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99年度易字第20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林秋微即兆元工程行 被 告 陳印豊 許潘興 上列被告因99年度易字第2060號陳印豊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提出書狀,亦為作任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印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206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按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即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許惠瑜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