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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
    鄭永玉張恩賜潘曉玫

  • 當事人
    甲○○中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216號原   告 甲○○ 被   告 中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湯雄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永玉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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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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