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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劉邦繡劉惠娟洪挺梧

原告
友翔交通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12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12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關於原告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劉世欽、張志明、陳瑞涼及曾新程賠償部分,其中被告劉世欽、張志明及曾新程部分,已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附民字第251號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另被告陳瑞涼部分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邦繡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洪挺梧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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