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216號原 告 甲○○ 被 告 中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湯雄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永玉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