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字第48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王金洲江奇峰陳玉聰

原告
頂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昌
被告
李育承

上列被告李育承因99年度易字第283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李育承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95,78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緣被告李育承與被告李明輝(被告李明輝部分另為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共同向原告詐欺新臺幣795,780元之犯行,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鈞院審理中,為此,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李育承被訴詐欺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6日以99年度易字第2832號判決無罪,依上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而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陳玉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