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部分,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2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郭志仲 被 告 盧明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關於附表一所示3紙支票、票面金額合計482,600元部分(其餘部分,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2317號刑事判決於判決理由中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另以判決駁回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許惠瑜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附表:本院99年度易字第2317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有罪部分: ┌────┬───────┬──────┬─────┬──────┬─────┐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支票號碼 │發票日 │票面金額 │ ├────┼───────┼──────┼─────┼──────┼─────┤ │1(即起 │立鋼企業股份有│臺灣中小企業│AT0000000 │96年3月31日 │321,500元 │ │訴書附表│限公司 │銀行北屯分行│ │ │ │ │編號1) │郭玉憑 │ │ │ │ │ ├────┼───────┼──────┼─────┼──────┼─────┤ │2(即起 │鈺祥企業社 │華泰商業銀行│AB0000000 │96年4月20日 │83,600元 │ │訴書附表│林國棟 │大同分行 │ │ │ │ │編號2) │ │ │ │ │ │ ├────┼───────┼──────┼─────┼──────┼─────┤ │3(即起 │議昌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UA0000000 │96年4月30日 │77,500元 │ │訴書附表│倪議昌 │汐止分行 │ │ │ │ │編號5)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