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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部分,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2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
    劉國賓許惠瑜鄭舜元

  • 原告
    郭志仲
  • 被告
    盧明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郭志仲 被   告 盧明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關於附表一所示3紙支票、票面金額合計482,600元部分(其餘部分,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2317號刑事判決於判決理由中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另以判決駁回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許惠瑜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附表:本院99年度易字第2317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有罪部分: ┌────┬───────┬──────┬─────┬──────┬─────┐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支票號碼 │發票日   │票面金額 │ ├────┼───────┼──────┼─────┼──────┼─────┤ │1(即起 │立鋼企業股份有│臺灣中小企業│AT0000000 │96年3月31日 │321,500元 │ │訴書附表│限公司    │銀行北屯分行│     │      │     │ │編號1) │郭玉憑    │      │     │      │     │ ├────┼───────┼──────┼─────┼──────┼─────┤ │2(即起 │鈺祥企業社  │華泰商業銀行│AB0000000 │96年4月20日 │83,600元 │ │訴書附表│林國棟    │大同分行  │     │      │     │ │編號2) │       │      │     │      │     │ ├────┼───────┼──────┼─────┼──────┼─────┤ │3(即起 │議昌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UA0000000 │96年4月30日 │77,500元 │ │訴書附表│倪議昌    │汐止分行  │     │      │     │ │編號5)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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