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王吳春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451號原 告 王吳春吟 吳天送 被 告 吳胡弘即宏國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8年度勞安訴字第5號), 認被告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李立傑 法 官 莊秋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