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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16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鄭永玉張恩賜潘曉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216號

原告
甲○○
被告
中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湯雄
被告
乙○○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永玉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潘曉玫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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