令,猶因一時貪念而收受賄賂,並與被告莊清安為支持特定候選人,未循正常方式,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為賄選之行為,對於社會善良風氣之斲傷與民主法治秩序之破壞,實莫此為甚,尚難認其犯行有何特殊之原因,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如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之情,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 七、爰審酌選舉乃民主政治最重要之表徵,其攸關一國政治良窳甚鉅,須由選民評斷候選人之才德、品行、學識、操守、政見而選賢與能,賄選為嚴重破壞民主機制之正常運作及選舉公平性之主要根源,且政府歷年來一再大力宣導端正選風之必要,而被告梁陳綿仍因一時貪念而收受賄賂,並與被告莊清安為支持特定候選人,未循正常方式,而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為賄選之行為,嚴重妨害選舉之公正性,使真正民主政治無以建立,並考量被告梁陳綿收賄之金額,及與被告莊清安一同行賄之對象及金額、手段平和之賄選情節,及渠等犯罪動機、目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素行,暨擔任本件賄選案件之角色,且被告梁陳綿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對被告莊清安具體求處有期徒刑4年 ,稍嫌過重,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梁陳綿部分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八、另按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6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 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此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莊清安既因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罪而被論罪科處有期徒刑,及被告梁 陳綿因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罪及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罪而被論罪科處有期徒刑,自均應依據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之規定及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 分別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所示。 九、查被告梁陳綿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 章,經此科刑教訓,日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上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3年, 以啟自新。且依刑法第74條第5項規定,緩刑之效力不及於 從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肆、關於上開犯罪事實二部分: 一、關於上開犯罪事實二(一)、(二)部分: (一)查被告周素容對於有投票權之人即證人林雅鳳、何美玉,行求並交付賄賂,核其所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罪,至其行求賄 賂之低度行為,為交付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又被告周素容對於證人林雅鳳與何美玉行賄之同時,一併委託渠等轉達行賄之意思及轉交賄款予渠等戶內其餘有投票權之家屬,然證人林雅鳳與何美玉均未將該賄款轉交予渠等戶內其餘不知情之有投票權之家屬,足見其行賄之意思未及達於證人林雅鳳與何美玉戶內其餘有投票權之家屬,此部分應僅止於預備階段,從而,被告周素容同時對證人林雅鳳與何美玉本人行賄及預備對渠等戶內其餘有投票權之家屬行賄,係以一行為同時實行賄選及預備賄選,自應僅論以一交付賄賂罪。而檢察官起訴書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雖未就此多加論述,然檢察官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已載明被告每票行賄金額及交予證人林雅鳳與何美玉之賄賂數額,應認被告此部分之預備犯行亦在起訴範圍內,本院自得併予審判,附此敘明。 二、關於上開犯罪事實二(三)部分: 查被告周素容對於有投票權之人即證人吳濟各與李秀絨,行求並交付賄賂,核其所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罪,至其行求賄賂之低 度行為,為交付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查被告周素容於上開犯罪事實二(一)、(二)、(三)所示時間先後對證人林雅鳳、何美玉、吳濟各、李秀絨等人交付賄賂,其3次行為之時間均係於99年11月間,足見其先後3次交付賄賂犯行於時間上具有密接性,客觀上可得辨認為相關性之行賄活動,且出於單一行賄目的,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為一行為,應評價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侵害同一法益,合為包括之一行為,始符常情,從而,其所為應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至公訴意旨認此部分屬集合犯,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四、爰審酌選舉乃民主政治最重要之表徵,其攸關一國政治良窳甚鉅,須由選民評斷候選人之才德、品行、學識、操守、政見而選賢與能,賄選為嚴重破壞民主機制之正常運作及選舉公平性之主要根源,且政府歷年來一再大力宣導端正選風之必要,而被告周素容為支持特定候選人,未循正常方式,而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為賄選之行為,嚴重妨害選舉之公正性,使真正民主政治無以建立,並考量其行賄之對象及金額、手段平和之賄選情節,及其犯罪動機、目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素行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對被告周素容具體求處有期徒刑4年,尚屬合理,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之規定及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所示。 伍、關於上開犯罪事實三部分: 一、查被告黃奇挺對於有投票權之人即證人謝錫坤,行求並交付賄賂,核其所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罪,至其行求賄賂之低度行為,為交付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黃奇挺對於證人謝錫坤行賄之同時,一併委託其轉達行賄之意思及轉交賄款予其他有投票權人,然證人謝錫坤並未將該賄款轉交予其他有投票權人,足見其行賄之意思未及達於除證人謝錫坤外之其他有投票權人,此部分應僅止於預備階段,從而,被告黃奇挺同時對證人謝錫坤本人行賄及預備對其他有投票權人行賄,係以一行為同時實行賄選及預備賄選,自應僅論以一交付賄賂罪。而檢察官起訴書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雖未就此多加論述,然檢察官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已載明被告每票行賄金額及交予證人謝錫坤之賄賂數額,應認被告此部分之預備犯行亦在起訴範圍內,本院自得併與審判,附此敘明。 三、又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罪,在偵查中自 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法第99條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黃奇挺於偵 查中已坦承其所行賄之時間、地點、對象、金額等犯罪事實,雖其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辯稱其交予證人謝錫坤之款項,係請證人謝錫坤喝酒、吃飯,而非賄賂云云。然上開規定,並無自白後否認犯罪即不適用之除外規定(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1341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被告黃奇挺仍符合偵查中自白之要件,爰就其所犯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罪,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前段規定減輕 其刑。 四、爰審酌選舉乃民主政治最重要之表徵,其攸關一國政治良窳甚鉅,須由選民評斷候選人之才德、品行、學識、操守、政見而選賢與能,賄選為嚴重破壞民主機制之正常運作及選舉公平性之主要根源,且政府歷年來一再大力宣導端正選風之必要,而被告黃奇挺為支持特定候選人,未循正常方式,而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為賄選之行為,嚴重妨害選舉之公正性,使真正民主政治無以建立,並考量其行賄之對象及金額、手段平和之賄選情節,及其犯罪動機、目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素行等一切情狀,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之規定及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所示。 五、至被告黃奇挺請求宣告緩刑乙節。查被告黃奇挺知政府再三重申杜絕賄選之禁令,竟為支持特定候選人,未循正常方式,而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為賄選之行為,對於社會善良風氣之斲傷與民主法治秩序之破壞,實莫此為甚,故認 本件被告黃奇挺部分不宜宣告緩刑,附此說明。 陸、沒收部分: 一、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規定:預備或用以行求 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此項沒收為刑法第38條沒收之特別規定,採絕對義務沒收主義,祇要係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論是否屬於被告所有或已否扣案,法院均應宣告沒收,並無自由裁量之餘地。但如其賄賂已交付予有投票權之人收受,因收受者係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其所收受之賄賂應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故犯投票行賄罪者,其已交付之賄賂固應依刑法第143條第 2項之規定,於其對向共犯所犯投票受賄罪之從刑宣告沒收 、追徵,而毋庸再依上開規定重複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 度臺上字第61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復按若被告之對向共犯即收受賄賂者,所犯投票受賄罪嫌,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或依同 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則收受賄賂之對向共犯既毋庸經法院審判,其所收受之賄賂即無從由法院依刑法第143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追徵。至刑事訴訟法第259條 之1雖規定:檢察官依同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惟其特別限制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且必須「屬於被告者」,始「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係採相對義務沒收主義,與前揭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其範圍並 不相同。而該法條用語既曰「得」,而非曰「應」,則檢察官是否依該條規定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仍有裁量權,若檢察官未依上述規定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則法院自仍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之規定,將犯投票行賄 罪者所交付之賄賂,於投票行賄罪之本案予以宣告沒收,始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424號、第297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關於上開犯罪事實一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一(一)部分: 查本件扣案之現金1000元紙鈔1張(見上開99年度選他字 第545號偵查卷第42頁背面扣押物品目錄表),係被告梁 陳綿所收受賄賂,應依刑法143條第2項之規定,於其所犯之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項下宣告沒收。 (二)上開犯罪事實一(二)部分: 又按共同正犯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為新臺幣時,因係合併計算,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情形,故各共同正犯之間係採連帶沒收主義,於裁判時應諭知與其他共同正犯連帶沒收之。查被告莊清安與梁陳綿交予證人莊湯寶珠賄款4000元,已退還被告莊清安且未據扣案,則該筆賄賂4000元即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 項規定,於本案諭知由被告莊清安與梁陳綿連帶沒收。 四、關於上開犯罪事實二部分: 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證人林雅鳳、何美玉、吳濟各、李秀絨等人所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雖業以99年度選偵字第93號、第94號、第95號、第99號、第100號、第101號、第1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然並未就扣案之被告周素容交予上開證人之賄款3000元、 6000元、6000元另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參證人林雅鳳、何美玉、吳濟各、李秀絨等人之前案紀錄表及本院電話紀錄表),自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規定,均宣告 沒收。 五、關於上開犯罪事實三部分: 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證人謝錫坤所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雖業以99年度選偵字第93號、第94號、第95號、第99號、第100號、第101號、第1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然並未就扣案之被告黃奇挺交予 證人謝錫坤之賄款1萬元另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參證人謝 錫坤之前案紀錄表及本院電話紀錄表),自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規定,均宣告沒收。 六、至扣案之文宣資料1份(見上開99年度選偵字第93號偵查卷 第35頁背面扣押物品目錄表),與被告所為上開犯行無關,亦非屬違禁物,自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第3項、第5項、第111條第1項後段、第113條第3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143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8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7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郁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上10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中華民國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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