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451號
- 原告
- 王吳春吟
- 原告
- 吳天送
- 被告
- 吳胡弘即宏國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8年度勞安訴字第5號),認被告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9年度附民字第451號
上列原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8年度勞安訴字第5號),認被告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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