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友翔交通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12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12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關於原告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劉世欽、張志明、陳瑞涼及曾新程賠償部分,其中被告劉世欽、張志明及曾新程部分,已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附民字第251號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另被告陳瑞涼部分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